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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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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制定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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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涼山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土地

管理實施辦法》的變通規定

(1993年7月9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的實際,制定本變通規定。

第二條 國家建設和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權限:

(一)縣(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畝(含3畝)以下,其它土地10畝(含10畝)以下。

(二)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耕地3畝以上至20畝,其它土地10畝以上至60畝。

上述審批權限中,耕地與其它土地之和超過其它土地審批限額的,須報上級人民政府批准。

鄉、鎮、村進行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占用其它土地20畝以下的,可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條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後,被徵地單位屬壩區的人均耕地不足0.4畝、菜地不足0.3畝,屬海拔1800公尺以上,徵用土地前三年平均畝產200公斤以下的山區,人均耕地不足0.8畝,造成多餘勞動力的安置,依照《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四條 城鎮、農村居民及回鄉落戶的人員新建住宅用地面積標準:

(一)城鎮居民以正住人口新舊房合併計算,人均標準16平方米。三人以下一戶的可按三人計算,五人以上一戶的按五人計算。

(二)農村居民或回鄉落戶的人員,以正住人口新舊房合併計算,一人一戶的50平方米;二人一戶的70平方米;三人一戶的80至90平方米,四人一戶的100至120平方米,五人一戶的120至150平方米,五人以上住戶每戶可增加20平方米。雷波、布拖、金陽、美姑、越西、喜德、甘洛、普格、鹽源、木里十一縣和其它縣、市的民族鄉,按上述標準,每戶可增加10平方米。

城鎮和農村居民或回鄉落戶的人員申請新建住宅,凡是能利用舊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確實需要新占土地的,應儘量利用非耕地,少占或不占耕地。全部利用非耕地的,城鎮每戶可增批20平方米,農村每戶可增批30平方米。

第五條 農村因生產需要建烤煙房、蠶房、畜圈和沼氣池占地,不計入宅基用地,但必須嚴格控制。其用地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制定。該類用地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報縣(市)國土局批准,並確定使用期,在使用期內不得改變用途;期滿後確需繼續使用的,應續辦手續。期滿不辦續用手續,用後應歸還而不歸還或擅自改作它用的,除責令交還土地外,按違法占地論處。

第六條 因緊急搶險或省、州人民政府決定的其它特殊情況需要臨時用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同時報告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辦理手續,用後及時歸還。

第七條 根據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可設置火葬坪或公墓,但不得占用耕地。

第八條 自治州和縣(市)國土部門在執行土地法律、法規中的罰沒收入,由處罰執行機關收取交同級財政部門。

自治州和縣(市)國土部門的辦案經費,每年由同級財政部門核撥。

第九條 木里藏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和本變通規定的原則,結合木里藏族自治縣的實際,制定本縣的變通規定或補充規定,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施行。

第十條 本變通規定對《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未作變通的條款,均按《四川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變通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自治州國土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變通規定報經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從頒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1990年1月16日發布的《涼山州土地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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