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等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等虛假宣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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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等與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等虛假宣傳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3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5)高民(知)終字第87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21號。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揚,北京市眾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長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張樹容,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曉岩,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王瑞玲,北京市信睿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沙面北街45號第5層。

法定代表人李楚源,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史玉生,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矯鴻彬,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廣州市南沙區金嶺北路93號498室。

法定代表人陳矛,執行董事。

委託代理人劉軍,北京市金杜(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代理人趙曉波,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職員。

上訴人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簡稱加多寶(中國)公司)、上訴人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簡稱廣東加多寶公司)因虛假宣傳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初字第807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15年1月27日受理本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並於2015年3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加多寶(中國)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揚,上訴人廣東加多寶公司的委託代理人楊曉岩、王瑞玲,被上訴人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廣藥集團)的委託代理人史玉生、矯鴻彬,被上訴人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簡稱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委託代理人劉軍、趙曉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查明:

一、各方當事人生產經營「王老吉」和「加多寶」涼茶方面的情況

(一)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產經營「王老吉」涼茶的情況

1993年1月20日,廣州羊城滋補品廠經核准註冊了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核准使用商品為第32類「無酒精飲料,固體飲料」。1993年9月1日,該商標核准變更註冊人為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分公司。1997年,該商標又轉讓給廣藥集團。廣藥集團是第3980709號、9095940號、958049號、626155號「王老吉」系列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種類均為第32類「無酒精飲料、果汁飲料」等商品。1997年至2012年,廣藥集團僅生產和銷售除紅色紙包裝外的其他顏色紙包裝的王老吉涼茶。

2012年2月28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成立。2012年5月25日,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簽訂《商標許可合同》,許可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只限於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涼茶植物飲料上使用上述「王老吉」系列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4日止。2012年6月3日,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推出紅罐王老吉新裝上市慶典。《法制晚報》、《第一財經日報》、《北京青年報》、《新京報》、《新快報》、《深圳商報》、《羊城晚報》、《信息時報》、《北京晨報》、《廣州日報》分別就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推出紅罐王老吉進行了報道。

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12)京長安內經證字第16434號公證書記載,2012年8月31日公證員在北京市長安公證處辦公室,利用互聯網進行如下操作:在www.baidu.com中輸入「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後,在首頁的新聞報道的「綜合新聞」中出現「新裝紅罐王老吉震憾亮相長城五年實現300億銷售」。

2013年4月26日,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又簽訂了一份《商標許可合同》,許可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只限於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涼茶植物飲料、涼茶固體飲料上使用上述「王老吉」系列註冊商標,許可使用期限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王老吉」涼茶和「加多寶」涼茶的情況

1995年3月28日和9月14日,香港鴻道集團有限公司(簡稱鴻道集團)與廣州羊城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飲料分公司分別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議(一)》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補充協議(二)》,取得獨家使用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帶有「王老吉」三字的紅色紙包裝和罐裝清涼茶飲料的使用權。1997年2月13日,雙方又簽訂了一份《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鴻道集團獨占取得「王老吉」商標在鐵罐(或鋁罐)及瓶裝涼茶上的使用權。2000年5月2日,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簽訂《商標許可協議》,約定鴻道集團在中國境內(不包括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獨占使用第626155號「王老吉」商標生產及銷售紅色罐裝及紅色瓶裝王老吉涼茶。雙方約定許可的性質為獨占許可,許可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2002年11月27日,雙方簽訂《「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將《商標許可協議》使用期限變更為20年。2003年6月10日,雙方再一次又簽訂了《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規定了「王老吉」商標許可後的續展和備案事宜。2012年5月9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廣藥集團與鴻道集團之間的商標許可合同糾紛作出終局裁決:《「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鴻道集團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標。

1998年9月17日,鴻道集團投資設立廣東加多寶公司,經營範圍為生產和銷售包括果蔬飲料、茶飲料在內的各種飲料食品;2004年3月3日,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設立加多寶(中國)公司;2004年8月31日,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投資設立浙江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2005年10月14日,加多寶福建有限公司投資設立福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2006年12月27日,加多寶杭州有限公司投資設立杭州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2007年3月28日,加多寶武漢有限公司投資設立武漢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加多寶福建有限公司、加多寶杭州有限公司及加多寶武漢有限公司均系鴻道集團投資設立的公司。其中,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為張樹容。在廣東加多寶公司2010年度、2012年度審計報告中均顯示其與加多寶(中國)公司不存在控制關係,但屬於被共同控制,且存在銷售商品和購入商品的關聯交易。上述各加多寶公司均生產銷售同樣的紅罐涼茶。加多寶(中國)公司在訴訟中表示,上述企業字號為加多寶的各個公司對外統一稱謂為加多寶集團。

在商標許可使用期間,加多寶集團使用仙草、雞蛋花、布渣葉、菊花、金銀花、夏枯草、甘草的秘方生產並銷售涼茶,且經過長期的營銷宣傳和推廣,使得其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獲得消費者的認可,並獲得了眾多榮譽。如,2003年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罐裝「王老吉」涼茶飲料為知名商品,其裝潢被認定為知名商品的包裝裝潢;2005年8月24日,廣東加多寶公司獲得了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認定委員會頒發的「廣東省食品文化遺產認定證書」;2006年5月26日,廣東加多寶公司獲得廣東省食品(飲食)文化遺產工作領導小組頒發的證書,認定其擁有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涼茶16號秘方及專用術語;2008年4月,加多寶集團獲得全國高科技產業品牌推進委員會、中國國際市場協會、中國國際品牌學會聯合頒發的「中華民族涼茶行業第一品牌」的榮譽證書;2008年10月加多寶集團王老吉紅色罐裝被廣東省食品行業協會授予「改革開放三十年涼茶產業最具影響力品牌」;2009年4月廣東加多寶公司紅色罐裝王老吉榮獲2008年度廣東省十大最具文化價值品牌等。

在鴻道集團與廣藥集團就商標許可使用發生爭議後,加多寶集團在2011年11月就開始生產一面印有「王老吉」,對稱另一面印有「加多寶」的紅色罐裝涼茶飲料。在2012年5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就商標許可合同糾紛作出裁決後,其停止對「王老吉」商標的使用,開始生產對稱兩面均印有「加多寶」的涼茶飲料。 在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公證購買的加多寶涼茶罐體上顯示,生產商為加多寶(中國)公司,網址為www.jdbchina.com,熱線電話為4008106388。在其自行購買的加多寶涼茶罐體上顯示,生產商為廣東加多寶公司,網址為www.jdbchina.com,熱線電話為4008106388,在該罐體上還有「中國好聲音」的宣傳廣告,註明活動主辦方為加多寶(中國)公司。

