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於在經濟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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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財政部關於在經濟
改革中要注意保障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的意見

勞人險〔1983〕68號
1983年8月1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財政部
文件

  這幾年,各地國營工商企業實行多種形式的經營管理和經濟體制的改革,得到了廣大職工的擁護。許多企業由於擴大了自主權,改變了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做法,使幹部和工人都感到外有壓力、內有動力,調動了企業和職工的積極性,提高了經濟效益,做到了國家多收,企業多留,個人收入也有所增加。同時,一些企業對於勞動保險、職工福利制度的某些方面,也進行了一些改革嘗試。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國營商業、飲食服務業和小型工業企業,在實行經營承包責任制中,不適當地降低甚至取消了職工的一些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例如,有的企業減發或停發病假工資、產假工資、退休金,個別單位還減發了因工負傷和職業病醫療期間的待遇;有的企業把醫藥費全部平分給職工個人包幹使用,節約歸己,超支自理;有的企業把托兒所、食堂、醫務室撤銷了;有的企業把探親假工資和路費、宿舍冬季取暖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女職工生育後哺乳時間取消了,等等。這些做法,損害了職工的合法利益,加重了職工的負擔,影響了職工的基本生活,不利於改革的順利進行。

  為了使改革有領導、有步驟地進行,糾正和防止在改革勞動保險、福利制度中的一些不正確的做法,把改革工作引向健康發展的軌道,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指示,提出以下意見:

  一、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我國的勞動保險制度體現了上述要求,減輕或者解除了職工在生、老、病、死、傷、殘時的特殊困難,保證了職工最低生活的需要,對於提高職工「三熱愛」的覺悟,激發職工的勞動熱情,促進生產的發展,起了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的勞動保險制度,確實存在不少問題,必須隨着經濟體制的改革進行相應的改革。在改革時,既要考慮職工的切身利益,有利於生產的發展,又要考慮國家財力可能;既要考慮勞動保險制度自身的合理性,又要考慮同其他改革的關聯和配合;既要考慮近期效果,又要考慮長遠的影響。偏廢任何一個方面,都會產生新的問題。

  二、國家規定的職工宿舍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費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以及女職工的產假待遇和給嬰兒哺乳的時間等,均應按有關規定執行,不要自行降低或取消。

  三、職工食堂、托兒所、幼兒園等集體福利事業,要逐步實現社會化。但在還未做到這一點的情況下,各企業應繼續辦好現有的集體福利事業,以減輕職工的困難,方便職工的生活。要把職工的福利費主要用於解決職工最迫切需要解決的集體福利問題方面,堅決制止亂花福利費和濫發「福利產品」的現象。

  四、國家規定的退休待遇,是年老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的主要來源,必須貫徹執行,各單位不得自行改變或降低。實行個人或集體經營承包責任制的單位,應在經營承包合同中規定,由企業主管部門提取一定數額的退休基金,統一支付退休職工的退休費用。

  五、為了解決醫療費超支和浪費的問題,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和財政部、衛生部正在分別對企業的醫療制度和機關、事業單位的醫療制度進行調查研究。各地要注意總結既能保證職工患病醫療、又能克服浪費的試點經驗,加強管理、改革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問題。

  六、為了解決《勞動保險條例》規定的病假和死亡待遇不夠合理的問題,勞動人事部、全國總工會和財政部正在幾個城市進行改革試點,待取得經驗後,再逐步推廣。

  上述意見,原則上也適用於集體所有制企業。但集體所有制企業與國營企業,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之間,由於經濟條件不同,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應允許存在差別。集體所有制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福利待遇,應按照一九八三年四月《國務院關於頒發(關於城鎮集體所有制經濟若干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發〔1983〕67號文件)辦理。為解決一些集體所有制企業退休費用負擔過重的問題,可參照一九八三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發展城鄉零售商業、服務業的指示》(中發〔1983〕8號文件)規定精神,以縣、市為單位,統籌退休費用,以保證退休職工的生活。

  勞動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關係到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廣大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建議各級人民政府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督促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研究,認真總結經驗,尊重支持群眾中一切符合改革方向的新創造,及時研究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因勢利導,有領導,有秩序地把勞動保險、福利制度的改革推向前進。各級工會組織要傾聽和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積極參與、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這項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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