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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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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牧發[2018]4號
2018年3月8日
發布機關: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

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牧發[201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要求,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制定了《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考核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農業部 環境保護部

2018年3月8日

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


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的決策部署,強化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責任,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意見》(國辦發〔2017〕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考核對象為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組織實施考核工作。

第三條 考核工作堅持目標導向、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遵循客觀公正、突出重點、獎懲分明、注重實效的原則,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進行綜合評價。

第四條 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目標和重點任務,考核內容主要是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重點工作開展情況與工作目標完成情況。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負總責。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依據國家確定的總體目標,制定本地區工作方案,將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到市(地)、縣級人民政府,把重點任務落實到相關部門、畜牧大縣,確定年度目標,合理安排重點任務和實施進度,明確配套政策、資金來源、責任部門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條 對各地2017年至2020年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結合2020年年度考核對「十三五」期間工作目標和重點工作完成情況進行終期考核。考核採用評分法。

第七條 考核依照以下程序開展:

(一)自查評分。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要求,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情況進行全面自查和自評打分,於第二年3月底前將年度自查報告報送農業部和環境保護部。

(二)實地檢查。第二年5月底前,農業部和環境保護部組成考核工作組,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抽查,通過現場檢查、聽取匯報、核查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全面核實了解有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

(三)第三方評估。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委託有關單位和社會組織,採取抽樣調查等方式,對相關考核指標進行評估。

(四)綜合評價。根據日常監督檢查、畜禽規模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系統數據、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和自查評分情況,農業部、環境保護部按照考核指標,負責對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作出綜合評價,於第二年7月底前形成考核結果並報告國務院。

第八條 評分按《考核指標及評分細則》進行。考核滿分100分,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

第九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向各省(區、市)人民政府通報,向社會公開。

考核結果作為農業和環保相關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

第十條 對未通過年度考核的省(區、市),農業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約談省(區、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有關負責人,提出整改意見。

第十一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所提供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對在考核中弄虛作假的,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在考核過程中發現違紀問題需要追究問責的,按相關程序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辦理。

第十二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應參照本辦法規定製定本地區的考核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工作開展考核。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附件:

1. 考核指標及評分細則

2. 考核指標及評分表

3. 概念解釋

附件1

考核指標及評分細則

一、重點工作開展情況(50分)

1.組織領導(5分)

成立省(區、市)政府負責同志牽頭的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領導機構,協調農業(畜牧、種植、農村能源、農機)、發展改革、財政、環保、國土、住建、金融、保險等部門依法履行職責。省級黨委或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每年至少主持召開一次會議,專題研究有關工作。省級政府逐級與市縣政府簽訂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目標責任書。

計分方法:農業部、環境保護部根據綜合評價結果賦分。

2.扶持政策(20分)

出台省級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扶持政策,支持規模養殖場、第三方機構糞污處理設施建設,對畜禽糞污收貯運、畜禽糞肥施用和沼氣生產進行補貼,總量不低於當年中央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資金規模。

計分方法:中央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資金規模由農業部確定。每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政策落實(10分)

落實沼氣發電上網標杆電價和上網電量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生物天然氣符合城市管網入網技術標準的,經營燃氣管網的企業接收其入網;落實沼氣和生物天然氣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利用中央財政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對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化利用裝備實行敞開補貼。落實畜禽規模養殖及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用地用電政策。

計分方法:農業部、環境保護部根據綜合評價結果賦分。

4.執法監管(15分)

落實畜禽規模養殖環評制度,依法依規對省級及設區的市級相關畜牧業發展規劃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對新建、改建、擴建畜禽規模養殖場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污染治理設施不正常運行的或排放不達標的畜禽規模養殖場依法予以查處。實施畜禽規模養殖場分類管理,設有污水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按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

計分方法:環境保護部、農業部根據綜合評價結果賦分。

二、工作目標完成情況(50分)

(一)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20分)

1.指標解釋

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指用於生產沼氣、堆(漚)肥、沼肥、肥水、商品有機肥、墊料、基質等並符合有關標準或要求的畜禽糞污量,占畜禽糞污產生總量的比例。

2.計分方法

2017年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60%以上,2018年達到 64%以上,2019年達到68%以上,2020年達到75%以上,得20分,達不到年度目標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4分,扣完為止。

3.數據來源

農業部行業統計數據(畜禽規模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系統)和第三方評估。

(二)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20分)

1.指標解釋

配套建設糞便污水貯存、處理、利用設施並通過當地縣級畜牧、環保部門驗收的畜禽規模養殖場占畜禽規模養殖場總數的比例。委託糞污處理中心全量收集處理的,有協議且正常運行的,可視為已配套糞污處理設施。牧區放牧養殖不納入考核範圍。

2.計分方法

2017年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60%以上,2018年達到70%以上,2019年達到80%以上,2020 年達到95%以上,得20分,達不到年度目標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2分,扣完為止。

大型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未達到100%的,每低1個百分點扣1分,扣完為止。

3. 數據來源

農業部行業統計數據(畜禽規模養殖場直聯直報信息系統)和第三方評估。

(三)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示範縣有機肥施用比例(10分)

1.指標解釋

指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示範縣有機肥施用比例。

2.計分方法

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示範縣有機肥施用比例達到項目實施要求的,計10分;每有1個示範縣未完成任務的扣2分,扣完為止,只有1個示範縣的省(區、市),示範縣未達標的不得分。

3. 數據來源

農業部行業統計數據。

無果菜茶有機肥替代化肥示範縣的省(區、市),實際得分按照考核項得分除以考核項滿分乘以100進行折算。

三、加減分

1.考核年度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量超過3500萬頭豬當量或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提高8個百分點以上的加2分,超過2500萬頭豬當量或提高7個百分點以上的加1.5分,超過1500萬頭豬當量或提高6個百分點以上的加1分。

2.考核年度糞污處理設施配套完善的規模養殖場數量超過10000個或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提高15個百分點以上的加2分,超過5000個或提高13個百分點以上的加1.5分,超過3000個或提高10個百分點以上的加1分。

3.被國家有關部門督辦、約談的,每件扣1分。

四、否決項

考核期內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畜禽養殖污染突發事件的,考核結果評定為不合格。畜禽養殖污染突發事件分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4〕119號)有關規定確定。

附件2

考核指標及評分表

附件3

概念解釋

1.豬當量

指用於比較不同畜禽氮(磷)排泄量的度量單位。1頭豬為一個豬當量,100頭豬相當於15頭奶牛、30頭肉牛、250隻羊、2500隻家禽。

2.規模養殖場

指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規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模標準的養殖場。

3.大型規模養殖場

指按設計規模,生豬年出欄≥2000頭,奶牛存欄≥1000頭,肉牛年出欄≥200頭,肉羊年出欄≥500隻,蛋雞存欄≥10000隻,肉雞年出欄≥40000隻的養殖場。

附件:農牧發〔2018〕4號.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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