二、「王老吉」和「加多寶」涼茶銷售情況

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是中國信息報社所屬經濟實體,其職能主要是:(1)無償發布重大行業企業信息及其他有關重大信息;(2)每年出版《中國大中型企業年鑑》及其有關書籍或畫冊。該中心自2008年至2014年連續7年為加多寶集團出具《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其中2008年至2012年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內容為「加多寶集團:據調查統計,貴企業生產的罐裝王老吉飲料榮列2007、2008、2009、2010、2011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或銷售量第一名」,2013年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內容為「加多寶集團:據調查統計,貴企業生產的罐裝飲料榮列2012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名」,2014年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內容為「加多寶集團:據調查統計,貴企業生產的加多寶牌罐裝飲料榮列2013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名」。

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2013年消費品市場資訊報告罐裝飲料》中顯示,2012年罐裝飲料市場分析與展望的主要觀點及結論中表述有「據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消費品市場年度重點調查報告結果顯示,2012年,全國罐裝飲料銷量排名前十名依次是——加多寶、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雪碧、椰樹、露露、紅牛、雀巢、美年達、旺旺。其市場份額依次為11.75%、10.27%、8.80%、7.77%、6.81%、5.92%、5.90%、3.82%、3.10%、3.00%」。《2014年消費品市場資訊報告罐裝飲料》中顯示,2013年罐裝飲料市場分析與展望的主要觀點及結論中表述有「據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消費品市場年度重點調查報告結果顯示,2013年,全國罐裝飲料銷量排名前五位依次是——加多寶、可口可樂、百事可樂、雪碧、露露;其市場份額依次為:12.33%、12.30%、10.84%、9.03%、7.07%」。

廣州尼爾森市場研究有限公司(簡稱尼爾森公司)出具兩份《尼爾森零售數據確認函》,其中一份確認函確認,根據加多寶(中國)公司提交的對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中國亞洲傳統飲料之罐裝涼茶飲料市場的滾動年度報告,加多寶(中國)公司的加多寶罐裝涼茶在此期間的銷售額份額為81.7%;另一份確認函確認,根據廣東加多寶公司提交的對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中國亞洲傳統飲料之罐裝涼茶飲料市場的滾動年度報告,廣東加多寶公司及關聯公司的加多寶罐裝涼茶在此期間的銷售量份額為70.8%。

經法院調查,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復函》,明確該中心出具排名的調查方法為「重點調查方法」,即「從樣本零售企業收集目標商品的銷售量或銷售額,以測算目標商品的主導品牌的市場份額。樣本零售企業採用一階段分層抽樣方法抽取得到」。調查的地域範圍包括「除西藏、港澳台以外的其它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該《復函》就2007-2013年罐裝飲料市場調查結果進行了具體說明,2007年-2010年王老吉品牌的涼茶銷售額第一,2011年王老吉品牌的涼茶銷售量第一,2012年和2013年加多寶品牌涼茶銷售量第一。

2013年11月,中國質量協會卓越用戶滿意度測評中心出具《2013年度食品行業(茶飲料)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該報告顯示調查對象是通過電話號段隨機抽取經常飲用各品牌茶飲料普通消費者,調查時間是2013年8月1日-26日,樣本情況在規定期限內收回各品牌有效問卷共1600份,滿足統計學意義上大樣本的要求,數據結果具有代表性。最終該報告顯示調查結果是王老吉品牌形象78.15分,感知質量74.61分,滿意度73.68分,安全信心71.75分,均在受調查品牌中位列第一名。

2014年3月,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聯合給廣藥集團頒發《榮譽證書》,內容為「根據全國大型零售企業商品銷售調查統計顯示:2013年度『王老吉』牌涼茶榮列同類產品市場綜合占有率第一位」。同時,在其出具的書面證明中顯示,在2013年全國重點大型零售企業涼茶銷售前十位品牌市場綜合占有率中,「王老吉」品牌的市場綜合占有率為39.33%,市場銷售額份額49.93%,市場覆蓋面32.26%。

三、涉案廣告語的宣傳行為及其影響的事實

2014年4月24日,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39號「久隆百貨」商城地下一層的京客隆超市內的電視機播放的視頻內容顯示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宣傳語,為此,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了(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6858號公證書。

2014年5月15日,廣藥集團的代理人來到位於北京市朝陽區酒仙橋路39號「久隆百貨」商城地下一層的京客隆超市購買了「加多寶」罐裝飲料(310ml)10罐,並現場取得購物小票、發票各一張。為此,北京市長安公證處出具了(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8432號公證書。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4)粵廣廣州第060374號公證書載明,在加多寶集團官方網站www.jdbchina.com首頁頂端突出顯示「國家權威機構發布: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在「最新動態」欄目項下亦顯示「國家權威機構發布: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在加多寶涼茶圖片右側亦有「中國第一罐」字樣。在加多寶集團「集團資訊」欄目中有「國家權威機構:加多寶連續七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文章,在具體內容中有以下表述「迄今為止已經連續七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的桂冠。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民事判決書在查明的事實中記載「加多寶公司庭審中稱該網站屬於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稱之為『我方網站』,陳述該網站與加多寶公司存在關聯。www.wlj-china.com網站的名稱是『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該公司不是該網站的經營主體;『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主辦的網址為www.jdbchina.com的網站名稱是『加多寶集團』;加多寶集團有限公司與加多寶公司是相互獨立的法人主體,不存在持股關係。」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4)粵廣廣州第119579號公證書載明,登陸www.wlj-china.com網址會自動跳轉至www.jdb.cn頁面。根據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4)粵廣廣州第119580號公證書載明,登陸voice.wlj-china.com網址會自動跳轉至voice.jdb.cn。

根據北京市長安公證處(2014)京長安內經證字第7814號公證書記載,在www.baidu.com中輸入「加多寶官網」後,點擊進入「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官網」即www.jdb.cn中,首頁顯示「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點擊「品牌文化」中的「品牌榮譽」顯示「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及「2012年加多寶涼茶繼續穩居罐裝飲料銷量第一名,繼2007年之後,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

在2014年3月24日的《南方日報》、《信息時報》、《晶報》、《深圳特區報》及《深圳晚報》上均發布「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的廣告語。

根據廣東省廣州市廣州公證處(2014)粵廣廣州第061134號公證書載明,2014年4月16日在「廣州市廣州大道中南方日報社斜對面的南方報社站①公交車站的廣告欄」中,有「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的廣告用語。

