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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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出版專業人員為社會主義出版事業服務的積極性、創造性,鼓勵他們努力提高學識水平、業務水平,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建設一支適應出版事業發展需要的專業隊伍,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出版專業職務,是根據出版單位所承擔的編輯、技術編輯、校對工作需要設置的工作崗位,有明確的職責、任職條件和任期。

  編輯職務(含美術編輯)設編審、副編審、編輯、助理編輯。其中編審、副編審為高級職務;編輯為中級職務;助理編輯為初級職務。

  技術編輯職務設技術編輯、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其中技術編輯為中級職務;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為初級職務。

  校對職務設一級校對、二級校對、三級校對。其中一級校對為中級職務;二級校對、三級校對為初級職務。

  第三條 聘任或任命各級職務的出版專業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風正派,熱愛社會主義出版事業,積極完成本職工作。

  第二章 任職條件

  第四條 編輯人員的任職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聘任助理編輯職務:

  1.獲得學士學位或大學本科畢業,經一年見習期考察,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和基本的編輯業務,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履行助理編輯職責。

  2.獲得碩士學位;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助理編輯職責。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可聘任編輯職務:

  1.擔任助理編輯職務四年以上,具有本專業紮實的基礎理論知識,熟練地掌握編輯業務,能獨立處理稿件,有較高的文字水平,掌握一門外語,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輯職責。

  2.獲得碩士學位擔任助理編輯職務二年;獲得研究生班結業證書或第二學士學位證書,擔任助理編輯職務二至三年;或獲得博士學位,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輯職責。

  三、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副編審職務:

  1.擔任編輯職務(或出版專業人員中級職務,具備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五年以上,或獲得博士學位擔任編輯職務二年以上;

  2.有較廣博的科學文化知識,對某學科有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譯(或編輯了一批好書),熟練掌握一門外語;

  3.能解決編輯業務中的疑難問題,指導編輯工作(負責技術編輯或校對方面工作的副編審要能培養該專業的專業人才);

  4.經考察表明,能履行副編審職責。

  四、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編審職務:

  1.已能熟練地履行副編審職責,擔任副編審職務五年以上;

  2.科學文化知識廣博,對某學科有系統的研究和較深的造詣,有較高水平的著譯;

  3.有較高的政策、理論水平,能指導專業進修和完成重大編審任務,工作中有較大貢獻;

  4.經考察表明,能履行編審職責。

  第五條 技術編輯人員的任職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技術設計員:

  1.高等學校專科畢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一年見習期已滿,高中畢業從事本專業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排印常識,能完成一般的專業工作任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助理技術編輯:

  1.擔任技術設計員職務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專科畢業擔任技術設計員職務二年以上;

  2.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能獨立完成專業工作任務,解決專業工作中遇到的技術問題。了解出版印刷業務,熟悉常用外文字體。工作有一定成績。

  三、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技術編輯:

  1.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擔任助理技術編輯職務五年以上;

  2.具有紮實的本專業基礎理論知識,能熟練地完成專業工作任務,較好地解決專業工作中遇到的各種技術問題。熟悉出版印刷業務。工作成績顯著。掌握一門外語。

  第六條 校對人員的任職條件

  一、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三級校對:

  1.高等學校專科畢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一年見習期已滿,高中畢業從事校對工作二年以上;

  2.初步掌握校對專業的基礎知識和排印常識。能初步處理校樣中的有關問題,按照質量、數量要求完成一般校對任務。

  二、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二級校對:

  1.擔任三級校對職務五年以上,或高等院校專科畢業擔任三級校對二年以上;

  2.掌握校對專業的基本理論和出版印刷知識,能獨立處理校樣中的有關問題,完成一般稿件的整理付型工作,有一定中文水平,熟悉常用外文字體。工作有一定成績。

  三、具備下列條件,可聘任一級校對:

  1.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擔任二級校對職務五年以上;

