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頒布《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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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於頒布《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5〕254號
1995年6月11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勞動、教育管理機構,解放軍總參謀部軍務部、總後勤部司令部、工廠管理部,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局:

為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的素質,促進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的規定,勞動部制定了《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確定了首批實行《規定》的五十個技術工種目錄,現頒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一日


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培訓的規定[編輯]

第一條 為了適應經濟建設的需要,發展職業培訓,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的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就業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並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技術工種,是指技術複雜、通用性廣、涉及到國家財產、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費者利益的工種(職業)。 技術工種目錄由勞動部確定並頒布。

第四條 對從事技術工種勞動者進行的培訓,必須按照國家職業技能標準、工人技術等級標準或崗位規範的要求進行。 從事技術工種的學徒,其培訓期限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所規定的培訓期執行。 從事技術工種的轉崗、轉業人員,其培訓期限應按崗位規範要求確定。

第五條 技術學校、職業(技術)學校、就業訓練中心及各類職業培訓實體的畢(結)業生,培訓期滿的學徒和轉崗、轉業人員,經職業技能鑑定機構鑑定(考核),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技術等級證書)或崗位合作證書方可就業和上崗。 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知識的培訓、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在推薦、辦理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就業或上崗的有關手續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以及職業培訓實體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職業介紹機構、用人單位和職業培訓實體,勞動行政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九條 對違反上述規定擅自招收、錄用未經培訓和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條 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首批實行《規定》的50個技術工種目錄[編輯]

機械行業:12
鉗工、車工、鏜工、銑工、磨工、鑄造工、鍛造工、電焊工、氣焊工、電工、模樣工、熱處理工
建設業:4
混凝土工、起重機駕駛員、塔式起重機駕駛員、電梯安裝維修工
交通業:2
汽車維修工、汽車駕駛員
電子工業:6
無線電機械裝校工、無線電裝接工、家用電子產品維修工、計算機調試工、計算機文字錄入處理員、無線電調試工
內貿行業:5
製冷設備維修工、家用電熱器與電動器具維修工、辦公設備維修工、眼鏡驗光員、熟食製品加工工
農業:2
乳品檢驗工、農機修理工
礦山採選業:2
爆破工、瓦斯檢查工
技術監督行業:3
長度量具計量檢定工、衡器計量檢定工、食品檢驗工
兵器工業:2
摩托車調試修理工、火炸藥理化分析工
新聞出版行業:4
自動照相排版工、電子分色工、印刷機構維修工、印刷電器維修工
其他:8
中式烹調師、西式烹調師、中式麵點師、西式麵點師、餐廳服務員、美容師、美髮師、按摩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