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
勞動人事部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 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的通知 勞人老〔1983〕20號 1983年5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
文件 |
自勞人老〔1982〕10號文件《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發布以來,各地陸續提出了一些問題,要求予以解釋。經徵求部分省、市和部、委老幹部部門同志的意見,並與財政部等有關部門研究,我們擬制了《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規定中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問題解答》,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
一、關於離休條件問題
1.問:《處理意見》第一條提出:「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一九四八年底以前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幹部,也可以享受離休待遇。」其中「個別老解放區」和「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怎樣理解?
答:凡一九四八年底以前解放的地區,都可視為個別老解放區。由這些地區的人民政府規定的薪金待遇辦法,即為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也包括經人民政府認可的其他薪金待遇。
2.問:建國前是解放區機關工勤人員和公營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人,享受供給制待遇,以後提為幹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可以。
3.問:一九四八年底以前在東北和個別老解放區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以後提為幹部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可以。
4.問:什麼叫包幹制?建國前實行包幹制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答:在供給制的基礎上,增加必需的城市生活費用,合併計算,包幹使用,稱為包幹制,也稱包幹供給制。凡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包幹制待遇的幹部,可以辦理離休。
5.問: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並享受供給制待遇(或從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幹部,現在是工人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可以辦理離休。
6.問: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改辦?如何改辦?
答:已出境定居的退休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以由退休幹部原所在單位予以改辦。各項經費的支付手續及有關問:題的處理,參照勞動人事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國銀行、中華全國總工會勞人勞〔1982〕42號《關於獲准出國定居的退休、退職人員待遇問題的通知》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勞動人事部、財政部〔83〕僑政會字第007號《關於歸僑、僑眷職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資等問題的規定》辦理。
7.問:現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符合離休條件的,可否辦理離休?
答: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委派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企單位工作的國家幹部,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離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離休。
8.問:符合離休條件,因身體有病一直列為編外的幹部,可否辦理離休?
答:符合離休條件的,可以辦理離休。
二、關於離休待遇問:題
9.問:哪些單位屬於「日偽單位」?
答:「日偽單位」一般是指日偽軍政單位,以及由日偽軍政機關直接開辦的企業、事業單位。
10.問:退休的部隊幹部改辦離休,離休工資是否還包括軍齡補貼?
答:現仍保留的軍齡補貼不再變動。
11.問:符合一九八二年調資條件的離休幹部,其生活補貼的差額如何發給?
答:對一九八二年的生活補貼,應按本人升級以後的月工資實際增加的數額予以補發。
12.問:抗日戰爭及其以前參加革命工作,工資額相當行政八級以上,但不享受副部長級待遇的幹部離休後,發不發生活補貼?
答:不發給生活補貼。
13.問:幹部辦理離休手續當年的獎金還發不發給?
答:在離休前堅持正常工作的,可與在職幹部一樣享受離休前這一段剩於時間的工作(生產)獎金,沒有上班的不發。
14.問:離休後仍堅持上班的幹部,獎金髮不發?
答:按照規定,幹部從離休的下個月起,不再發給任何形式的獎金。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安排,堅持上班的離休幹部,可與在職幹部一樣繼續發給工作(生產)獎金。
15.問:離休幹部還發不發洗理費和上下班交通補貼費?
答:可與所在單位在職幹部一樣對待。
16.問:按規定副部長級以上老幹部宿舍配有服務人員的,這些老幹部離休後,是否還可享受護理費待遇?
答:一般的不再同時享受護理費。
17.問:離休幹部看病、學習、因公用車或私事用車是否應該收費?
答:正副部長級離休幹部用車,保證隨叫隨到,司局長級(含十四級)離休幹部看病、住院和處以下離休幹部急診、重病住院,應保證用車,均不收費。在機關車輛不能保證的情況下,經有關部門同意,可租用車輛,費用報銷。學習、因公用車免費,因私事用車應該按規定收費。
18.問:《處理意見》第十五條所提探親待遇,其費用按什麼標準報銷?
答:幹部離休後除繼續享受國家對在職幹部規定的探親待遇外,本人還可按現行差旅費開支標準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費自理。探視地點只准一處(順路中途下車的不限)。陪同人員的費用自理。
19.問:離休幹部出國探親,路費怎樣報銷?
答:按對在職幹部的探親規定報銷國內途程的往返路費。
20.問:離休幹部出境探親期間的醫藥費能否報銷?
答:在國外及港澳看病的醫藥費,不予報銷。
21.問:離休幹部每人每年一百五十元的特需經費從哪裡開支?怎樣使用?可否跨年度使用?
答:行政、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特需經費分別在行政費、事業費中的「離休幹部其他經費」項下開支。企業單位在營業外支出中開支。主要用於解決離休幹部的特殊困難,不能挪作他用。可以跨年度使用。
22.問:從生產崗位離休的幹部,其口糧標準是否降低?
答:從生產崗位離休的幹部,自離休的第四個月起,改按當地腦力勞動者的口糧定量標準供應。在本文下發以前已按體力勞動者標準供應的,不再改動。
23.問:現吃農業糧的退休幹部,改辦離休後是否改為供應商品糧?
答:應該改為供應商品糧。
24.問:已按國務院國發〔1980〕253號文件辦了離休手續而不符合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離休條件的幹部,《處理意見》規定「不再改動」。他們享受的待遇是否與按62號文件規定辦理離休的幹部相同?
答:《處理意見》規定「不再改動」,即指仍按離休幹部對待,他們的待遇可按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規定的離休幹部待遇辦理。
三、關於填發《老幹部離休榮譽證》問題
25.問: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長期病休的幹部,以及因單位合併現未任職的,「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答:可填寫離休前最後一次任命的職務,「文革」後沒有明確職務的,可填「文革」前的最後職務。
26.問:行政十四級、十八級以上的幹部離休後享受司局級和處級待遇,「原職務」一項怎樣填寫?
答:有職務的填寫原職務,沒有職務的填「幹部」,後面註明享受什麼級待遇。
27.問:因工作需要調低職務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答:填調低後的職務。如果仍享受原職務待遇,可以註明。
28.問:離休前擔任顧問的,「原職務」怎樣填寫?
答:離休前擔任顧問的,應填寫是哪一級顧問。
29.問:易地安置的離休幹部,《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哪裡發給?
答:由發給離休幹部工資的單位承辦發證的具體事宜。
30.問:民政部門管理並發給退休費的幹部改辦離休後,並移交幹部、人事部門管理的,《老幹部離休榮譽證》由誰負責發給?
答:由接受安置的幹部、人事部門發給。
四、其他問題
31.問: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單位和部隊的離休幹部,可否享受對當地離休幹部的生活品供應優待?
答:各地制定的對離休幹部生活品供應優待辦法,應當包括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直屬單位和部隊在當地的離休幹部。
32.問:什麼叫易地安置?
答: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縣安置,在本縣範圍內安置的不屬「易地」。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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