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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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7014067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0990140449號令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00140356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4.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3字第1020140355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8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5.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40140496號令修正發布第4-1、8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附表
  6.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1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090140472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7.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勞動部勞動保3字第1110150175 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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