另查,國家工業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顯示,www.jdbchina.com的網址網站備案/許可證號是京ICP備09093419號-1,網站名稱為加多寶集團,主辦單位名稱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審核時間為2014年3月20日。www.jdb.cn的網址網站備案/許可證號是京ICP備09093419號-2,網站名稱為加多寶官方活動網站,主辦單位名稱為加多寶飲料有限公司,審核時間為2014年3月20日。

四、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因涉案廣告行為受到的損失情況

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證明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涉案廣告行為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了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廣州醫藥海馬品牌整合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廣告合同:第一份為2014年4月16日簽訂的《2014年4月17日-5月12日大健康王老吉報紙媒體廣告合同》,約定發布媒體為《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南方日報》、《北京晚報》、《羊城地鐵報》、《信息時報》、《南方都市報》、《新快報》、《江門日報》、《江西日報》,合同總金額為2987034.60元。第二份為2014年4月20日簽訂的《2014年4月21日-5月7日大健康王老吉報紙媒體廣告合同》,約定發布媒體為《都市快報》、《深圳特區報》、《中山日報》、《湛江日報》、《汕頭特區晚報》、《梅州日報》、《茂名晚報》,合同總金額為436388.38元。第三份為2014年4月20日簽訂的《2014年4月21日-4月28日大健康王老吉報紙媒體廣告》,約定發布媒體為《海峽都市報》、《台州日報》、《金華日報》、《南湖晚報》、《麗水日報》、《現代金報》,合同總金額為250499.08元。此外,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還一併提交了履行上述三份合同的三張發票,金額共計為3673922.06元,同時提交了在《羊城晚報》、《廣州日報》、《南方日報》、《北京晚報》、《信息時報》、《新快報》等所刊登的「權威機構發布暢銷186年正宗王老吉獲2013年度『雙冠王』」、「銷量第一品質第一」等廣告語。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提交了廣州醫藥海馬品牌整合傳播有限公司的商事登記信息,表明該公司的股東系廣藥集團本部工會委員會和廣藥集團工會委員會。

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本案支出律師代理費185400元及公證費13894元。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在原審訴訟中訴稱:廣藥集團是王老吉商標的合法持有者,授權其下屬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標生產、銷售罐裝王老吉涼茶,兩公司享有王老吉涼茶歷經180餘年形成的商譽。經調查發現,自2014年3月24日開始,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陸續在其官方網站、南方日報、深圳特區報、信息時報等報刊媒體以及北京各大超市等宣傳「國家權威機構發布: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等。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於2012年5月後才推出加多寶涼茶,之前生產的均為王老吉涼茶,2008年至2012年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將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的證明頒給的是王老吉涼茶。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進行上述宣傳系故意混淆是非,意圖侵占附着於王老吉涼茶上的巨大商譽,讓消費者誤認為加多寶涼茶就是王老吉涼茶。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合法權益,因此請求判令:1、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立即停止虛假宣傳行為,即立即停止通過店堂視頻、報紙、互聯網、戶外廣告牌途徑發布、傳播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用語的虛假宣傳內容;2、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連續1個月在其曾經發布過虛假宣傳內容的相應店堂視頻、報紙、互聯網、戶外廣告牌上刊登聲明,澄清上述六句廣告語系虛假宣傳,以消除影響;3、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連帶賠償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經濟損失2000萬元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辯稱: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因此,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涉案廣告並未給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直接損害,因此,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無權提起本案訴訟。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及關聯公司連續多年使用王氏後人授權的涼茶秘方和生產紅色罐體涼茶產品,享有合法權利。涉案廣告內容引用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發布的統計數據,該數據客觀真實;涉案廣告所表達的含義與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的統計結果相一致,表述清晰明確,不會引起相關公眾的誤解,亦未造成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直接損害,因此,加多寶(中國)公司發布涉案廣告不構成虛假宣傳。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出的索賠數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均為涼茶經營者,與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其商品作可能引人誤解,涉嫌虛假宣傳的,同行業的經營者構成利害關係人,有權提起訴訟。因此,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權就本案提起訴訟。

一、涉案廣告宣傳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

本案中,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主張的涉案廣告宣傳具體為六句廣告語,即「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要判斷上述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涉案廣告語的語義分析

上述六句廣告語根據主語不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1、主語為「加多寶涼茶」的有兩句,分別為「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和「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2、主語為「加多寶」的有兩句,分別為「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和「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3、沒有主語的有兩句,分別為「中國第一罐」和「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

第一種情況中,主語「加多寶涼茶」可以理解為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亦可理解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連續7年」的含義是指從廣告發布之時即2014年向前推7年,也就是2007年至2013年間,「第六次蟬聯」與「連續7年」具有同樣的含義。「中國飲料第一罐」表明的是在中國市場範圍內,在飲料市場上的第一罐,結合「連續7年」和「第六次蟬聯」的表述,該「第一罐」主要存在銷售額或銷售量的不同解釋,但是對於普通的消費者而言,銷售額或者銷售量的區分沒有實質意義,一般理解為銷售數量的第一。

第二種情況中,「加多寶」單獨作為主語。其中「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中,雖然沒有直接寫明加多寶涼茶,但是從該句最後落腳點為「第一罐」可以看出,主語「加多寶」即指代「加多寶涼茶」。而「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側重的是「七連冠」稱號的獲得者,因此,該句可以理解為加多寶集團作為生產者獲得了中國罐裝飲料市場的「七連冠」,也可以理解為加多寶涼茶這種產品獲得了中國罐裝飲料市場的「七連冠」。因此,第二種情況的兩句廣告語的理解同第一種情況。

第三種情況中,「中國第一罐」和「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這兩個廣告語雖然沒有主語,但在這兩個廣告語旁邊均有標着「加多寶」字樣的罐裝涼茶圖片。廣告的受眾即消費者很自然會將「加多寶」涼茶圖片與廣告語進行關聯,從而很容易認為「加多寶」涼茶是「中國第一罐」和獲得了「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的榮譽。此處的「加多寶」涼茶圖片中,「加多寶」是涼茶罐體上的商標,因此,這兩句的廣告語給消費者留下的印象更多的是加多寶品牌的涼茶是「中國第一罐」和獲得了「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的榮譽。其中,「第六次蟬聯」與「連續7年」具有同樣的含義,因此,「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的理解同第一種情況。

