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工作暫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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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工作暫行條例

  (一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宣傳部轉發)

  出版工作是宣傳和科學文化戰線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我國四個現代化建設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為了加強出版社的工作,提高出版物的質量,特制訂本條例。

  一、出版社的方針任務

  (一)出版社必須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無產階級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必須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實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洋為中用、古為今用的方針。

  出版社的基本任務,是動員和組織著譯力量從事創作、編著和翻譯,出版為國家和人民所需要的圖書,宣傳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傳播、積累科學文化技術知識和成果,豐富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為提高整個中華民族的科學文化水平,為實現社會主義的四個現代化作出貢獻。

  (二)不同性質的出版社,按照各自的分工和特點,確定出書範圍。專業出版社應出版有關本專業的圖書。

  二、圖書的質量與數量

  (三)出版社出書必須堅持質量第一,密切注意社會效果,力求把更好的精神文化食糧貢獻給讀者。各類圖書都要從思想內容、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文字表達以及裝幀設計、校對、印裝等方面努力提高質量,堅決反對粗製濫造、片面追求品種數量、追求利潤的傾向。

  (四)出版社要積極支持學術上有創見、藝術上有創新、勇於探索、發揮獨創精神的著作和作品,鼓勵和組織出版不同論點的學術著作和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文藝創作。

  (五)出版社應該注意抓重點書,要力爭每年多出幾部具有較高水平的圖書,包括人民群眾喜愛的通俗讀物,逐步積累本出版社的保留書目。

  (六)書籍與報刊有不同的特點和任務,書籍要求內容比較穩定,可供讀者長期使用。報刊上的材料,可為出版社組稿和編輯工作所利用,根據需要有時也可以認真地選擇匯編出版專集,但不能隨意剪貼、拼湊成書。

  (七)圖書的品種和印數,必須根據需要和可能,權衡各類圖書的性質、內容而定。在物質條件比較困難的情況下,要保證最需要的圖書得以出版。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考慮增加新書的品種,但不要機械地要求新書品種逐年按比例增長。各類專門性的學術著作,品種可以多一些,印數可以少一些。初版新書一般印數不要過多,應該在發行過程中經過讀者的選擇,根據實際需要情況重印或修訂再版。某些不宜大量發行的圖書,應注意嚴格控制印數。出版社既要優先安排新書的出版,也要有計劃地安排再版書。

  三、出書規劃與計劃

  (八)制定出書規劃和計劃,是加強出版工作的目的性、計劃性,調動著譯界的積極因素和提高圖書質量的重要措施。

  出版社根據自己的任務和條件,應對某些方面、某些重要門類的圖書或者需要較長時期才能完成的成套圖書,有一個大致的設想,有一個長遠規劃。有些門類的圖書,不是一個出版社的力量可以完成的,可以協同幾個有關出版社共同進行,在統一的規劃下,分工實現。

  出版社要制定年度出書計劃,包括新書計劃和重印書計劃。年度出書計劃要努力做到有較大的可靠性,應包括必須完成而又有把握完成的重點書品種,以及完成重點書的措施。

  出版社編制規劃和計劃,要充分進行調查研究,切實估計主客觀各方面的條件。除認真了解讀者的實際需要和同類圖書的出版情況外,應該注意同學術研究機關、有關單位和著譯者充分交換意見,同時還應該徵求發行部門的意見。

  各出版社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應報上級主管機關審核,並報國家出版局備查。

  (九)有關出版社應該經常交換約稿情況和出書計劃,避免不合理的重複。出版社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加強協作。有些偏僻門類或邊緣學科有價值而應該出版的專門著作,有關出版社應儘可能予以考慮,使這些書稿得到出版的機會。

  四、作者工作

  (十)出版社要廣泛地團結和組織各學派、各流派、各方面的著譯者,積極發現和認真培養新生力量,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對專業和業餘作者,老作家和新作者,都要熱情相待,書稿取捨應一視同仁。要加強同作者的聯繫,經常了解他們的情況,在可能條件下為他們提供必要的條件,並且經常同他們商量問題,虛心聽取他們的意見,以便改善自己的工作。

  (十一)出版社應該主動地加強同各科學文藝團體、大專院校、研究機關、業務單位的協作關係,了解他們的研究、寫作計劃,徵求他們對出書規劃和計劃的意見,爭取參與必要的會議和學術活動,掌握學術界、文藝界的動態和各方面作者的基本情況。某些叢書、某些重點書稿和需要相當人力才能完成的重要讀物,可以通過有關領導部門組織著譯力量或組織編委會進行工作。

