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等三省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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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人事部計劃勞動力局關於印發黑龍江等三省解決
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的通知

勞人計局〔1985〕21號
1985年7月1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部
文件

  我局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發出《關於印發十三個地區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資料的通知》之後,又收到黑龍江、山東、浙江三省對一九六一年至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間被精簡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參加工作的老職工的生活困難補助規定。現將這三個省的規定摘要印發給你們,供你們研究問題時作為內部參考,不要對外宣傳。

附:

黑龍江等三省解決六十年代初期精簡職工遺留問題的政策規定

  一、黑龍江省規定(黑民農字〔1984〕15號,黑財行字〔1984〕108號,1984年9月25日)

  對精簡當時不符合享受本人原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救濟費條件,現在家庭生活困難的退職老職工,給予定期定量救濟。此項經費由省專項撥款,納入當年地方預算,在「社會救濟福利事業費」項下列支,這次撥款為一次性撥款,不報不撥。為使用好此款,現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定量救濟的對象,必須是全民所有制單位現在家庭生活困難的老職工(包括固定工和臨時工)。

  (二)救濟標準,符合享受定期定量救濟條件的精簡退職老職工,家居城鎮的每月救濟十五元(已享受城鎮定期定量社會救濟費的不再變動,標準低於十五元的可以補到十五元),家居農村的每月救濟十二元,醫療費不予報銷。

  (三)精簡退職老職工中已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殘廢軍人和帶病回鄉的復員軍人,不再享受此項救濟。

  二、山東省規定(魯勞管字〔1985〕092號,1985年4月23日)

  (一)發放困難補助的範圍:

  限於本省全民所有制單位精簡退職的目前沒有固定收入的老職工。

  外省精簡回山東的老職工,由原精簡單位按其所在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補助標準:

  建國前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補助二十元;建國後參加工作的每人每月補助十五元,發至本人死亡為止。

  (三)補助費來源:

  由原單位支付。原單位合併的,由合併後的單位支付;原單位撤銷的,由接收單位支付;無接收單位的,由其原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支付。此項費用,屬於企業單位的列入營業外支出——落實政策、補發工資和生活困難補助費項目開支。屬於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列入「其他費用」項目支出。

  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精簡的老職工,可以參照上述規定精神,根據本單位經濟情況適當補助。

  三、浙江省規定之一(省委辦〔1981〕24號,關於轉發《平湖縣採取多種形式就地解決精簡下放人員困難問題》的通知,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一)對精簡退職的老職工,實行定期生活補助。全民所有制單位精簡的目前無固定收入的老職工,根據其困難程度,每人每月補助十二至十五元。

  經費來源:屬於行政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的幹部、職工、公辦教師,由縣財政撥款給縣民政局支付;屬於全民所有制工廠、企業、事業(有收入來源的)單位的職工,由原精簡單位支付(原精簡單位已撤銷或體制變動的,由主管局確定一個單位負責補助,或由主管局統一辦理,在所屬單位分擔補助費);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工廠、企事業單位精簡下放的老職工,視企業經濟能力,予以適當補助。

  (二)有技術專長的精簡下放人員,以及全家下放戶的一個子女,安排進社辦企業工作。

  四、浙江省規定之二(82)財事字第003號,浙人字〔1982〕002號,1982年1月4日)

  對今後解決精簡退職回鄉老同志的生活困難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本省國家機關、人民團體、民主黨派精簡回鄉的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入伍的老同志,目前無固定收入的,可根據其困難程度,給予定期補助,一般掌握在每月十二元至十五元左右。

  (二)在一九五八年前後因精簡機關而退職還鄉的上述兩個時期入伍的老同志,其中生活困難的可參照上述精神辦理。

  (三)經費來源:由原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事業收入中支付,如有不足時,也可在上級核定各單位的年度包幹支出預算中酌情補助,列「其他費用」科目報銷。原單位已經撤銷的,可由上級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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