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京政發〔2009〕8號 2009年4月6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工作日高峰時段區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2010年) |
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各部門各單位、駐京部隊和廣大市民特別是擁有機動車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08年10月11日起試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執行,取得良好效果。本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好於往年同期,市區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車速提高。但隨着機動車保有量持續快速增長,市區空氣質量和道路交通壓力將進一步加大。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要求,鞏固前一階段實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進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設「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市政府決定繼續實施交通管理措施。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2009年4月11日起,本市各級黨政機關繼續封存30%公務用車。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央國家機關,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中央和本市所屬的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公務用車繼續按車牌尾號每周停駛一天(0時至24時),範圍為本市行政區域內道路。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有關規定,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條範圍內的機動車外,本市其他機動車(含已辦理長期市區通行證的外省、區、市進京機動車)繼續試行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駛時間為7時至20時,範圍為五環路以內道路(不含五環路)。
三、根據上述第一、二條規定,按車牌尾號每周一日高峰時段停駛(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機動車車牌尾號分為五組,每13周輪換一次停駛日,分別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臨時號牌,機動車車牌尾號為英文字母的按0號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駛機動車車牌尾號分別為:2和7、3和8、4和9、5和0、1和6。
四、以下機動車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
(二)公共電汽車、省際長途客運車輛及大型客車、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小公共汽車、郵政專用車、持有市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營運證件的車輛,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定的單位班車和學校校車;
(三)車身噴塗統一標識並執行任務的行政執法車輛和清障專用車輛;
(四)環衛、園林、道路養護的專項作業車輛,殯儀館的殯葬車輛;
(五)懸掛「使」字頭號牌車輛及經批准臨時入境的車輛。
市政府將繼續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實施分階段緩解市區交通擁堵方案,打通斷頭路,完善過街設施,優化平交路口,暢通道路微循環系統,努力構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綜合交通體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別化配套建設停車位標準和適度提高停車收費價格,嚴格規範占道停車;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統,大力推進現代交通文明建設,進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務水平。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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