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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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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行政法規已於2008年10月17日被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自行廢止。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採訪規定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6年11月1日
有效期:2007年1月1日—2008年10月17日(不含本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77號發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廢止。

第一條 為了便於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依法採訪報道,傳播和弘揚奧林匹克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採訪報道北京奧運會及相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北京奧運會是指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和第13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三條 外國記者來華採訪,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簽證。

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外國記者,在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有效期內免辦簽證,憑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旅行證件多次入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第四條 外國記者來華採訪所攜帶的合理數量的自用採訪器材可以免稅入境,有關器材應當在採訪活動結束後復運出境。

外國記者辦理自用採訪器材免稅入境的,應當到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器材確認函,入境時憑器材確認函和J-2簽證辦理通關手續;持奧林匹克身份註冊卡的外國記者,可以憑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出具的器材確認函辦理通關手續。

第五條 外國記者因採訪報道需要可以在履行例行報批手續後,臨時進口、設置、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第六條 外國記者在華採訪,只需徵得被採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

第七條 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協助採訪報道工作。

第八條 北京奧運會外國記者服務指南由第29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依據本規定製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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