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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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
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
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

勞人計局〔1984〕43號
1984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文件

  一九八二年二月第三次全國信訪工作會議,對帶普遍性的遺留問題曾建議各地區要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有計劃、有步驟地研究解決,能解決哪些問題就積極主動地解決哪些問題。不少地區根據上述精神(個別地區在會前就有規定)和地方財力的可能,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被精簡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規定了生活困難補助辦法,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地區精簡職工的生活困難問題。現把十三個地區的有關規定的資料發給你們,僅供研究問題時作內部參考,不要對外宣傳。

附:

關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
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

  (一)陝西省規定

  一、對連續工齡二十年以上的,發給其本人原標準工資數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發給其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發給其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補助費,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以上人員可以享受公費醫療、五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凡工齡不滿十年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和一九五八年以後參加革命工作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被精簡的職工,可發給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生活補助費,不足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每月發給二元副食品價格補貼,本人的醫療費可以補助三分之二。

  二、對一九六0年以前因組織動員回去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也可以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二)新疆自治區的規定

  一、對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被精簡的老職工家居城鎮的,發給三十元;家居農村的發給二十五元。遷居內地城鎮的發給二十五元;遷居內地農村的發給二十元。

  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底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老職工,家居城鎮的發給二十五元;家居農村的發給二十元。遷居內地城鎮的發給二十元;遷居內地農村的發給十五元。

  (三)四川省的規定

  建國後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老職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家庭生活確有實際困難,生活低於當地一般社員(居民)水平的,由當地民政部門給予社會救濟。城鎮每月十至十五元,農村六至十元。

  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費標準按精簡時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百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精簡時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四)甘肅省規定

  一、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參加工作被精簡的職工,當時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當時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二、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0年下放的老職工,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五)青海省的規定

  一、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當時符合一九五八年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或符合一九七八年國務院104號文件規定的退休條件的,可以改辦退休,其中符合一九八二年國務院62號文件規定的,改為離休。家居農村的,本人改為吃商品糧;副食品價格補貼,按居住地區標準發給;醫療費按有關規定辦理。

  二、凡是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不符合上述第一項規定的,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一九五七年至一九六0年下放的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職工,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六)雲南省的規定

  一、一九四二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六十元;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五十元;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四十元;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至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三十元;一九五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二十五元。另外,以上人員均可享受5元副食品價格補貼和公費醫療。

  二、一九六0年以前因組織動員退職,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也可參照上述規定辦理。

  (七)寧夏自治區的規定

  一、對屬於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符合國務院國發〔1982〕62號文件《國務院關於發布老幹部離職休養制度的幾項規定的通知》規定的,可以改辦離休。其中屬於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幹部,改為離休後,如標準工資低於行政十七級標準工資額的,可提高到行政十七級的標準工資額。

  二、對改辦離休的人員凡已在農村安家落戶的原則上不再返城,本人可改吃商品糧,但不轉入城鎮戶口,不再享受安家補助費,建房補助費,也不再招收一名子女參加工作。

  三、精簡退職職工中,屬於一九五七年底前參加革命工作,但不符合上述第一條規定的,按月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以上,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低於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現在已領取百分之四十生活救濟費的人員,符合本規定的,可改按本規定辦理。

  四、對一九六0年底以前精簡退職的人員,連續工齡滿十年以上的,可參照本規定辦理。

  五、精簡退職的職工,確屬因工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當時有醫務鑑定證明、證據確鑿),可發給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的生活補助費,低於二十七元的發給二十七元。本人醫療補助三分之二。

  (八)上海市一九七八年八月一日的規定

  對本市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精簡退職回到外省農村的老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辦法:

  一、凡是年老體弱又無依無靠,或雖有子女但無力贍養的,以及家庭人口多,勞動力少,生活困難的,一般都可每月給予定期補助二十元。少數困難程度大的,可略高一些,困難程度小的,可略低一些。

  二、回鄉老職工本人患嚴重疾病,應在當地治療,享受農村合作醫療,對少數治療費用較大,本人無力負擔的,可酌情給予臨時補助。

  危險房屋的修理,要堅持自力更生、群眾互助和依靠集體力量為主,國家幫助為輔的方針,可酌情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二百元。

  上海市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的規定: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建國後經組織批准退職,本人現無固定收入的幹部,凡退職前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三年以上的,可按本通知給予生活補助。

  二、上述人員按下列標準每人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六十元;

  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五十元;

  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四十元(不包括原在日偽單位服務,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九月二日期間被我軍接管而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但是他們可以享受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的生活補助待遇);

  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參加革命工作的,發給三十元。

  三、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二年國民經濟調整期間精簡退職回農村的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的幹部,每月發給生活補助費標準: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

  這部分退職幹部如按本條規定計算的生活補助費低於第二條規定標準的,可按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上述人員除按上面標準發給生活補助外,每人每月另外再發給副食價格補貼五元。

  五、上述人員本人參照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條件,已按過去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生活補助的退職幹部,其待遇低於本通知的,可改按本通知執行;高於本通知的,不再變動。

  (九)江蘇省的規定

  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目前無正常收入的精簡老職工,可以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其標準:農業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十二元,城鎮居民戶口的每人每月補助十五元。

  已經在社、鎮以上單位從事亦工亦農勞動的精簡老職工,一般不要辭退,也不發給生活補助費。對因年老體弱不能勞動確需辭退的,應經主管部門批准,按現行退休、退職規定辦理,不另發生活補助費。其中不符合辦理退休、退職的精簡老職工,辭退以後的生活補助費,可按上述辦法發給。

  縣屬集體單位精簡的老職工,可以參照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的政策精神,根據本單位的經濟情況,量力而行,適當補助。

  (十)遼寧省的規定

  一、在精簡當時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而現在卻已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由縣(區)民政部門審查批准,給予定期定量救濟。居住在農村的每人每月救濟十二元,居住在城鎮的每人每月救濟十六元。

  (十一)安徽省的規定

  一、老職工在精簡退職的當時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但現在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而家庭生活無依靠的(含一九五八年以後參加工作因工致殘的精簡職工),給予定期救濟。家居農村的,每人每月8~10元;家居城鎮的每人每月12~15元;省轄市每人每月15~17元。

  (十二)湖北省的規定

  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精簡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現在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無依靠,又不夠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的退職老職工。其補助標準: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四元,城鎮每人每月十二元;農村採用不定期或按季給予臨時生活補助的辦法,每人每年一百二十元。

  (十三)湖南省的規定

  一、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精簡退職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現在年老體弱,基本喪失勞動能力,家庭生活無依靠,但又不夠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濟條件的精簡退職老職工,其補助標準,大、中城市每人每月十二至十四元,城鎮每人每月十至十二元,農村每人每月八至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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