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駿軒猥褻兒童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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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6)粵0304刑初960號

2016年9月27日於深圳市福田區

公訴機關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96年4月15日出生,香港籍居民,漢族,高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香港元朗天水。因涉嫌犯強制猥褻、猥褻兒童罪,於2016年3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

辯護人田雪蓮,廣東誠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以深福檢刑訴(2016)142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於2016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於2016年9月26日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然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田雪蓮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多次在深圳市尾隨並猥褻未成年女學生,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5年3月3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深圳市福民新村附近尾隨被害人陳某(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至福民新村16棟樓下,然後從身後抓住被害人陳某的褲子使勁往下拉,欲強行脫下陳某的褲子,將陳某拽倒在地,隨即又強行撫摸陳某胸部,被害人陳某激烈反抗。此時,恰好有人路過,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逃離了現場。

二、2015年11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福田區皇御苑小區,尾隨被害人郭某(女,2000年12月6日出生)進入皇御苑1棟電梯。當被害人郭某上到33樓走出電梯後,被告人劉某某上前從身後將被害人郭某朴倒在地,用身體壓住郭某,隨即用下體蹭郭某身體,並將手伸進郭某衣服內強行撫摸郭某身體。被害人郭某向其母親呼救,被害人母親開門後,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逃離了現場。

三、2016年2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攜帶一塊石頭來到福田區貝底田村附近,尾隨被害人鄭某(女,2003年1月2日出生)進入貝底田村61棟樓道。然後,被告人劉某某在樓道內攔住被害人鄭某並與鄭某搭訕,被害人鄭某未予理會。隨後,被告人劉某某突然用力抓住被害人鄭某的褲子往下拉,企圖脫下鄭某褲子。在遭遇被害人鄭某激烈反抗後,被告人劉某某取出石頭進行威脅。此時,恰逢有人從二樓開門出來,被告人劉某某隨即用石頭砸傷被害人鄭某頭部,然後逃離了現場。經鑑定,被害人鄭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2016年3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從香港通過羅湖口岸入境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猥褻兒童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訴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劉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辯護人認為,1、被告人幼年時曾有接受精神治療的經歷,成年後控制能力較弱;2、被告人只是出於捉弄等心態,並未對被害人進行實際的傷害;3、被告人心地善良,曾協助香港警方抓捕嫌犯;4、被告人認罪態度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5、被告人沒有犯罪前科,系初犯;5、被告人具有強烈的悔罪態度。

經審理查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福田區尾隨未成年女學生、女童並伺機進行猥褻,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一、2015年3月3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劉某某在本市福民新村附近尾隨被害人陳某(女,1998年7月26日出生)至福民新村16棟樓下,然後從身後抓住被害人陳某的褲子使勁往下拉,欲強行脫下陳某的褲子,將陳某拽倒在地,隨即又強行撫摸陳某胸部,被害人陳某激烈反抗。此時,恰好有人路過,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逃離了現場。

二、2015年11月26日18時許,被告人劉某某來到本市福田區皇御苑小區,尾隨被害人郭某(女,2000年12月6日出生)進入皇御苑1棟電梯。當被害人郭某上到33樓走出電梯後,被告人劉某某上前從身後將被害人郭某朴倒在地,用身體壓住郭某,隨即用下體蹭郭某身體,並將手伸進郭某衣服內強行撫摸郭某身體。被害人郭某向其母親呼救,被害人母親開門後,被告人劉某某立即逃離了現場。

三、2016年2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劉某某攜帶一塊石頭來到本市福田區貝底田村附近,尾隨被害人鄭某(女,2003年1月2日出生)進入貝底田村61棟樓道。然後,被告人劉某某在樓道內攔住被害人鄭某並與鄭某搭訕,被害人鄭某未予理會。隨後,被告人劉某某突然用力抓住被害人鄭某的褲子往下拉,企圖脫下鄭某褲子。在遭遇被害人鄭某激烈反抗後,被告人劉某某取出石頭進行威脅。此時,恰逢有人從二樓開門出來,被告人劉某某隨即用石頭砸傷被害人鄭某頭部,然後逃離現場。經鑑定,被害人鄭某所受損傷屬輕微傷。

2016年3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某從香港通過羅湖口岸入境時被公安機關抓獲。

以上事實,有公訴機關提交並經庭審示證、質證的如下證據證實:1.書證:被告人劉某某的身份材料,到案經過,情況說明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鄭某、郭某的陳述;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劉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鑑定意見:傷情鑑定報告;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及照片,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涉案現場監控錄像及截圖。以上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暴力、脅迫方法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同時,被告人劉俊軒猥褻兒童,其行為亦構成猥褻兒童罪,應依法數罪併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強制猥褻罪中,被告人劉俊軒針對未成年女學生實施犯罪,量刑時可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劉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認罪態度較好,且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酌情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平建明

人民陪審員  韓光明

人民陪審員  陳紹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君男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九條 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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