  (十二)出版社要保障著譯者的正當權益。出版社在接受書稿時,一般應同著譯者經過協商,訂立書面的出版合同,合同規定的雙方權利義務應共同嚴格遵守。

  (十三)凡採用的書稿出版時,作者、編著者、譯者以及集體編著書稿的主編或執筆者都應署名。出版社的責任編輯、裝幀設計也可以署名。

  五、編輯工作

  (十四)編輯工作是出版社工作的中心環節,保證做好編輯工作,是實現出書計劃、提高圖書質量的重要關鍵。

  對書稿的政治內容和學術(藝術)質量作出基本評價,決定是否採用,一般應實行三級審稿制度,即編輯(或助理編輯)初審、編輯室主任和總編輯覆審和終審。不同的書稿,可採取不同的審讀方法。某些重要的書稿可以由比較多的人審讀、討論決定。某些書稿,則可以按照具體情況省去一些工序。各級審查都應有書面意見。

  對決定採用的書稿,責任編輯要認真作好編輯加工整理工作,如有違背國家現行法律和政策或泄露黨和國家機密的問題,以及其他內容上、論點上的疏漏缺陷,應向作者提出意見,或同作者磋商修改。屬於學術思想、論點、考證以及風格的差異和是非,不能強求作者修改。某些書籍,特別是中外文化遺產,應儘可能有序言或出版說明。撰寫現代人著作的序言和出版說明,涉及對作者本人和作品的評價時,應徵求作者意見。

  在編輯工作中要發揚民主,鼓勵編輯人員獨立思考,敢於發表不同意見,同時應有高度的組織性紀律性,加強請示報告制度。凡總編輯或總編輯辦公會議不能決定的問題,要及時向有關上級機關請示。

  (十五)出版社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社外的專家擔任顧問或特約編審,或某些書籍的編委會成員,依靠他們編審部分書稿或解決審稿工作中的疑難問題。社外人員編審稿件,可按具體情況付給報酬。

  (十六)出版社編輯出版部門應關心所出圖書的發行效果和讀者意見,及時提出重印和再版書的計劃。圖書重印前,應由責任編輯加以檢查,並徵詢作者、譯者有無修改意見。

  (十七)出版社編輯部門要建立和健全書稿檔案制度。每一書稿都應有完整的檔案,其中包括從組稿起直到出版時止的全部有關文件,以及重要的讀者反映和評論、檢查質量記錄、修訂樣本等完整的原始資料。圖書的圖版、紙型,應有專人妥為保管。

  (十八)出版社要有專門機構負責圖書資料工作,積累和熟悉資料,為編輯工作服務。

  六、印校工作和發行工作

  (十九)出版社要同印刷部門、發行部門經過協商,訂立合同,搞好協作關係。要有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同印刷、發行部門經常聯繫,共同研究提高印刷質量和改進發行工作的辦法,討論和解決相互之間工作中的問題。

  (二十)出版社應該和印刷廠通力合作,在保證書籍質量的前提下,採取切實措施,逐步縮短出書周期。應該按照不同書稿的具體情況,規定恰當的出書過程(從發排到出版)期限。出版社發排書稿要加強計劃性,要努力做到齊、清、定(原稿及附件齊全,書寫清楚,應是定稿),在清樣上不作較大的改動。

  (二十一)校對工作應對原稿負責,消滅一切排字上的錯誤。發現原稿有錯漏和不妥之處,應及時提交編輯部門解決。規定的校次,不要任意減少。

  (二十二)出版社出版的圖書,應針對書稿的性質,考慮社會效果、讀者對象,採取不同的發行方式。絕大多數圖書,應該公開發行;有些圖書不宜公開發行,為研究工作和專業人員需要者,可採取內部發行的方式,在特定對象中有計劃地進行分配發行。

  出版社應該關心並協助書店做好發行工作。有條件的出版社經與發行部門協商後可以自辦郵購業務、自設門市部,作為書店發行工作的補充。

  (二十三)停售圖書必須採取審慎的態度。出版社根據有關文件精神或經檢查認為某種圖書需要作停售處理時,應該提出理由和處理辦法,報請上級領導機關審查批准(國家出版局直屬出版社報國家出版局;中央各專業出版社報所屬部、委;地方出版社報省、市、自治區主管部門)。各出版社停售圖書,均應報國家出版局備案。停售的圖書,出版社應保留少量樣本備查,其圖版、紙型,應妥為保存,非經批准,不得銷毀。

  七、圖書的宣傳、評介工作

  (二十四)出版社應加強圖書的宣傳、評介工作。除經常編印各種圖書目錄以及刊登新書廣告外,要積極開展書評工作。出版社應該把組織書評工作定為經常性的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協同和促進學術機關、文藝團體、高等院校和報刊開展書評的撰寫和組織工作。要提倡和鼓勵編輯人員撰寫書評。

  出版社要建立同讀者聯繫的制度,採用座談會、訪問以及到書店賣書等方式,經常了解讀者對書籍的反映和要求。要重視讀者來信的處理工作。

  (二十五)出版社應建立圖書質量檢查制度。每年應有一次圖書質量的全面檢查,作為總結工作、積累經驗、提高質量的重要措施之一。質量檢查之後,應當由總編輯對全社職工作具體的分析報告,並針對檢查中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措施。每年應在質量檢查的基礎上,將本年度新書中質量好的或者較好的有重版價值的書籍,編印出有內容提要的圖書選目,並報送上級領導機關和國家出版局。

