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解決國家物資儲備部門職工子女就業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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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解決國家物資儲備部門職工子女就業問題的復函
勞力字〔1990〕40號
1990年8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文件

物資部:

  你部〔1990〕物函備字150號《關於解決國家物資儲備部門職工子女就業問題的函》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關於能否參照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採伐、鹽業生產四個行業的辦法,允許儲備倉庫招工時照顧安排職工子女就業問題。鑑於國務院1986年7月12日發布施行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中已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因此,除上述四個行業以外,不宜再開「內招」職工的口子。

  目前物資儲備部門尚有2100多名職工子女需要安置就業,這確實是應着力解決的問題。最近,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做好勞動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1990〕28號),提出了解決就業問題的八項措施。希望你們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貫徹落實「三結合」就業方針,在這幾年安置職工待業子女取得顯著成效的基礎上,繼續辦好勞動服務公司,發展集體經濟,同時鼓勵青年自謀職業,以解決職工子女的待業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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