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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東城區新大路6號院古槐樹死亡問題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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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處理東城區新大路6號院古槐樹死亡問題的通報
京政發〔1991〕18號
1991年3月18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總公司,各高等院校:

1991年3月8日召開的第4次市政府常務會議決定,對造成東城區新大路6號院內一棵古槐樹死亡的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給予嚴肅處理。現通報於下:

位於東城區新大路6號院內的一棵古槐樹,樹齡在300年以上,屬一級古樹。1986年,租用該院部分房屋的宣武區「北京長城工商股份有限公司」,在距古槐樹1米處搭建小爐灶。1987年,該公司用所租房屋開辦「長城餐廳」,又在古槐樹旁設置6台爐灶,並在樹冠下豎起7根煙囪。環保和園林部門因該單位行為違法,曾令其改變爐灶與煙囪布局,並處以罰款,但是,「長城餐廳」仍未對古槐樹採取根本保護措施。由於長期煙熏火烤,古槐樹於1988年春夏間死亡。這是一起嚴重的毀壞古樹事故。

按《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生存於單位範圍內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負責管護。該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古樹名木的管護責任單位要切實加強保護工作,禁止一切損害古樹的行為」。新大路6號院內這棵古槐樹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法定管護單位「長城餐廳」違反了城市綠化和保護古樹名木的法規、規章,破壞了古樹的生存條件。

按《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和古樹名木管理辦法規定,各級園林部門是城市古樹名木的主管機關,應負責指導、督促、檢查古樹名木的管護工作。古樹名木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還規定「古樹名木已遭損傷的,責令停止違章行為」。這棵古槐死亡,暴露出市、區園林部門對本部門主管實施的法規執行情況疏於監督檢查,對損壞古槐樹的違法行為糾正不力。

為挽回不良影響,嚴肅法紀、政紀,市政府決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一、市園林局作為本市古樹名木保護的主管機關,對於損傷古樹名木的行為,糾正措施不力,執法不嚴,對古槐樹死亡負有領導責任,決定對市園林局局長趙一恆同志通報批評。

二、東城區人民政府作為區園林局的直接領導機關,對古樹名木的管理和執法工作缺乏認真的監督檢查,對古槐樹死亡負有領導責任,決定對分工主管園林工作的副區長白廣全同志通報批評。

三、東城區園林局在綠化和古樹普查中,將新大路6號院的古槐樹漏查漏報,後來發現古槐瀕臨死亡時,未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也未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進行搶救,對該樹死亡負有直接領導責任,依法對東城區園林局局長於俊傑同志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四、宣武區「北京長城工商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長城餐廳,不但不依法履行保護古樹的責任,反而在古樹下設置爐灶、煙囪,對古樹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造成古樹名木死亡的,責令責任者,按古樹名木價值賠償損失,並處以罰款。因此,責成東城區園林局依法對長城餐廳等負有管護責任的單位予以經濟處罰,並責成其上級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市政府認為,對造成古槐樹死亡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嚴肅處理,絕非小題大做,而是關係到執法的嚴肅性和首都文明建設的大問題。

北京是歷史悠久的文化古都。遍及京城的古樹名木,是古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北京的寶貴財富。為了保護古樹名木,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發布了《北京市城市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市人大常委會頒布了《北京市城市綠化條例》,市政府專門制定實施了《北京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但是,有些單位、有些領導幹部,不認真學習法規,不嚴肅執行法規,以致出現古槐死亡的嚴重事件。

為杜絕此類事件的再次發生,市政府要求,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的負責同志,全體工作人員,以及每一個市民,都應該認真學習這些法規規章,牢固樹立首都意識、法律意識和綠化意識,嚴格守法,為保護好首都的綠化成果和古樹名木做出貢獻。各級園林行政部門要從中汲取教訓,提高認識,嚴格執法,加強執法監督檢查,切實把古樹名木保護好。本市各行政機關,都要從古槐死亡事件的處理中受到教育,提高法制觀念,檢查本部門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真正把依法治市落到實處。

特此通報。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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