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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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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沿革
制定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勞動部

  1.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0940033417號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四字第0940256186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9條;並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4字第1010130565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2項、第4項、第19條第1項、第3項、第25條第3項、第33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65條第3項、第68條第2項所列屬「勞工保險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管轄;第60條第1項序文、第2項、第61條所列屬「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3.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30136496號令修正發布第1、3、8、9、11、14、20、21、24、25、34、36、38、40、42、46、54、60~62、6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50136605號令修正發布第4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勞動部勞動福3字第1080136070號令修正發布第20、21、24、34、36、38、43、4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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