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
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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涼山彝族自治州邛海保護條例
(1997年3月26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1997年6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2015年2月13日涼山彝族自治州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 2015年7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邛海湖泊、河流、濕地及邛海流域生態環境的保護,保障湖泊功能,改善湖泊生態環境,保證邛海流域環境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邛海及邛海流域生態環境的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邛海及邛海流域範圍內一切規劃、保護、利用、管理和其他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堅持統籌規劃、保護優先、科學利用、嚴格管理、可持續發展原則,實現保面積、保水質、保功能、保生態、保可持續利用。
第四條 邛海流域範圍為流域天然匯水區,流域面積307.67平方公里。其中,西昌市220.42平方公里,包括高視鄉、川興鎮、大興鄉、海南鄉全部,大箐鄉大部,西郊鄉部分;昭覺縣73.70平方公里,包括瑪增依烏鄉全部,普詩鄉大部地區;喜德縣13.55平方公里,包括東河鄉部分地區。
第五條 邛海是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濕地公園和飲用水水源地,是兼容飲用、調節氣候、保持水土、生態觀光、水量調節功能的高原淡水湖泊。
邛海水面正常水位控制標準為海拔1510.30米—1510.50米之間。
邛海水體的水質執行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域水質標準值;入湖河流水質不得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Ⅱ類水域標準值。
邛海流域是大氣污染防治特別保護區域,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執行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準》二級標準。
第六條 邛海及邛海湖岸線(海拔1510.50米)外推200米的沿岸地帶是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
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外至海拔1800米範圍內是邛海湖濱生態經濟區。
邛海流域海拔1800米至山脊分水嶺範圍內是邛海水源涵養區。
第七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邛海流域生態保護工作,將邛海流域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建立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通過財政撥款、徵收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提取景區遊覽和管理費、申請專項資金,以及社會募捐等方式籌集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資金,專項用於邛海流域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污染防治、生態移民補償等生態環境保護事項。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宣傳、科研工作,增強公民的邛海保護意識,大力推廣國內外湖泊保護治理的成熟科學技術,促進流域水土保持、生態修復、污染防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邛海流域生態環境的義務,對破壞、侵占的行為有檢舉、控告的權利。
對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和管理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相應的獎勵。
第二章 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邛海流域保護實行流域管理與行政區域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自治州人民政府邛海管理機構負責邛海流域範圍內的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建設、林業、水務、農牧、海事、旅遊等事項的管理;協調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開展邛海流域保護的相關工作;依據本條例開展綜合執法。
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負責其管轄範圍內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自治州發展改革、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財政、公安、交通、林業、水務、農牧、旅遊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第十二條 邛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環境保護、水務、林業等行政相關部門建立邛海流域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立邛海水體、入湖河流、跨境點、入湖口、退水及大氣、噪聲監測制度,設置監測點,建立數據庫。定期進行生態環境監測和調查,組織開展湖泊和濕地的綜合性監測和調查研究,建立生態環境檔案。定期向自治州人民政府和相關縣市人民政府提供監測報告,並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監測和調查結果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向社會公布。
監測發現各項環境控制指標超過控制標準時,應當及時採取措施治理。
第三章 流域規劃建設
第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邛海管理機構編制包括水資源保護與利用、城鄉(鎮)建設、水土保持與地質災害防治、湖泊和濕地保護、利用、污染防治等內容的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規劃的編制應當根據上級規劃和流域實際情況,明確目標任務、保護重點和措施,突出對流域生態系統、生物多樣性的恢復及環境的保護;突出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強化土地用途管制,明確建設開發邊界和生態保護紅線。
第十四條 邛海流域內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清潔生產要求。
禁止在邛海流域內建設污染生態環境和影響居民止常生活的項目;已經建設的,應當依法關停或者遷出。
禁止在邛海水源涵養區域內和滬山山麓、山體內掘井及其他開挖工程。
第十五條 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內,除原有景點外,不得再行開發建設新景點,不得借改造、拆除重建等名目,擅自擴大其原景點構建物。
由於歷史原因存續在沿湖岸線的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阻斷邛海湖濱帶通暢,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在存續區內新建、改擴建固定建築,不得擅自改變存續時規定的項目利用內涵。存續單位負責其所占用區域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第十六條 邛海流域內禁止新設礦業權。
