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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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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對軌道交通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實施意見
制定機關: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5月15日發布)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個人誠信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北京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條例》、《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文件規定,為保障良好的軌道交通運營秩序和乘車環境,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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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不文明乘車行為包括:

  (一)採取違規進出閘機、偽造變造票卡等方式逃交票款;

  (二)在列車車廂內一人占用多個座位;

  (三)除嬰兒、病人外,在列車車廂內進食;

  (四)推銷產品或從事營銷活動;

  (五)大聲外放視頻或音樂。

二、治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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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軌道交通運營安全專職督查員、文明乘車監督員、軌道運營單位工作人員、乘務管理員發現有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的應當立即勸阻、制止;勸阻、制止不聽的,軌道運營單位有權拒絕提供乘車服務,並立即向公安、交通執法部門報告。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公安執法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三、補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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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上述不文明乘車行為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行為人,可以通過主動參加軌道交通志願服務進行不良信息修復。

四、信息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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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人認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有誤的,以書面形式向市交通執法部門提出個人信用不良信息覆核,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執法部門應當自收到信息覆核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作出處理。經核查屬實的,應當及時予以更正,並將更正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因錯誤記錄個人信用不良信息的,應及時撤銷。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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