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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1959年職工升級工作的幾點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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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對今年職工升級工作的幾點意見
(59)中勞密薪字第1號
1959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
文件

  根據中央5月27日批轉的「國家計劃委員會黨組、勞動部黨組關於1958年勞動工資的基本情況和1959年勞動工資的安排意見的報告」,各地即將開始進行職工的升級工作,對於這一工作應該注意的問題,除上述報告和中央批示中已經確定的以外,現特提出如下幾點意見:

  一、確定工人升級的條件應該根據生產的需要、技術水平、日常生產成績和勞動態度,並適當照顧工齡;確定職員升級的條件應該根據本人現任職務和德、才情況,並適當照顧資歷。

  二、這次升級一般的只應該升一級,不要超升一級以上。如果某些地方採用升半級的辦法,其最高工資等級之上,不得再加副級。升副級的工人在技術水平方面,也應符合或接近上一級的技術等級標準的要求。採用這種升半級的辦法的時候,必須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某些中央主管部門(如鐵道部對鐵道系統)統一規劃下或批准後來實行。

  三、凡實行崗位工資制的工人,一個崗位只有一個工資標準的,不升級。一個崗位有幾個工資標準的,按照升級辦法處理。目前暫不能建立工資等級標準的企業(包括公私合營企業和手工業轉化的企業),可以根據鼓勵先進、鼓勵提高技術的原則,採取群眾站隊的辦法,對其中突出好而工資偏低的工人適當地增加一些工資。

  四、企業中的職員的升級,除考慮企業內部各類人員之間的工資關係外,同時還應該考慮與國家機關同等條件的人員的工資關係,其工資已經高於國家機關同等條件的人員的,一般的不應該再升級,其工資低於國家機關同等條件的人員的,可以考慮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標準升級,以便有利於逐步統一國家機關、事業、企業職員的工資制度。職員內部,還應該注意到技術人員的工資比財經人員的工資一般偏高的情況,因此這次財經人員可適當多升點,而技術人員少升點。在領導幹部中主要的應該是解決由於1956年工資改革中增資受到13~20%的控制而造成領導者工資低於被領導者的問題以及由工人提拔起來的幹部工資偏低的問題。

  企業中的服務人員、勤什人員等的升級面,按職員升級面的規定執行。

  五、下放到人民公社的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升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

  六、在進行升級工作的時候,自始至終都須進行充分的思想政治工作,貫徹執行群眾路線,務使達到有利於職工內部團結、有利於發揮職工的生產積極性和鼓勵職工求進步的目的。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都應以上述要求作為衡量1959年職工升級工作成功或者失敗的標準。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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