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
←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發〔2010〕7號 2010年4月3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2年) |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和廣大市民的大力支持下,本市自2008年10月11日起試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取得良好效果,交通擁堵得到緩解,空氣質量持續改善。但隨着機動車保有量快速增長,空氣質量改善和道路交通壓力進一步加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要求,為公共交通發展贏得時間和空間,保持道路交通基本順暢,加快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市政府決定自2010年4月11日起,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2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繼續實施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限行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定,按車牌尾號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限行日,分別為:
(一)自2010年4月11日至2010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10年7月11日至2010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0年10月10日至2011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1年1月9日至2011年4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2011年4月10日至2012年4月10日期間,限行的機動車車牌尾號輪換辦法另行提前公告。
四、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市政府將進一步貫徹落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戰略,通過採取加快軌道交通建設、優化地面公交運營環境、調整重點區域停車收費價格、整頓停車秩序、開展區域校車試點、加強占掘路管理、推進駐車換乘系統建設、進一步優化出租汽車運營模式、擴大高速公路不停車收費系統使用範圍、優化自行車與行人交通系統等綜合措施,進一步緩解交通擁堵。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一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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