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意見的通知/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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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
勞社部發〔1999〕22號
1999年6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一、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

(一)服務項目類

1.掛號費、院外會診費、病歷工本費等。

2.出診費、檢查治療加急費、點名手術附加費、優質優價費、自請特別護士等特需醫療服務。

(二)非疾病治病項目類

1.各種美容、健美項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矯形手術等。

2.各種減肥、增胖、增高項目。

3.各種健康體檢。

4.各種預防、保健性的診療項目。

5.各種醫療諮詢、醫療鑑定。

(三)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袋裝置(PET)、電子束CT、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眼鏡、義齒、義眼、義肢、助聽器等康復性器具。

3.各種自用的保健、按摩、檢查和治療器械。

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不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四)治療項目類

1.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

2.除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組織移植。

3.近視眼矯形術。

4.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輔助性治療項目。

(五)其他

1.各種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礙的診療項目。

2.各種科研性、臨床驗證性的診療項目。

二、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範圍

(一)診療設備及醫用材料類

1.應用χ-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立體定向放射裝置(γ-刀、χ-刀)、心臟及血管造影χ線機(含數字減影設備)、核磁共振成像裝置(MRI)、單光子發射電子計算機掃描裝置(SPECT)、彩色多普勒儀、醫療直線加速器等大型醫療設備進行的檢查、治療項目。

2.體外震波碎石與高壓氧治療。

3.心臟起搏器、人工關節、人工晶體、血管支架等體內置換的人工器官、體內置放材料。

4.各省物價部門規定的可單獨收費的一次性醫用材料。

(二)治療項目類

1.血液透析、腹膜透析。

2.腎臟、心臟瓣膜、角膜、皮膚、血管、骨、骨髓移植。

3.心臟激光打孔、抗腫瘤細胞免疫療法和快中子治療項目。

(三)各省勞動保障部門規定的價格昂貴的醫療儀器與設備的檢查、治療項目和醫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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