  出版社還可以舉辦圖書質量展覽,評選優秀圖書,對提高質量有貢獻的有關人員(包括編輯、裝幀設計、校對、出版等人員)給予獎勵。

  八、經營管理和後勤工作

  (二十六)出版社要根據科學文化事業的特點,加強和改善經營管理。既要按照出版工作的任務和規律,努力為繁榮科學文化作出貢獻,又要按照經濟規律辦事。要認真執行經濟核算,編制財務計劃,遵守財政紀律,節約使用資金,節約經費開支,減少事故損失,力求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出版社要有一位副社長主管經營管理工作,定期向全社職工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對在經營管理方面作出突出貢獻或防止重大事故的人員,應該給予獎勵。對嚴重失職的人員,則應給予批評教育以至必要的處分。

  (二十七)出版社應該注意節約紙張,除合理地規定書籍的印數外,要恰當地設計排版規格。對其他各種物資材料也要加強管理,防止積壓浪費。

  (二十八)出版社應該有適合於圖書生產特點的成本核算制度,通過成本管理不斷降低出版物的成本。要嚴格遵守國家規定的定價標準。應當全面地核算經濟狀況。個別出版社由於非經營上的原因造成虧損的,應作出虧損計劃,報上級領導機關批准。

  (二十九)出版社要切實抓好後勤工作,後勤工作要樹立為編輯出版工作服務的觀念。要表彰和獎勵熱心為編輯工作服務的後勤人員。

  九、幹部工作

  (三十)出版社必須努力提高幹部的思想和業務水平,積極發現、培養、選拔各方面的人才。培養幹部要堅持又紅又專的道路。對於編輯人員,除了要求有一定的馬列主義水平,具有相當的文化科學知識、編輯出版業務知識、語法知識和專業知識外,還要有一定的組織能力。提倡編輯人員樹立強烈的事業心和高度的政治責任心,刻苦鑽研業務,出色地做好編輯工作,努力爭取成為既有廣博知識又對某一學科有比較專門研究的人才。

  (三十一)出版社應注意組織編輯人員討論書稿和編輯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結編輯工作中的具體經驗。要鼓勵編輯人員積極參加同他們的業務有關的社會活動和各種學術活動,從事學術研究。編輯人員業餘創作、寫稿、譯書,應予支持。對擔任編輯工作年限較久而又有條件深入研究或進行創作的幹部,可在日常業務工作允許的條件下,給他們安排一定的調查研究、創作時間。對青年編輯,應該鼓勵他們加強基本訓練,提高基礎知識,掌握編輯工作各方面的本領。可以有針對性地舉辦學習班、不定期的講座以及送高等院校進修等辦法,有計劃地培養青年編輯。還應提倡在自願結合的原則下,有經驗的老編輯用帶徒弟的辦法,幫助青年編輯提高業務能力。

  (三十二)出版社應該保證編輯人員把主要時間和精力用於編輯業務工作。每周從事編輯業務的時間不要少於六分之五。

  (三十三)出版社要實行幹部考核制度,認真做好編輯人員的職稱評定和晉升工作。要注意選拔思想好、精通編輯業務的幹部,特別是優秀的中青年幹部充實到領導崗位上來。

  十、黨的領導

  (三十四)加強黨的領導是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出版工作的根本保證。出版社應該健全黨的領導核心,它的主要任務是:研究並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保證執行上級的指示和完成各項任務;討論和審定出書的規劃和計劃以及業務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全社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習;培養和挑選領導骨幹和編輯出版人才。

  (三十五)出版社實行黨委領導下的社長、總編輯分工負責制。

  (三十六)出版社的重大問題,應經過黨委討論作出決定。在社長和總編輯的領導下,定期召開社務會議、總編輯辦公會議,討論工作;還要定期召開全體工作人員會議,討論出版社有關重大問題,讓黨和非黨幹部充分發表意見。

  (三十七)出版社的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幹部,應在執行政策、遵守紀律、鑽研業務、努力工作等方面起模範作用。要以身作則,在全體工作人員中,樹立嚴肅認真、實事求是、大公無私、講究效率、勇於負責的作風。要表彰熟悉編輯工作,認真貫徹知識分子政策,做出顯著成績的黨政工作幹部。

  (三十八)出版社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各級領導幹部都要做思想工作。要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編輯出版、後勤等各項工作中去,保證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十九)出版社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不僅應該經常了解工作人員的思想情況,在政治上、工作上關心他們,而且還應該關心他們的生活,儘可能幫助他們解決各種困難。對年老、體弱、多病等有特殊情況的幹部,應該給予必要的照顧。要從各方面採取措施,團結全體人員,調動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全心全意地做好出版工作,在現代化建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四十)本條例適用於全國出版社。各出版社可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精神,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工作細則。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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