而「中國第一罐」含義豐富,既可以指銷量第一,也可以指誕生的時間第一,還可以指認可度、美譽度等第一。因此,對「加多寶」涼茶是「中國第一罐」存在多種不同的理解。

此外,在涉案廣告語中出現的「中國」,在語義上講可以代表中國這一國家概念,也可以代表在中國的地域範圍內。根據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的《復函》,該中心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所調查的地域範圍包括除西藏、港澳台以外的其它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涉案廣告語並非單純的文字表述,有的還出現了「國家權威機構發布」這樣的模糊字眼,而其所謂的「國家權威機構」實際上是指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而該機構是中國信息報社所屬經濟實體。有的涉案廣告在宣傳畫面中亦曾出現該中心出具的《調查統計信息證明》並將其作為背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簡稱《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語境下考察廣告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對於廣告內容的解釋,並非逐字做文義的剖析,而應以該廣告整體給消費者的印象是否會造成誤解為標準。因為,經營者利用廣告宣傳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一般消費者對其只會留下一個大概、模糊的印象,而很少就廣告的每個細節進行分析,所以不能拘泥於宣傳手法的若干細節,而應關注該宣傳在整體上給消費者以何種印象和感知。就本案而言,涉案廣告語給消費者整體上留下的印象和感知是加多寶涼茶已經連續7年獲得中國飲料市場銷售量第一和加多寶涼茶是中國第一罐,其中「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及「中國第一罐」是涉案廣告語的主要部分。

(二)涉案廣告語所表達的內容和方式是否真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簡稱《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廣告是指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在廣告中,可以用文字來說明商品的有關情況,也可以用圖畫或其他形式來表示,各種形式的廣告實際上表明的是經營者的一種主張,它是向消費者介紹可以檢驗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廣告應當真實、準確、清楚、明白。真實是對廣告的基本要求。根據《現代漢語詞典》可知,「真實」是指「與事實相符,不虛假」。真實應從兩個層面進行理解,首先是廣告產品應真實,其次廣告表現應真實。從廣告產品應真實的角度講,涉案廣告語中宣傳的加多寶涼茶這種產品應該是連續七年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第一名,其指示的產品應是真實的。從廣告表現應真實的角度講,這裡廣告表現的真實要求廣告在產品的信息選擇和傳遞方式上是真實的,一方面,產品本身有很多信息含量,需要把最為重要的信息傳給消費者,不能只選擇最吸引消費者的信息;另一方面,廣告傳遞的信息不同於一般的商品信息,它帶有一定的勸誘性,誘導人們的思想和行為接近其推銷的目標,通過廣告宣傳,可以引起人們的注意和興趣,使人們處於潛在狀態的需求被喚醒來形成顯現的需求。因此,廣告可以採用藝術誇張的手法,但必須有限度,廣告不能傳達暗示性的信息或利用公眾缺乏專門的知識來誤導公眾。

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加多寶集團確實獲得過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的2007-2013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或銷量第一名的證明。同時,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在出具的《復函》中亦將這連續七年的中國罐裝飲料市場調查結果分別進行了說明。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認可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的關於2007年至2011年這五年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的真實性,但認為這五年獲得銷售額或銷量第一的應是王老吉紅罐涼茶,而非加多寶涼茶。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認可2012年及2013年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的真實性,認為加多寶涼茶是2012年5月份才開始獨立作為商標使用,其不可能在幾個月的時間裡獲得全國銷量第一。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認為,根據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聯合給廣藥集團頒發的《榮譽證書》及中國質量協會卓越用戶滿意度測評中心出具的《2013年度食品行業(茶飲料)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2013年獲得全國涼茶銷量第一名的應該是王老吉涼茶。 本案中,涉案廣告語的核心內容是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獲得中國飲料市場第一罐。在案證據能夠證明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飲料在2007年至2013年這七年間確實獲得了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證明其生產的涼茶在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但是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本身並非國家機構,其進行的調查統計亦未有證據證明已經得到國家政府部門的數據支持。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發布的工商廣字(1999)第247號《關於停止發布含有亂評比、亂排序等內容廣告的通知》要求,除按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批准的各類帶有評比性質的企業營銷信息發布活動外,禁止在廣告中使用排序、推薦、認定、上榜、抽查檢驗、統計、公布市場調查結果等對企業及其商品、服務進行排序或綜合評價的內容。因此,對於涉案廣告的數據來源是否符合該通知的要求法院不予評判。在不考慮數據來源的情況下,根據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顯示,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根據其統計的範圍和方法在2007年至2013年這七年間確實是中國飲料市場銷售量第一。涉案廣告語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獲得中國飲料第一罐所表達的內容是有一定依據的,加多寶集團作為市場活動的主體有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客觀真實的宣傳其產品。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主張獲得2007年至2011年這五年罐裝飲料銷量第一的應為王老吉紅罐涼茶,但亦認可這五年間王老吉紅罐涼茶均為加多寶集團生產,因此,這五年間罐裝飲料銷量第一的產品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紅罐涼茶,這與《統計調查信息證明》的內容是一致的。根據《統計調查信息證明》的內容「加多寶集團:據調查統計,貴企業生產的罐裝飲料榮列2012年度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名」可知,獲得罐裝飲料第一名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飲料。此外,《2013年消費品市場資訊報告罐裝飲料》中顯示,2012年罐裝飲料市場分析與展望的主要觀點與結論中表述有「據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消費品市場年度重點調查報告結果顯示,2012年,全國罐裝飲料銷量排名前十名依次是——加多寶等,加多寶的市場份額為11.75%」。因此,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關於2012年5月加多寶品牌才開始獨立使用,其不可能獲得全國銷量第一的抗辯主張並不能否認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涼茶依據《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在2012年仍然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第一。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主張2013年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的是王老吉涼茶,並提供了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聯合給廣藥集團頒發的《榮譽證書》及中國質量協會卓越用戶滿意度測評中心出具的《2013年度食品行業(茶飲料)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榮譽證書》上記載「根據全國大型零售企業商品銷售調查統計顯示:2013年度『王老吉』牌涼茶榮列同類產品市場綜合占有率第一位」。由於該證書及其說明記載的調查統計範圍和方法與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調查統計範圍和方法並非一致,不排除因為調查統計的範圍或者方法不同而出現不同結果的可能性。而《2013年度食品行業(茶飲料)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是從品牌形象、感知質量、滿意度、安全信心等角度進行的調查分析,不涉及產品的市場份額或者銷售數量,不能全面客觀體現出全國罐裝飲料市場中王老吉涼茶的銷售量,因此,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該項抗辯主張證據不足。

從涉案廣告語的表達是否真實的角度講,涉案廣告語的表達方式為「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及「中國第一罐」配圖使用等方式,這樣的廣告宣傳方式是否真實涉及到商業廣告的自由度與虛假宣傳的邊界問題,因為真實的內容由於表達方式的不適當也可能使消費者產生模糊的判斷和誤解,因此可能構成虛假宣傳。

