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關於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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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關於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醫療
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函〔2001〕165號
2001年9月2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僑務辦公室:    

為了切實保障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一視同仁,不得歧視,根據特點,適當照顧」的國內僑務工作原則,現就獲准出境定居(包括港澳地區,下同)的歸僑僑眷職工醫療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時,要將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職工及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為他們辦理相關手續。

二、已參加了當地基本醫療保險、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退休人員入境就醫,按當地有關醫療保險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已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但尚未達到退休年齡的歸僑僑眷職工,在獲准出境定居後,其個人帳戶可一次結清,退還本人,今後不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四、獲准出境定居的歸僑僑眷離休人員,回國內就醫,按規定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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