第十七條 恢復保護邛海流域生態環境,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標準和技術規範,採用自然或者生態的材料和工藝,根據流域內原生動植物種類,恢復野生動植物生息環境。
第四章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
第十八條 邛海流域內禁止下列破壞生態環境和地形地貌的行為:
(一)堆放、傾倒、掩埋、排放固體廢棄物、有毒有害物、危險化學品、重金屬、放射性物質、醫療廢棄物及其他污染物,或者通過滲漏、滲井、偷排等方式排放處理上列污染物;
(二)在流域河道內開荒種植;
(三)開發建設;
(四)勘查、開發礦產資源;
(五)燒荒、毀林開墾、亂砍濫伐森林、開山、採石,採礦、修墳立碑;
(六)非更新性、非撫育性砍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涵養林、護岸林和其他植被;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邛海流域內禁止下列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一)在邛海流域水體核心保護區內非法採集、破壞水、陸野生及人工營造的防護林、景觀植被和林木、花草;非法捕獵、毒殺野生動物;採集、破壞野生動物繁衍生息的卵、巢、穴、洞;
(二)在邛海流域內非法捕獵水禽、候鳥及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
(三)擅自引入、投放對邛海流域生態環境有影響的外來物種;
(四)損壞保護設施和保護標誌;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動植物的行為。
第二十條 邛海流域內重要的自然遺蹟、人文遺蹟、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和損毀。
第二十一條 邛海水源涵養區內禁止一切破壞水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邛海水源涵養區的保護,根據邛海流域水土保持及泥石流防治規劃制定水土保持實施方案,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邛海水源涵養區內的水體、植被、野生植物資源,改善入湖水質。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官壩河、小箐河、鵝掌河等入湖河流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控制和減少入湖泥沙;開展邛海清淤研究,適時開展清淤工作。
涉及邛海流域生態環境的防洪、防火、抗旱、水土保持等工程應當採用對生態環境影響最小、與生態環境相協調的工程措施。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邛海流域及周邊的植樹造林力度,採取措施,實現邛海水源涵養區的退耕還林,逐步提高植被覆蓋率。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護林基礎設施建設,完善林區公路、防火通道,配套消防和安全設施設備,落實森林防火責任制,制定森林防火應急方案,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區管理單位應當採取措施營造混交林,防治林業有害生物,提高森林覆蓋率,恢復林區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五條 邛海流域入湖河流不得違規截流、改向。
第二十六條 在邛海及其出入河道新建水利工程,應當符合邛海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經批准在流域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單位,應當加強水土保持和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影響。
第二十七條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在邛海流域原始林、飛播林及其他劃定的森林保護範圍和邛海水源涵養區內居住或者進行種養殖活動。
對未經批准,擅自遷入保護區居住或者進行種養殖活動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清理,並通過有效途徑逐步遷出;對開墾的土地,應當退耕還林。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改善邛海流域農村能源結構,制定和落實優惠扶持政策,加快農村電網改造,擴大清潔能源使用範圍,逐步替代薪材燃料。
第二十九條 邛海流域內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削減流域內化肥、農藥使用量,擴大有機肥使用量,推廣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提倡使用生物農藥,制定推廣有益於改善邛海流域生態環境的農牧漁業科技項目,控制和減少徑流污染
第三十條 禁止在邛海流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流域內的家庭畜禽養殖戶應當建設沼氣池、發酵池、小型濕地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對畜禽糞便、畜禽屍體、廢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實現達標排放。
流域內已有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因關閉或者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邛海流域內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品;水體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使用含磷洗滌品。
第三十二條 邛海流域內應當建設滿足需求、符合環保規範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西昌市、昭覺縣、喜德縣人民政府應當為邛海流域內的農村居民點配備污水、垃圾收集設施,並對收集的污水、垃圾進行集中處理。
處理污水產生的污泥等廢棄物應當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二次污染。
第三十三條 禁止在流域內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已經建設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劃,逐步遷出。
第三十四條 造成邛海流域空氣、水、土壤污染的流域外企業,應當限期治理;不能按期完成治理的,應當予以關閉或者搬遷。
第五章 湖泊和濕地保護
第三十五條 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應當實施退耕還湖、退塘還湖、退房還湖,恢復擴大邛海水域面積工程,通過建設人工濕地、恢復天然濕地,發揮邛海水域與陸域過渡帶的生物多樣性及生態淨化功能。
邛海濕地應當保持獨特、自然的生態系統,並使之趨近於自然景觀狀態,在不破壞濕地自然生態環境、野生動植物棲息環境的前提下,建設生態保護、生態旅遊和生態環境保護教育的輔助設施,實現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改善生態環境。
因湖泊和濕地生態建設、保護、利用和管理,對土地、森林、房屋等財產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並對其生產、生活做出妥善安排。
第三十六條 西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範圍勘界立樁,設立標誌,並向社會公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改變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的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隔離設施。
第三十七條 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開墾、占用、圍圈、填堵邛海水體、水面、濕地;
(二)挖塘、修建阻水或者排水設施,擅自引排水;
(三)採砂、開荒、採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設置排污口;