就本案而言,由於加多寶集團在2012年之前使用的是王老吉商標,2007年至2011年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中亦顯示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牌涼茶。涉案廣告語將《統計調查信息證明》中的內容進行了人為選擇編排後形成的表達為「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等。通過前述分析可知,這裡的「加多寶涼茶」如果理解為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則與《統計調查信息證明》的結果相符。但是,如果理解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則與品牌的歷史不符。因為事實上,加多寶品牌是自2012年才開始獨立投入使用,其品牌歷史還沒有七年之久。從這個角度講,涉案廣告語的表達確實存在與事實不符之處。同時,這種處理後的廣告向消費者隱瞞了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涼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是王老吉紅罐涼茶這一事實。

加之,根據《廣告法》第十條的規定,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本案中,涉案廣告未準確、全面引用數據來源的信息,亦沒有表明出處,如果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誤解,應當承擔不正當競爭的法律責任。

此外,涉案廣告語中還涉及「中國第一罐」這一帶有最高級的用語,《廣告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涉案廣告語在沒有說明比較內容的情況下直接表現結果,況且,對於該結果用語的含義又有多種理解,這種使用方式確實不妥。同時,還存在使用「中國」用語是否適當的問題,從《復函》來看,其調查範圍確實並非中國的全部地域範圍,但是,其已經涵蓋30個省市自治區的範圍亦較能代表中國大部分地區,況且,「中國」還有指代國家之意。如果要求對於「中國」的用語掌握到全部行政區劃的精確程度,則過於苛刻,且不符合廣告用語簡潔的特點。但是,結合其使用的具體方式為「中國第一罐」將國家與最高級別結合使用,則欠缺依據。

在物質文明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面對品目繁多的各式商品,消費者不可能了解各種產品的全部真實內容。在商品信息極度依賴經營者單方輸出的情況下,消費者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態。為了更好的保護消費者,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法律要求廣告內容和表達必須真實,同時,這也是企業誠信經營,承擔社會責任的內在要求。如果經營者為了擴展市場,謀求更大的利益,對產品有選擇地提供信息,由於其措詞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者含糊使得消費者對真實情況產生誤解,並影響其購買決策,不僅沒有充分尊重消費者的知情權,也破壞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環境,損害了其他競爭者的利益,不正當地搶走商業機會,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

(三)涉案廣告語是否引人誤解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從這個角度講,《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的虛假宣傳本質上需要達到「引人誤解」的程度,因為只有引人誤解,才會影響消費者的判斷,進而影響公平競爭的秩序和經營者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具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行為,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該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商品經營者為了推銷商品而向市場提供的關於該商品的宣傳性信息,如果內容真實,但由於不準確或者不全面的原因,足以導致該商品的銷售者或者消費者對商品產生錯誤認識,誤解該商品具有本不存在的特點,經營者由此得到利益或者競爭優勢,也應認定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同樣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引人誤解不等於會發生混淆,混淆是將甲乙兩個事物誤認為彼此,是引人誤解的一種形式。引人誤解的外延要更廣,不僅包括混淆,還包括將一事物原本不具有的特點理解為其固有的特點或將其固有的特點理解為不是其特點等多個方面。從涉案廣告語本身來看,並未出現「王老吉」字樣,亦沒有表達出加多寶涼茶就是之前貼有「王老吉」商標的涼茶這樣的內容,因此,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僅通過涉案廣告是不會將「加多寶涼茶」誤認為「王老吉涼茶」的,二者不會發生混淆。

涉案廣告語中使用「加多寶涼茶」這一用語或通過圖片指代「加多寶涼茶」這種形式是否由於不準確或者不全面而導致消費者對該商品產生錯誤認識,誤解該商品具有本不存在的特點,從而使得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由此獲得利益或者競爭優勢是判斷涉案廣告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的關鍵。

加多寶(中國)公司主張廣告語中「加多寶涼茶」是表明加多寶公司生產的涼茶這種產品,「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是指從2007年到2013年根據《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其生產的涼茶銷量或銷售額第一。而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主張在上述廣告語中,「加多寶涼茶」是指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加多寶」實際上是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實際上,加多寶品牌是在2012年才開始作為涼茶品牌進行獨立使用,不具有七年的使用歷史,因此,「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和「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等廣告語會讓人產生加多寶品牌具有七年以上歷史的錯誤認識。

廣告內容含義含混不明,產生兩種以上不同意義時,只要其中之一足以引人誤解,即應受法律之規範。在考慮是否引人誤解時,不僅應考量廣告的說明、文字、設計等明示的內容,還應考量廣告是否存在事關重大但沒有披露的事實。涼茶作為日常生活中的一種普通飲料,其消費群體應為普通消費者。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對於知曉加多寶品牌產生原由及始末的消費者而言,其理解涉案廣告語重在宣傳加多寶這種涼茶在市場上銷量很好,並不會誤解為加多寶這個品牌已經具有七年的歷史了。同樣,對於紅罐涼茶的忠實消費者,具有一定口味偏好與依賴的消費者而言,其關注的是商品本身而非商品上使用的是何種商標,該廣告亦不會對這部分消費者產生誤導。但是,作為判斷廣告語是否引人誤解時應以一般公眾的眼光為準,而非以具有一定知識背景或特定消費人群為準。對於普通的一般消費者,其在首次接觸涉案廣告語時,可能會從廣告語中得出加多寶品牌的涼茶在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上連續七年榮獲銷量第一的榮譽這樣的認識,從而認為加多寶品牌具有至少七年的歷史。這使得消費者對該商品商標產生錯誤認識,誤解該商品的商標具有其本不存在的特點。考慮到在當今的市場競爭環境中,商標的使用持續時間已經不再單純的表示一個事實狀態,還承載着消費者對該品牌的認可度以及經營者對品牌商譽的培養等,使用時間長的商標一般意義上其凝結的商譽要更高,更容易得到消費者的信賴。涉案廣告語能夠讓消費者產生加多寶品牌已經存在七年之久的誤解,從而使得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獲得了不當的競爭優勢,破壞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同時,涉案廣告語將加多寶品牌的歷史延展到使用王老吉作為商標的時期,使得在使用王老吉商標時該商品獲得的銷量第一的商譽完全歸於加多寶涼茶,已超出了合理的限度,不正當的利用了王老吉商標的商譽,損害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當利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涼茶生產上具有共同的淵源,使得王老吉涼茶所具有的歷史底蘊與文化積澱成為雙方進行商標許可的前提,也是創建商譽的共同基礎。商譽是商標許可合同成立的重要條件,對於被許可方商品銷售引發的商譽,一般應歸屬於商標權人。商標許可合同一般也更注重維護商標許可人的商譽,這是商標許可使用制度的價值所在。但是,商標許可使用制度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與許可人的產品應該是同質的,這也是商標本質所決定的。本案的特殊之處在於,被許可人生產的產品自始至終與許可人生產的產品配方不一致,即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與廣藥集團生產的王老吉涼茶無論是之前的綠色紙包裝還是之後的紅色罐裝配方均不同,嚴格意義上講是兩種不同配方的涼茶產品。在被許可使用期間,王老吉作為商標在紅色罐裝涼茶上指向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因此,王老吉商標在紅色罐裝涼茶上的商譽是通過加多寶集團的生產經營活動得到不斷提升的。根據《統計調查信息證明》,2007年到2011年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罐裝王老吉飲料,由此可見,在這五年間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售額第一名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的涼茶這種產品。商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代表了消費者的認可度,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主要考慮該商品的品質、價格及商譽,而商譽不僅體現在商品生產者的字號、商品的包裝裝潢上,還體現在商標上。因此,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涼茶獲得巨大的銷量不僅僅是因為其產品自身在質量、口感、價格等方面的優勢,還與王老吉這一商標所承載的商譽是分不開的。王老吉商標在授權許可給加多寶集團使用之前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凝結了較高的商譽。商標授權許可之後,王老吉作為商標在罐裝涼茶上的商譽由被許可人加多寶集團通過成功的產品經營和品牌營銷不斷提升,同時,王老吉商標價值也得到巨大增值。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王老吉商標商譽的存在為日後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王老吉涼茶銷量的提升具有不可磨滅的積極貢獻。涉案廣告語將王老吉商標有意識地進行忽略,其真正的用意是將凝結在王老吉商標中的商譽轉移到加多寶商標之上,該行為不當的利用了原屬於王老吉商標的商譽,侵害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當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競爭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決定市場主體命運的重要因素,正當的競爭是通過不斷改進技術,降低成本,開發新產品、新市場等方式實現的,合法的競爭要求每一個競爭參與者都必須符合市場規則,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行事,偏離了這些原則和規則,必然走向不正當競爭,經營者在宣傳產品時應以善意為出發點,以公平、效益為目的,恪守信用,忠實履約。同時,競爭主體在自由競爭時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維護公平的市場秩序。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無效後,均應遵守商標許可使用制度中的商業道德,以誠實信用為原則,尊重歷史和事實,公平平等的展開競爭,不得採取不正當手段損害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侵犯對方的合法利益。通過廣告的形式讓消費者認為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獲得全國罐裝飲料第一名,無形中忽視了王老吉商標對於銷量的貢獻。上述行為沒有充分尊重雙方合作的歷史,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破壞了商標許可使用制度的基本規則,為加多寶品牌迅速取得了競爭優勢,損害了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

