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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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國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20年 第4號
2020年7月3日
發布機關:國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生態環境部 市場監管總局令

2020年 第4號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已於2020年4月24日經農業農村部第7次部常務會議通過,並經工業和信息化部、生態環境部、市場監管總局同意,現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農業農村部部長 韓長賦

工業和信息化部部長 苗圩

生態環境部部長 黃潤秋

市場監管總局局長 肖亞慶

2020年7月3日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農用薄膜污染,加強農用薄膜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農業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

第三條  農用薄膜的生產、銷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行政區域農用薄膜污染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用薄膜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生產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二章 生產、銷售和使用

第七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落實國家關於農用薄膜行業規範的要求,執行農用薄膜相關標準,確保產品質量。

第八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在每捲地膜、每延米棚膜上添加可辨識的企業標識,便於產品追溯和市場監管。

第九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出廠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批號、產品質量檢驗信息、購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出廠銷售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條  出廠銷售的農用薄膜產品應當依法附具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標明推薦使用時間等內容。

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註「使用後請回收利用,減少環境污染」中文字樣。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應當在合格證明顯位置標註「全生物降解薄膜,注意使用條件」中文字樣。

第十一條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查驗農用薄膜產品的包裝、標籤、質量檢驗合格證,不得採購和銷售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不得將非農用薄膜銷售給農用薄膜使用者。

農用薄膜銷售者應當依法建立銷售台賬,如實記錄銷售農用薄膜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者、生產日期和供貨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銷售台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二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按照產品標籤標註的期限使用農用薄膜。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使用者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記錄,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農用薄膜使用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用薄膜使用控制,開展農用薄膜適宜性覆蓋評價,為農用薄膜使用者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鼓勵農用薄膜覆蓋替代技術和產品的研發與示範推廣,提高農用薄膜科學使用水平。

第三章 回收和再利用

第十四條  農用薄膜回收實行政府扶持、多方參與的原則,各地要採取措施,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回收農用薄膜。

第十五條  農用薄膜使用者應當在使用期限到期前撿拾田間的非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廢棄物,交至回收網點或回收工作者,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第十六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回收網點、廢舊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或其他組織等應當開展合作,採取多種方式,建立健全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推動廢舊農用薄膜回收、處理和再利用。

第十七條 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回收台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雜質、繳膜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台賬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第十八條  鼓勵研發、推廣農用薄膜回收技術與機械,開展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

第十九條  支持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用地、用電、用水、信貸、稅收等優惠政策,扶持從事廢舊農用薄膜再利用的社會化服務組織和企業。

第二十條 農用薄膜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廠區和周邊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立農用薄膜殘留監測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殘留監測。

第二十二條  建立農用薄膜市場監管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定期開展本行政區域的農用薄膜質量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生產、銷售農用薄膜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查處,依法依規記入信用記錄並予以公示。

政府招標採購的農用薄膜應當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招標採購。

第二十四條  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未按照規定回收農用薄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農用薄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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