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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條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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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條例》補充規定
制定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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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涼山彝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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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施行《四川省禁毒條例》

補充規定

(2001年3月25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2001年5月25日四川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四川省禁毒條例》的規定,結合涼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二條 自治州全面推行禁毒淨土計劃。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負有在本轄區、本單位禁絕毒品的責任。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依法制定禁毒制度,加強對本系統、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防止發生毒品違法犯罪。對放棄宣傳教育或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各類學校應當開設禁毒教育課程,加強對學生的禁毒宣傳教育;發現學生有涉毒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進行教育,配合有關機關進行處理;對因毒品違法行為受過處理的學生,應當進一步落實教育和監督管理措施,防止其再從事毒品違法活動。對放棄宣傳教育或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學校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民、居民的禁毒宣傳教育,可以結合當地實際依法制定禁毒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並組織群眾加強對毒品違法人員的管理。

新聞單位應將禁毒宣傳納入公益宣傳內容,採取多種形式進行宣傳教育。

第三條 一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學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檢舉、揭發毒品違法犯罪的人員,應當依法給予保護;對禁毒有功的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的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本級財政確有困難無力解決的,可以申請上級財政給予幫助。企業事業單位所需禁毒經費自行解決。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常年或者臨時戒毒所,對吸食毒品的人員實行強制戒除。

強制戒除的期限為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強制戒毒所由本級公安機關主管,民政、衛生部門參與管理。

第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未構成犯罪的,給予不少於2年的勞動教養,並可處以1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

(一)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經公安機關處罰後又非法持有少量毒品的;

(二)注射毒品的;

(三)吸食毒品,經強制戒除後又吸食的。

實行勞動教養的程序,按照國家有關勞動教養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明知他人從事毒品違法犯罪活動而為其提供方便和條件,未構成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從重處罰;情節較重的,按照本補充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吸食、注射毒品的,其所在單位或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較重的,按照本補充規定第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必須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第十條 懷孕婦女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由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按照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並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利用嬰幼兒從事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的,從重處罰。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因涉毒違法犯罪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暫予監外執行的哺乳期婦女的管理。

攜帶嬰幼兒從事毒品犯罪活動,嬰幼兒的父母均被處以刑罰的,由其有撫養能力的親屬或嬰幼兒的父母戶藉所在縣(市)的民政部門負責撫養。

第十二條 引誘、教唆、欺騙、脅迫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吸食、注射毒品的或者向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提供毒品的,從重處罰。

第十三條 本補充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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