(五)排放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建築垃圾、砂石、糞便及其它廢棄物;
(六)在邛海和入湖河流中清洗車輛或者儲存過油類、有毒有害物質的容器;
(七)通過邛海水域運輸有毒有害物品和危險化學品以及可能產生污染的物品;
(八)向水體傾倒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殘油、廢油,進行船艙清洗作業或者進行船舶水上拆解作業;
(九)在邛海水域經營餐飲娛樂、放養畜禽和設立養殖場所;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八條 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邛海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兼顧生活、生產、生態以及旅遊景觀用水需求,共同制定邛海水資源利用分配調度管理辦法,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三十九條 建設邛海陸域污水收集體系,實現雨水、污水分流,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第四十條 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排放到指定的污水收集管網,由污水處理廠進行集中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入網的,應當建立配套污水處理設施,進行集中處理,達標排放。
第四十一條 配套建設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配套污水處理設施的處理能力應當匹配污水產生量;
(二)保證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轉,不得閒置或者擅自拆除,確保污水達標排放;
(三)接受邛海管理機構以及自治州、西昌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確需對污水處理設施進行技術改造或者檢修而停置的,應當採取替代措施或者使用備用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污水,達到排放標準後方可排放。
第四十二條 在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內開展漁業、旅遊、航運、體育運動等涉及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進行科學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並制定具體規劃和方案。
禁止新建污染邛海水體的旅遊、體育訓練等水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已有項目中有污染的,應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應當取締。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 對航行邛海的船隻實行總量控制管理。具體辦法由邛海管理機構會同環境保護、水務、交通、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邛海管理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合理的漁業方式,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在邛海水域從事漁業捕撈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邛海管理機構申請辦理捕撈許可手續,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並按照許可核准的方式、場所、時限和漁具規格、數量進行作業。
禁止使用污染水體的船舶以及其他營運工具。
第四十四條 在邛海水域以及入湖河流進行漁業作業的,禁止下列行為:
(一)網箱、網圍、網欄養殖;
(二)投放飼料、餌料;
(三)在垂釣區外垂釣;
(四)使用電魚、毒魚、炸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以及其他禁用漁具捕撈魚蝦;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 除管理機構因公務管理經批准可以適度配備、使用汽柴油動力機動船外,旅遊、漁業和水面體育訓練應當使用環保無污染船隻。
在邛海航行的船舶應當按照要求配備污水、污染物、廢棄物收集設施。
第四十六條 邛海管理機構和公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邛海流域各區域環境保護的需要,設定環境噪聲控制標準,劃定機動車輛禁行區間、路段和禁止使用聲響裝置的時間,並設立明顯的標誌,通過各種有效途徑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七條 邛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公布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最大遊客承載量,控制旅遊活動範圍和強度。
第四十八條 邛海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科學劃定遊客遊覽區域和線路;根據最大旅遊承載量,制定不同時空邛海水體核心保護區遊客接待量、車輛進入量、停放量。
第六章 飲用水源劃定與保護
第四十九條 以邛海水廠取水口為圓心的半徑為300米的湖面水域及沿岸正常水位線以上,水平縱深至防護堤頂的陸域是邛海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外取水口下游2800米以上的湖面水域,從官壩河和鵝掌河的入湖口斷面上溯3000米的水域;水平縱深至分水線或防護隔離堤頂的正常水位線以上的陸域,官壩河和鵝掌河沿岸堤內側的陸域是邛海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域。
一級、二級保護區外的湖面水域,一級、二級陸域保護區外不超過分水線的陸域是邛海飲用水水源的准保護區域。
第五十條 西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邛海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水域和陸域勘界立樁,設立醒目的保護標誌,公告管理制度,設置水質、水量監測設施。
第五十一條 邛海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水域和陸域,除管理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船隻進入和活動。
邛海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從事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邛海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和准保護區的管理,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五十二條 西昌市人民政府應當會同邛海管理機構根據邛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範圍和級別,制定保護細則以及應急預案,明確保護管理機構,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日常巡查制度。
第五十三條 西昌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邛海水資源承載力進行調查,根據水量平衡狀況,適時啟動補水措施。
邛海飲用水取水應當在保證邛海及其濕地生態需水量的前提下進行;當邛海水面低於正常水位控制標準時,應當停止取水,並啟動補水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五條 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管理機關及其所屬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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