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節之兼慰諸友
外觀
別節之兼慰諸友 作者:黃道周 明朝 |
牽舟出湖口,南風正清發。
楚客欲泝江,懸眼射帆末。
松陵忽已過,咫尺吳門達。
梅尉不可求,梁鸞亦超忽。
自顧形影間,汎汎成何物。
手持雪堂詩,但爲嘆奇越。
英年已感慨,吾老安足惜。
憶昔十年游,胥濤兵衝突。
買舟入包山,坐探林屋窟。
相知三四人,各已落白髮。
搖漾獨吾存,又當弔賈屈。
黯然問精靈,毋乃喜勃窣。
節之貽吾詩,十章太清脫。
緬視十年前,精華猶未竭。
灑筆睨古今,鐘鼎如鴝掇。
慰我慎眠餐,誨我善巾襪。
出入謝風露,晦息審明發。
古人感青蠅,知我難屢揭。
幸有好同堂,吟嘯相頏頡。
堅石久未磨,蘭香老未沬。
放浪遺形骸,瞻眺留日月。
安知我所歡,不復勝簪紱。
魑魅亦畏人,山水亦護骨。
不作悲離聲,不著窮愁筆。
不蹈辟支禪,不弄飛騰術。
蕭然寄天地,風雨絡膠漆。
寄語諸先生,勿爲吾愁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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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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