  2.具有較廣泛的科學文化知識,系統掌握校對專業的基本理論,熟悉出版印刷知識。能熟練地完成「三校」任務,妥善處理校樣中的疑難問題。工作成績顯著。掌握一門外語。

  第三章 職責

  第七條 編輯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助理編輯的主要職責:

  1.協助編輯進行工作;

  2.在編輯指導下,搜集整理有關學科的情報、信息,練習組稿;

  3.在編輯指導下,初審和加工稿件,或獨立發稿;

  4.檢查樣書,練習撰寫書訊、書評;

  5.分擔編輯室內其它工作。

  二、編輯的主要職責:

  1.搜集研究本學科的學術動態和編輯出版信息,提出選題設想,進行組稿;

  2.獨立審查、加工整理稿件,檢查自己承擔責任編輯的書籍成品;

  3.做好書籍宣傳工作,撰寫書訊、書評;

  4.總結編輯工作經驗,指導、培養助理編輯。

  三、副編審的主要職責:

  1.搜集研究有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編輯出版信息,提出改進編輯工作的建議或方案;

  2.制定選題規劃,指導有關編輯人員組織實施;

  3.擔任重要書稿的責任編輯;

  4.覆審或終審某些重要稿件,解決審稿中的疑難問題;

  5.對有關圖書進行評論;

  6.總結編輯工作經驗,撰寫編輯學(或校對學、技術編輯學)方面的論著或教材,指導和培養專業人才。

  四、編審的主要職責:

  1.搜集和研究有關學科的學術動態和編輯出版信息,提出改進編輯出版工作的建議或方案;

  2.制定選題計劃和組稿計劃,組織社會力量或有關編輯人員實施;

  3.終審某些重要稿件,或經總編輯授權簽發某些稿件;

  4.必要時對重點書稿進行審查、加工;

  5.總結編輯工作經驗,撰寫編輯學方面的論著或教材,指導和培養專業人才。

  各出版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上述要求,規定具體職責範圍。

  第八條 技術編輯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技術設計員的主要職責:在技術編輯指導下,承擔一般書稿的技術設計、印製設計,或插圖、製圖等工作。

  二、助理技術編輯的主要職責:承擔一般或複雜書稿的技術設計、印製設計,或插圖、製圖工作。

  三、技術編輯的主要職責:承擔重要或複雜書稿的技術設計工作,研究選擇特殊書稿的設計方案,解決有關疑難問題,指導助理技術編輯、技術設計員進行工作。

  第九條 校對人員的主要職責

  一、三級校對的主要職責:在一級校對的指導下,承擔一般書稿的責任校對和核對付型工作。

  二、二級校對的主要職責:承擔一般或複雜書稿的責任校對和核對付型工作。

  三、一級校對的主要職責:承擔各種複雜書稿的校對和核對付型工作,檢查「三校」質量,解決校樣中的疑難問題,指導二級校對、三級校對進行工作。

  第四章 聘任及任命

  第十條 專業工作成績卓著,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或物質文明建設做出重大貢獻的專業人員,其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可以不受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的規定限制,破格聘任或任命各級職務。

  第十一條 出版專業職務的聘任或任命,均實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不超過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和專業人員工作情況,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二條 出版單位聘任或任命各類專業職務,須先將擬任職人員的有關材料提交出版專業人員職務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經評審,證明合格,由聘用單位行政領導根據工作需要在編制限額內聘任或按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行政領導任命。

  第十三條 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出版專業人員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相當於司局(廳)級的出版單位,設出版專業人員中級職務(含初級)評審委員會;相當於處級的獨立出版單位,設出版專業人員初級職務評審委員會,有條件的出版單位,經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授權,其評審委員會也可評審副編審,有的也可評審編審職務。由出版單位評審的符合中、高級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名單,要報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編審報國家出版局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國務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出版單位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登記的出版單位的現職專業人員。

  第十六條 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文化部

  第十七條 本條例從批准之日起實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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