綜上,涉案廣告語由於在表達上不真實、不恰當且遺漏了重要的信息,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解,侵犯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正當利益,損害了公平平等的競爭秩序,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規制的虛假宣傳。

二、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

本案中,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主張的賠償依據是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應該就其因涉案虛假宣傳行為所受到的損失承擔舉證責任。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損失證據是其為抵消涉案廣告的影響而進行的抵消廣告,具體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廣州醫藥海馬品牌整合傳播有限公司簽訂的三份廣告合同。姑且不論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所作廣告內容本身是否恰當,單從其主張來看,其發布的「權威機構發布暢銷186年正宗王老吉獲2013年度『雙冠王』」、「銷量第一品質第一」等廣告並非針對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涉案廣告所作出的直接抵消廣告,而是其根據自身的廣告營銷策略所作出的宣傳性廣告,是正常的宣傳成本支出的一部分。因此,該份證據並不能證明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直接經濟損失。鑑於本案現有證據無法確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損失,亦無法確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獲利,因此,法院根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交的涉案廣告費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來作為其損失的重要參考。

本案雙方當事人產生糾紛的根本原因是在《「王老吉」商標許可補充協議》和《關於「王老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補充協議》無效後,雙方並未就在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效期間內在王老吉紅罐涼茶上積累的商譽作出明確分割,而在此期間所積累的商譽已經具有相當大的市場價值,在未明確歸屬的情況下,雙方在日後展開同業競爭時均試圖最大限度的利用或取得該商譽價值而忽視了後合同義務的遵守和履行,由此引發了包括本案在內的一系列訴訟。涉案侵權行為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將雙方合作期間因產品與商標共同創造的銷售成績而獲得的商譽作為自己一方的利益進行片面宣傳而產生的糾紛,其存在利用王老吉商標商譽的主觀故意,但涉案宣傳的內容又並非毫無根據,因此,考慮到雙方存在的歷史淵源與糾葛,結合本案具體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給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開支,法院綜合確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賠償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因此,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要求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停止侵害、消除影響等訴訟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第九條,2013年8月30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簡稱《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廣告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二款、第十條,《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加多寶(中國)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用語的廣告;二、加多寶(中國)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30日內在www.jdbchina.com及www.jdb.cn的網站首頁持續1個月,在《南方日報》上連續7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三、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賠償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及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0萬元;四、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均不服原審判決,共同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第一、二、三項,改判駁回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的上訴理由為:

一、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是本案實體意義上的適格原告,原審法院認為其有權提起訴訟屬於適用法律不當。《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行為以「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為必要條件,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沒有證明其何種權益受到何種程度的損害,因此,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是本案實體意義上的適格原告。原審法院僅以雙方當事人「具有同業競爭關係」、「構成利害關係人」,就認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權提起訴訟,並最終判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向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適用法律不當。

二、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本案適格被告,原審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判決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事實根據,適用法律不當。原審判決認定加多寶(中國)公司與廣東加多寶公司並未共同直接實施涉案廣告宣傳行為,但卻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認定廣東加多寶公司是本案適格被告並判決其承擔連帶責任,屬於適用法律不當。

