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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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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決定
2015年4月29日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要求,農業部決定對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修訂。

一、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1年8月22日農業部令2011年第3號公布)

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註冊資本證明材料複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將第十七條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刪除第十八條第三項。

二、食用菌菌種管理辦法(2006年3月27日農業部令第62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修訂)

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草種管理辦法(2006年1月12日農業部令第56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4年4月25日農業部令2014年第3號修訂)

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四、轉基因棉花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規定(2011年9月6日農業部公告第1643號公布)

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驗資報告或者申請之日前1年內的年度會計報表及中介機構審計報告等註冊資本證明材料複印件」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將第六條第二項修改為:「營業執照複印件」。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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