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關於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財務管理工作的通知 財社字〔1999〕158號 1999年10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
文件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和有關的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維護國家、單位和職工的利益,保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經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認真做好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率的測算確定工作各地應根據上一年度或前三年用人單位和財政支付職工醫療費用的實際或平均數額(不含個人負擔的醫療費部分)。在進行必要的扣除後合理確定一般職工醫療費支出基數。具體扣除因素如下;
(一)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以及大學生的醫療費開支;
(二)已參加工傷、生育保險企業的職工工傷醫療費。生育醫療費以及職工家屬半費醫療費;
(三)一次性彌補以前年度非正常超支、突擊看病等非均衡性支出以及浪費因素;
(四)非醫療費支出項目,如公費醫療、勞保醫療管理機構經費、企業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工資、醫療設備購置費、職工赴外地就醫路費及伙食費補助等。
各地要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根據一般職工醫療費支出基數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考慮企事業單位、財政的實際承受能力、個人繳費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率。各地切不可互相攀比,也不可不作測算而盲目確定。用人單位繳費率實際測算小於6%的,按實際測算數確定;實際測算高於6%的,要按國家規定的6%左右的繳費率從嚴控制、嚴格審批後確定。
職工工資總額口徑按國家統計局有關規定執行。
二、妥善安排財政應負擔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出
(一)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序列管理的有關人員,其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預算中足額安排。
(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按應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由同級財政在各項事業費預算中適當補助,與單位預算一併下達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按規定的繳費率向稅務機關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今後財政部門不再單獨安排事業單位的公費醫療經費。
基礎教育等主要由財政撥款的特殊類型的事業單位,其醫療保險繳費主要由財政撥款安排。財政對不同事業單位醫療保險繳費的具體補助比例,可隨着事業單位的改革,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照國家規定全部用於職工基本醫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業務工作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在預算中安排。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財務管理,厲行節約,杜絕浪費。
三、職工醫療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
(一)單位繳納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行政機關列「經常性支出」的「社會保障費」支出;事業單位列「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專職從事經營活動的職工繳費列「經營支出」);企業在職職工列支「應付福利費」,企業離退休人員列支「勞動保險費」。
(二)企業職工補充醫療保險費:國家批准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特定行業,其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部分,列支企業「應付福利費」,「應付福利費」不足列支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後可以列入成本。
財政部門應根據企業效益情況認真審核,從嚴把關。不是所有的企業都要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建立的也不是都要達到職工工資總額4%的水平。
(三)實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後,取消政府預算收支科目中「公費醫療經費」款級科目,設立「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款級科目。財政部門安排的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支出、原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大學生的醫療費、財政對原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單位離休人員、老紅軍、二等乙級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超支給予的補助等支出在「行政事業單位醫療經費」款列支。
財政對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的補助在有關事業費中列支。
四、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是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運行成敗的關鍵之一。各級財政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與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起切實做好基金管理各方面的工作。
(一)認真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加強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管理。既要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又要量入為出,合理有效地使用醫療統籌基金,做到統籌基金不出赤字,略有結餘。各級財政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要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嚴密監控和預測分析,建立健全基金赤字的預警機制,發現問題要及時研究提出平衡基金收支的對策和措施,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
(二)按照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分開核算的原則,嚴格界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和責任。各地要根據本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資水平、當地的經濟狀況等,科學合理地確定統籌基金的支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各自平衡,不得互相擠占。
(三)按照保證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原則,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職工醫療保檢基金支出範圍和標準的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擅自擴大開支範圍。增加開支項目和提高開支標準。
(四)各級財政部門要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定期對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進行考核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認真嚴肅處理。
(五)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各地財政部門要與勞動保障部門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密切配合,按照財政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暫行辦法》及《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會計核算暫行辦法》的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賬戶開設、收款、撥款、記賬和基金結餘管理等項財政專戶的管理工作。
五、加強特殊人群的醫療費用管理
(一)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實行集中管理的地區,應按這部分人員上年醫療費實際支出數或前三年醫療費支出平均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由原資金渠道向管理機構交納醫療費,實行單獨管理。管理機構基本上應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費用籌集、使用和管理。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實行分散管理的地區,離休人員和老紅軍所在單位要制定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指定專兼職人員加強對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的管理。
無論是否集中管理,都要在保證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待遇的前提下,加強醫療費支出管理。各地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充分調動各方面節約醫療費用的積極性,可採取核定總額,節約獎勵,超支與有關方面適當掛鉤等辦法,切實加強對管理機構、醫療機構、享受單位和享受者的管理,嚴格控制不合理的支出和浪費。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制定。
離休人員和老紅軍所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擔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確有困難的,可向同級財政申請,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二)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按其上年醫療費實際支出數或前三年醫療費支出平均數,剔除不合理因素後,由原資金渠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納醫療費,實行單獨管理。管理機構應按照「以支定收、以收定支和收支平衡」的原則進行費用籌集、使用和管理。醫療費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幫助解決。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費可以參照離休人員和老紅軍醫療費管理辦法,加強支出管理,減少浪費。
(三)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要積極探索大學生醫療制度改革,加強醫療費用管理。
六、加強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聯合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和財政部制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規定,規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醫療保險基金的財務會計行為,加強對兩個制度執行情況的檢查和監督。
(二)各級財政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提高工作效率,對正常合理的支出要按規定及時審批,按時撥付,對亂收亂支等違紀行為要進行糾正和嚴肅查處,保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安全、正常運營。
(三)醫療保險監督組織、財政、審計部門要定期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於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運營情況的匯報,要定期或不定期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社會公布。
財政部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199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