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禁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培訓教材及相關教輔讀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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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禁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培訓教材及相關教輔讀物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7〕259號
2007年7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盜用出版部門的專用出版權,非法印製或複製銷售職業教育培訓教材及有關教輔讀物;一些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通過非正規渠道購買使用質量低下、粗製濫造的各類盜版職業教育培訓教材及教輔讀物。這些行為不僅影響了職業教育培訓的教學質量,而且違反了我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為進一步加強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教材的使用管理,遏制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教育培訓教材及相關教輔讀物的侵權盜版行為,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增強法制觀念,嚴禁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教育培訓教材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和我部關於加強技工學校、職業培訓機構教材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技工學校、技師學院、職業培訓機構嚴格遵守打擊侵權盜版,保護知識產權的相關法律法規,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增強法制觀念,嚴禁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教育培訓教材,營造「拒絕盜版,從我做起」的良好氛圍。

  二、採取有效措施,開展自查活動

  (一)認真組織自查活動。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在2007年9月至11月,集中三個月時間對本轄區內使用的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教材及教輔讀物進行自查清理。重點是查處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訂購、製售和使用盜版教材及教輔讀物。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積極安排部署自查活動,制定自查方案,明確自查工作的主要任務、工作重點及具體要求。我部職業培訓教材工作委員會將在各地自查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對重點地區、重點問題進行全面檢查。

  (二)嚴肅查處各類違規行為。在自查活動中,對從非法渠道訂購盜版教材和教輔讀物,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銷售、使用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教材及教輔讀物的單位應嚴肅查處。對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職業培訓機構內部人員非法複製發行盜版教材及教輔讀物,要責令其立即停止製售;對正在使用的盜版教材及教輔讀物,要全部收繳銷毀,並採取有效措施,要求使用正版教材及教輔讀物。

  在清查工作中,對從事盜版教材、教輔讀物編印、訂購的責任人,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交當地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規章制度,加強教材使用管理

  各地區要進一步加強對技工學校、技師學院以及職業培訓機構教材及教輔材料的使用管理,做好教材選用工作。要根據《勞動保障部職業教育培訓教材推薦用書目錄》,優先選用我部推薦的國家級教材。對於《勞動保障部職業教育培訓教材推薦用書目錄》中沒有的專業教材,地方、學校可結合實際,開發地方特色專業教材、校本專業教材,報我部職業培訓教材工作委員會備案。同時,各地要建立健全教材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教材使用管理辦法,並通過日常督導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突出問題通報與表彰獎勵相結合等措施,規範教材使用,保證教學質量。

  四、建立舉報獎懲機制,加強宣傳工作

  為防止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教育培訓教材及相關教輔讀物,我部建立了打擊侵權盜版的長效機制。各地勞動保障部門要將本通知及我部《出版物被盜版舉報獎勵辦法》轉發至各級勞動保障部門及技工學校、技師學院和職業培訓機構,並要求其認真做好有關宣傳工作。同時,我部職業培訓教材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立了監督舉報電話(010-64954652),受理製售和使用盜版教材及相關教輔讀物方面的投訴和舉報。

  附件:《出版物被盜版舉報獎勵辦法》

二00七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出版物被盜版舉報獎勵辦法[編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禁製售和使用盜版職業培訓教材及相關教輔讀物的通知
勞社廳函〔2007〕259號
2007年7月2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文件

  為嚴厲打擊侵犯、盜用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專有出版權,非法印刷或複製銷售勞動版圖書及音像電子製品,盜用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名義組織編寫教材、教學參考書等侵權盜版行為(以下簡稱「各類侵權盜版行為」),規範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物侵權盜版獎勵舉報制度,保障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出版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以書面、電話或其他形式向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舉報各類侵權盜版行為,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由此破獲有關案件的人員。對舉報有功人員,由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酌情給予獎勵。

  第二條 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盜印、盜制或出版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享有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

  (二)盜用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名義向有關單位發函,組織編寫教材、教學參考書;

  (三)大量發行、銷售、使用盜印、盜制的勞動版出版物;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非法出版行為。

  第三條 對符合上述獎勵範圍的舉報人的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凡向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舉報並提供確鑿證據,協助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及當地有關部門查獲盜用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名義組織編寫圖書的;或向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舉報並提供確鑿證據,協助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及當地有關部門查獲勞動版被盜版非法出版物的,一經查實,即給予舉報人500元現金或任選600元勞動版出版物的獎勵。

  (二)凡向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舉報並提供確鑿證據,協助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及當地有關執法部門查獲勞動版被盜版非法出版物,經當地執法部門罰沒非法收入,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獲得賠償的,按以下標準給予舉報獎勵:

  (1)賠償額在5萬元以內的,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將給予舉報人500元現金或任選600元勞動版出版物的獎勵;

  (2)賠償額在5萬元至10萬元的,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將給予舉報人1000元現金或任選1100元勞動版出版物的獎勵;

  (3)賠償額在10萬元以上的,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將給予舉報人1500元現金或任選1600元勞動版出版物的獎勵。

  (三)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的有關非法出版活動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經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社長辦公會議批准,可不受上述獎勵金限額的限制。

  (四)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在確定獎金額後,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比例,協商不成的,由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裁決。

  第四條 實施獎勵由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保證不公開舉報人姓名、身份及居住地。


  第五條 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舉報的,對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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