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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江蘇、陝西兩省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的大、中專畢業生工作問題的政策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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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
印發江蘇、陝西兩省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的大、
中專畢業生工作問題的政策規定的通知

勞人計局〔1985〕4號
1985年3月8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文件

  現將江蘇、陝西等省對精簡的大、中專畢業生的工作安排問題的規定摘要印發給你們,供你們在研究處理這類遺留問題時作為內部參考,請不要對外宣傳。

附:

江蘇、陝西兩省解決六十年代初期
精簡的大、中專畢業生工作問題的政策規定

  (一)江蘇省一九七九年七月三十一日《關於貫徹執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處理當前部分人員要求復職復工回城就業等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即蘇委發〔1979〕81號文件規定:

  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停辦學校的大專肄業生和下放的中專畢業生。凡是已安排了工作的,不再變動;尚未安排工作而又有工作條件的,可根據需要,逐步就地安排到縣、鎮、社屬集體所有制單位和農林場圃工作,或安排當民辦教師,工資按所在單位同類工種新工人工資確定(不實行學徒制度)。

  (二)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關於六十年代初本省停辦大中專學校、普通高等院校「社來社去」學生問題處理意見的補充通知》規定:

  關於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停辦學校的大專肄業生和中專畢業生(含在此期間已工作的被精簡下放的中專畢業生),如現在還沒有工作的,應繼續按照省委蘇委發〔1979〕81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對於已安排工作的這類人員戶口問題,根據全國信訪工作會議積極主動解決信訪問題的精神和實際情況,原則上應該有計劃地分期分批地解決。

  對已安置當民辦教師和代課教師的原停辦學校的大專肄業生、中專畢業生,由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考核,凡符合條件的,可根據所屬各縣(市)自然減員指標能用於吸收民辦教師(含代課教師)的數額,擇優逐步轉為公辦教師(不分城市和農村戶口)。

  (三)陝西省勞動人事廳、計劃委員會、高等教育局一九八四年八月四日《關於對省屬中專學校一九六二年未分配的部分應屆畢業生工作安排問題的通知》規定:對一九六二年畢業現未參加工作的學生,通過審查,給其中符合條件的安排適當工作。

  1.安排工作的對象。必須是中等專業學校一九六二年的應屆畢業現在沒有正式工作的學生。凡以往通過各種渠道已在全民或集體單位工作的,不再重新安排。

  2.審批手續。要儘量按照畢業生所學專業就地安排,可以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單位,也可以安排到集體所有制單位;可以分配當幹部,也可以分配當工人。憑地、市人事部門填發的錄用通知書辦理戶口、糧食、工資等手續。

  3.待遇。不實行見習期,按現行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後的工資標準定級(行政24級),工齡從報到之日起計算。

  4.所需勞動指標,由各地、市計委和勞動人事部門年終報省計委和勞動人事廳追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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