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發〔2024〕3號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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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全面掌握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情況,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國務院決定從2023年11月起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並印發了《關於開展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的通知》(國發〔2023〕18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貫徹落實《通知》精神,現就本市做好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編輯]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聚焦全國文化中心戰略定位,落實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堅持實事求是、改革創新、依法實施,加強組織領導和部署安排,確保普查結果全面客觀反映全市不可移動文物資源基本狀況。
二、目標任務
[編輯]建立全市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和數據庫,實現文物資源資產動態管理;完善不可移動文物認定公布機制,規範認定標準和登記公布程序,健全名錄公布體系;完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機制,構建全面普查、專項調查、空間管控、動態監測相結合的文物資源管理體系;培養鍛煉專業人員,提高文物保護隊伍整體素質,增強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
三、普查範圍和內容
[編輯]普查範圍是市域內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動文物,對已認定、登記的3840處不可移動文物進行複查,同時調查、認定、登記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
普查主要內容包括普查對象名稱、空間位置、保護級別、文物類別、年代、權屬、使用情況、保存狀況等。
四、時間安排
[編輯]此次普查分三個階段進行。普查標準時點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階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務是市區兩級分別建立普查機構和普查隊伍、制定普查實施方案,按照普查技術標準和規範,根據普查系統與採集軟件使用要求,組織開展培訓、試點工作。
(二)第二階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務是以區域為基本單元,實地開展文物調查。
(三)第三階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務是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全市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目錄,完成驗收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
各區政府要根據普查結果,依法認定、登記並公布不可移動文物,建立本行政區域內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目錄,完成驗收並向社會公布普查成果,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將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動文物公布或申報為相應級別文物保護單位。
五、組織實施
[編輯]為加強對文物普查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本市第四次全國文物普查領導小組,負責本市普查組織實施中重大問題的研究和決策,審定本市普查實施方案,不作為市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任務完成後自動撤銷。市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文物局,負責普查工作的日常組織和具體協調。涉及普查經費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負責和協調;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方面的事項,由市財政局、市文物局負責和協調;涉及數據底圖方面的事項,由市規劃自然資源委負責和協調;涉及普查宣傳動員方面的事項,由市委宣傳部、市文物局負責和協調。其他各有關單位要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和普查實施方案要求,及時準確提供本系統文物線索,組織動員本系統配合文物行政部門做好普查工作,協助研究解決普查中涉及本系統的重要問題。
各區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統一安排部署,把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設立相應的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並組建本區普查隊伍,根據文物資源分布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普查實施方案,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認真做好本區文物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市區兩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壓實責任,具體組織實施普查工作,調動文物保護和考古工作機構、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博物館、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及社會力量等參與普查工作,推動普查工作順利開展。
六、工作要求
[編輯](一)充分認識普查目的意義。文物普查是文物事業發展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是確認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總量的重要舉措,對於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文物工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準確判斷本市文物保護形勢、科學制定文物保護政策、高質量推進全國文化中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要充分認識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強化組織領導,確保按時高質量完成普查任務。
(二)周密部署普查工作。各區政府是本區文物普查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積極組織、調集文物系統及相關專業力量參與文物普查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各級普查機構可聘用或從有關單位商調符合條件的人員加入普查隊伍,聘用人員勞務費從普查經費中列支,由聘用單位及時支付,商調人員在參與普查工作期間保留原單位的崗位,工資、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三)合理落實普查工作經費。按照國務院《通知》精神,普查經費由市、區兩級政府共同承擔,列入相應年度財政預算。各區政府要做好文物普查工作所需經費年度預算安排,按時撥付,確保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順利開展。普查經費使用必須嚴格管理,合理安排,專款專用。
(四)規範做好普查質量管理。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責任體系,各區政府履行主體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履行監管責任,各級普查機構承擔直接責任。建立普查數據質量追溯機制,由市文物局統一負責普查質量管理工作,指導各區普查機構如實填報登記信息,加強普查質量控制,嚴格執行普查方案,規範普查工作流程,強化事前事中事後數據質量檢查核查,確保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可信。採用有效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確保普查數據採集、傳輸、存儲和使用安全。
(五)廣泛宣傳文物保護理念。各級普查機構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網絡傳媒作用,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等重要節點,公開徵集文物線索,廣泛宣傳普查工作和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營造良好文物保護氛圍,動員和引導社會公眾參與文物普查。
(六)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建立普查數據質量問責機制,各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如實填報登記信息,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堅決杜絕各種人為干預普查數據行為。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普查數據和資料,對普查中涉及的國家秘密應履行保密義務。在文物普查中,如發現因人為破壞、監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記文物遭破壞、撤銷、滅失的情形,將依法調查處理,嚴肅追究責任,並及時將違法違紀線索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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