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治環境建設的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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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為順利籌備和成功舉辦奧運會進一步加強法治環境建設的決議
2007年7月27日
2007年7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通過

2008 年第29屆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第13屆殘疾人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統稱「奧運會」)將在北京舉辦。辦好奧運會,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共同心願,是中華民族的百年企盼,對於增強中華民族的自尊心、自信心和凝聚力,激勵全國各族人民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奮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提升本市各項工作的法治化水平,紮實推進奧運會籌備工作,實現舉辦一屆有特色、高水平奧運會的目標,推動「新北京、新奧運」戰略構想的實現,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次會議特作出如下決議:

一、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籌備和舉辦奧運會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研究制定籌備和舉辦奧運會急需的地方性法規,修改、完善現有與奧運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依法開展對奧運會籌辦情況的監督工作,促進奧運會籌辦工作的順利進行;加強對與奧運會籌辦工作有關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的督辦工作;充分發揮人大代表的作用,匯集、反映人民群眾對奧運會籌辦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支持和促進奧運會的籌辦工作。

二、本市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認真履行法定職責,依法推進籌備和舉辦奧運會的各項工作,提高城市建設管理和服務水平。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和權限,認真研究、依法解決奧運會籌辦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制定各類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全力做好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的社會治安、道路交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衛生、市容環境、廣告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市人民政府在奧運會籌備和舉辦期間,為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在不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不違背本市地方性法規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奧運會籌備和舉辦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就補充本市地方性法規有關規定,採取臨時性行政管理措施,制定臨時性政府規章或者發布決定,並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三、本市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要認真做好與奧運會籌辦有關的工作,積極開展與奧運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教育,普及奧運相關法律常識,推動法制宣傳教育的 深入開展,提高市民法治意識,培養全體市民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行為習慣,為舉辦奧運會營造濃厚的社會法治氛圍。

四、全體市民要關心、支持奧運會的籌辦工作,積極參與「迎奧運、講文明、樹新風——— 我參與、我奉獻、我快樂」等活動,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高自身文明素質,倡導優雅言行,建立優良秩序,培育優質服務,建設優美環境,促進全社會文明程度的提升。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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