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蘇州工業園區外國人攜帶第三國女傭來華問題的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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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蘇州工業園區外國人攜帶第三國女傭來華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1996〕267號
1996年12月16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江蘇省勞動廳:

  你廳《關於蘇州工業園區外國人攜帶第三國女傭來華問題的請示》(蘇勞就[1996]30號)收悉。經商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現答覆如下:

  外國人攜帶外籍女傭來華,是屬於一般勞務人員來華就業,根據勞動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經貿部聯合頒發的《外國人在中國就業管理規定》,應從嚴掌握,確需來華的,須報請省級勞動、公安部門審批。審批機關應嚴格控制人員數量及就業範圍。經省級勞動、公安部門批准後,攜帶女傭的外國人可代其申辦就業許可,入境後辦理就業證和居留證。該女傭的就業證與居留證的有效期不得超過攜帶其來華的外國人的居留證有效期。女傭在華就業期間,不得交換雇主,若被解僱,須辦理就業與居留終止手續,並立即出境。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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