三、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部分存在問題。1、「王老吉涼茶」不能唯一指代特定商品,其至少可以指代三種不同商品:廣藥集團關聯企業生產的綠盒王老吉涼茶、加多寶集團各公司生產的曾經使用王老吉商標的紅罐涼茶、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產的紅罐王老吉涼茶。原審判決適用商標或者商品名稱「王老吉涼茶」、「加多寶涼茶」指代商品,會使相關公眾產生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產經營的使用同一商標的不同商品為同一商品以及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持續生產經營的使用不同商標的同一商品為不同商品的誤解,實質上是為將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生產經營的商品之良好聲譽移花接木到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產經營的商品之上做鋪墊,屬於查明事實不清。2、原審判決將2013年11月中國質量協會卓越用戶滿意度測評中心出具的《2013年度食品行業(茶飲料)消費者滿意度調查分析報告》以及2014年3月中國商業聯合會、中華全國商業信息中心出具給廣藥集團的《榮譽證書》和證明的相關情況作為「王老吉」涼茶銷售情況列入查明事實是錯誤的,該部分內容不能作為定案事實依據予以採信。在原審判決已對上述內容對本案事實的證明力予以否定的情況下,再將其列入查明事實部分實屬不當。3、原審判決對涉案廣告內容的描述有遺漏,涉案廣告從未單獨以一行廣告語的形式出現,全都配有商標為加多寶的紅罐涼茶圖片及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的統計信息證明。而且,「中國第一罐」、「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三句,並不是以普通認為的廣告形式出現於相關公眾的視野,僅僅以企業官網頁面眾多信息中的一則消息的標題以及相關消息的小配圖形式出現,且隨着網頁內容的更新早已被覆蓋,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根本無法起到廣告的作用。4、原審判決將已經提起上訴而未生效的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民事判決書的內容作為查明事實,顯屬不當。5、原審判決有關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因涉案廣告行為受到的損失情況」的表述嚴重不當,在未經審查認定就使用定性的表述,極易使人誤解。而該標題之下的內容並非廣藥集團與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因涉案廣告行為受到的損失,原審判決的「本院認為」部分也予以明確認定。6、原審判決有關「對外的廣告宣傳工作自2012年原被告之間的仲裁裁決生效後統一由加多寶(中國)公司負責實施」的認定是錯誤的,應該是自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案件訴中禁令裁定作出後。

四、涉案廣告內容客觀、真實,表達方式適當,不會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沒有侵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不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虛假宣傳。原審判決認為「涉案廣告語在表達上不真實、不恰當且遺漏重要信息,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解,侵犯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正當利益,構成虛假宣傳」,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存在錯誤,應予糾正。1、涉案廣告宣傳內容客觀真實。涉案廣告宣傳的產品是加多寶集團獨立持續生產經營近20年的產品,該產品配方採用王氏後人獨家授權永久使用的王澤邦涼茶秘方,經加多寶集團各公司多年持續大力投入推廣宣傳,榮獲眾多榮譽,知名度迅速提升,被認定為知名商品,並且在2007年至2013年連續七年獲得全國罐裝飲料市場銷量第一。作為該產品生產經營者的加多寶集團各公司對該產品之各項榮譽享有合法權利。原審判決對此予以認可。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也明確認可其2012年6月以後推出的王老吉紅罐涼茶和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王老吉紅罐涼茶是不同商品。2、涉案廣告是對所宣傳產品的客觀真實的表達。廣告的特點決定了其內容表達應簡明扼要,原審判決將表達瑕疵等同於虛假,適用法律不當。涉案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涼茶,涉案廣告是否真實所需要認定的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涼茶銷量是否連續七年第一,而不是原審判決認定的「加多寶品牌涼茶」是否具有七年的歷史。無論將「加多寶涼茶」中的「加多寶」三個字理解為商標、品牌、商品名稱還是生產者,這一稱謂唯一指向的就是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連續七年銷量第一的紅罐涼茶商品。原審法院在對涉案廣告語表達是否適當進行認定時,偷換認定內容,以對產品的稱謂代替產品本身,迴避了廣告的本質是為了宣傳商品本身,拘泥於抽象意義上的對該商品的稱謂,認為「加多寶品牌是2012年獨立投入使用,品牌歷史沒有七年之久」,「向消費者隱瞞了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罐裝涼茶在2007年至2011年期間是王老吉紅罐涼茶這一事實」,這一認定以抽象的稱謂割裂了產品的同一性,相當於認定了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王老吉涼茶和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加多寶涼茶不是同一產品,這是與客觀事實嚴重不符的錯誤認定。原審法院認為涉案廣告表達的目的在於向消費者隱瞞加多寶集團生產的紅罐涼茶曾是王老吉涼茶的事實,純屬其主觀推斷,毫無根據。鑑於涉案廣告所宣傳的商品曾經變更商標,在加多寶集團不再使用王老吉商標,而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又在同類但不是同一商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標的情況下,原審法院強行引入商標,認為涉案廣告在表達上隱瞞了商標變更的信息進而認定表達不真實,完全脫離了商品本身的客觀事實,極為不公平地限制了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對其產品進行正當宣傳的權利,限制了加多寶集團正當合法的經營行為。3、涉案廣告語不會引人誤解。原審法院在對是否構成引人誤解進行認定時,脫離客觀事實,並未從相關公眾購買意願的角度出發,片面地以抽象的稱謂解析廣告語的表達,存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錯誤。4、原審法院以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毫無客觀依據的陳述為事實基礎,作出了存在根本性錯誤的認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在許可使用前,王老吉商標已經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涉案廣告宣傳中並未提及王老吉商標,則原審判決有關涉案廣告利用王老吉商標商譽之說,缺乏事實依據。

五、原審法院對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判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涉案宣傳內容客觀真實、表達適當,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並未進行任何虛假宣傳行為,不必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在沒有對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究竟在本案中的何種權益受到何種程度的損害的前提下,就認定本案宣傳行為構成虛假宣傳並判令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六、原審法院關於民事責任具體形式和內容的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1、原審法院適用法定賠償判決最高限額300萬元的賠償數額,適用法律不當。2、原審法院判令加多寶(中國)公司在網站和《南方日報》上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適用法律不當。

七、原審法院在認定廣告內容真實的前提下,以「在表達上不真實、不恰當且遺漏了重要信息,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誤解」為由,認定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所規制的虛假宣傳,與事實嚴重不符,會導致社會公眾對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聲譽及其商品聲譽產生嚴重誤解,具有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服從原審判決。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已查明的事實清楚,有公證書、商標許可合同、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出具的《統計調查信息證明》、《復函》、工業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備案管理系統查詢情況、工商登記信息、加多寶涼茶產品、《南方日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3)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12號民事判決書、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民事判決書、仲裁裁決書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在案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的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以下所稱商品包括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因此,雖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經營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但就市場中不特定的一般經營者而言,由於競爭的地域範圍、行業範圍以及在競爭的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競爭廣度與深度的差異,經營者之間的競爭關係通常是抽象存在的。如果經營者之間沒有因具體法律行為和法律關係的存在而建立特定化的聯繫,特定的經營者未因其他經營者的競爭行為而遭受合法權益的損害,則難以認定上述經營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在缺乏直接利害關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情況下,市場經營者之間並不必然具有作為原告對其他經營者提起民事訴訟的主體資格。而且,《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一條即已明確規定了其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不僅僅要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鼓勵和保護公平的市場競爭。如果在無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將市場經濟活動中一般意義上的競爭關係等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直接利害關係,則既有可能使經營者面臨不可預測的訴訟風險,難以激發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也將架空《民事訴訟法》的明文規定,使既有的民事訴訟法理論和訴訟實踐受到嚴重衝擊。因此,對於包括虛假宣傳糾紛在內的不正當競爭糾紛,仍然應當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查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原審判決僅以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均為涼茶經營者,彼此之間存在同業競爭關係,就認為其構成利害關係人進而有權提起訴訟並不準確,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但就本案而言,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所主張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使用「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用語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行為。而根據業已查明的事實可知,在上述廣告用語所涉及的部分時間段內,相關涼茶商品曾經使用了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分別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和許可使用權的第626155號「王老吉」註冊商標,上述廣告用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需要結合相關商標的使用情況加以認定,也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因此,就本案涉及的虛假宣傳爭議而言,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並非一般意義上的市場競爭關係,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與本案訴訟具有直接的利害關係,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原審法院認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權提起訴訟並無不當,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關於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不是本案適格原告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經提供了加多寶(中國)公司與廣東加多寶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相關商品上分別標註生產商為加多寶(中國)公司和廣東加多寶公司且聯繫電話相同等相關證據,能夠初步證明本案中的廣告宣傳行為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實施的。雖然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主張廣東加多寶公司不是涉案廣告的廣告主、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但是,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並未就此提供任何證據對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已提供初步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主張加以反駁;而且在本案二審期間,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雖主張原審判決關於「對外的廣告宣傳工作自2012年原被告之間的仲裁裁決生效後統一由加多寶(中國)公司負責實施」的認定是錯誤的,但認可「自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號案件訴中禁令裁定作出後」加多寶集團對外的廣告宣傳工作由加多寶(中國)公司負責實施,因此,綜合本案證據情況,應當認定使用上述六句宣傳用語的宣傳行為是由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共同實施的,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應當對上述宣傳行為承擔相應責任。原審判決的相關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在經營主體日益多元、經營方式日益多樣、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市場環境下,包括廣告在內的各種宣傳手段,已成為市場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活動、推銷相關商品和服務、建立市場知名度的重要手段。作為以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為目標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並不排斥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式對其商品或服務加以宣傳推廣,但是,經營者的宣傳行為必須符合公認的商業道德,不得以引人誤解的宣傳方式攫取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八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進行認定。」該條第一款明確規定:「經營者具有下列行為之一,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一)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二)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三)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因此,在具體案件中對相關行為是否構成虛假宣傳,不應過分糾結於廣告用語等宣傳內容是否真實、表達方式是否準確,而是應當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和認定原則,以是否引人誤解為標準加以具體認定。《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顯然,根據上述規定,雖然明顯誇張的宣傳方式所表達的內容並不真實,但如果此種宣傳方式並未造成相關公眾誤解,則仍不應將其認定為虛假宣傳;同理,即使相關宣傳內容有據可查、確有出處,但如果其表述內容、表達方式失之片面,或者是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宣傳,則因其容易造成相關公眾誤解,故仍應將其認定為虛假宣傳。 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要認定本案中的「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中國第一罐」、「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就應當結合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多種因素加以綜合認定。

具體而言,「加多寶涼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涼茶連續第六年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加多寶連續7年榮獲『中國飲料第一罐』」和「加多寶榮獲中國罐裝飲料市場『七連冠』」四句用語,其宣傳的對象分別是「加多寶涼茶」和「加多寶」;「中國第一罐」和「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兩句用語雖然沒有出現「加多寶涼茶」或者「加多寶」字樣,但是,結合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交的相關證據可知,「中國第一罐」和「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兩句用語,在實際使用過程中是與「加多寶涼茶」或「加多寶」字樣同時出現的,結合其實際使用情況,應當認定「中國第一罐」和「第六次蟬聯『中國飲料第一罐』」兩句用語的宣傳對象亦為「加多寶涼茶」和「加多寶」。因此,涉案的六句宣傳用語的宣傳對象均可以認定為「加多寶涼茶」或「加多寶」。而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和相關公眾一般注意力,結合相關使用環境,上述六句宣傳用語易被相關公眾理解為自2007年至2013年,「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寶」品牌的市場經營者提供的涼茶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相應地,判斷上述宣傳用語是否構成虛假宣傳,就是要結合案件事實,認定上述宣傳用語傳達給相關公眾的信息是否片面、是否具有歧義,是否容易誤導相關公眾。 如前所述,廣藥集團是「王老吉」系列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享有「王老吉」系列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權;而鴻道集團及加多寶集團在2012年之前均系通過商標權人的授權獲得了第626155號「王老吉」註冊商標的許可使用權,其在2012年前生產的涼茶所使用的也均是「王老吉」商標。因此,即使不考慮僅是中國信息報社所屬經濟實體而非國家權威機構的中國行業企業信息發布中心所提供的數據是否準確,即使不考慮上述六句宣傳用語在實際使用過程中配合「國家權威機構發布」字樣的使用方式所明顯具有的誤導故意,假設包括廣東加多寶公司在內的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涼茶自2007年至2013年連續七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本案中的六句宣傳用語不加區分地向相關公眾傳達「加多寶涼茶」連續七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或者使用「加多寶」品牌的市場經營者提供的涼茶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在中國市場排名第一的信息,也都容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加多寶」品牌已具有七年的歷史並在中國市場在銷售數量或者銷售金額方面一直排名第一。這顯然是對相關商品信息的片面、歧義性宣傳,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包括相關商品的品牌歷史在內的商品信息產生誤解,因而已構成虛假宣傳。至於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生產經營的使用同一商標的商品是否屬於不同商品以及加多寶集團生產經營的先後使用不同商標的商品是否為同一商品,均不影響對本案六句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性質的認定。原審判決的相關論述雖不準確,但其有關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的認定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本案中,在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使用上述六句宣傳用語構成虛假宣傳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加多寶(中國)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九條、第十四條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 本案中,在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且該虛假宣傳行為與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情況下,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的證據尚不足以確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損失的具體數額,亦不足以確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因此所獲利潤的具體數額,但是,根據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在本案中實施的虛假宣傳行為,已給廣藥集團、王老吉大健康公司造成了顯著的損害,在此情形下,原審法院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情況,結合本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主觀過錯、給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可能造成的影響及廣藥集團和王老吉大健康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開支,參照《商標法》的相關規定,綜合確定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部分法律適用雖有不妥,但其裁判結論正確,本院在糾正其相關錯誤的基礎上,對其結論予以維持。加多寶(中國)公司、廣東加多寶公司的各項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案件受理費十四萬六千八百元,由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和廣州王老吉大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四萬六千八百元(已交納),由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和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十萬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三萬零八百元,由加多寶(中國)飲料有限公司和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焦 彥

審判員 莎日娜

代理審判員 周 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真宇

書記員 李雨寒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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