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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運動中關於工商戶分類處理的標準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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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於1987年被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布自行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運動中關於工商戶分類處理的標準和辦法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1952年3月12日
本作品收錄於《人民日報
一九五二年三月八日政務院第一百二十七次政務會議批准
人民日報1952年3月12日於頭版刊載
1987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政法、軍事、機關工作和其他法規的通知宣佈失效。

一、守法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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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未發現有任何違法行爲,本人也具結保證無違法行爲,經審查結果估計無問題者。對於這類工商戶的處理辦法,即給以守法戶通知書。

二、基本守法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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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根據本人坦白具結及政府已有材料證明,其違法所得(主要是偷漏稅,或小額偷工減料)總額未滿二百萬元,經審查結果估計縱有隱瞞,問題不大而又性質不惡劣者。

(乙)違法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但情節輕微,並徹底坦白者。

對於以上兩種工商戶的處理辦法,其違法所得總額未滿二百萬元者,一般免退,少數情節較重者酌退一部;其違法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者,只令其退出超過部分;並均給以基本守法戶處理通知書。

三、半守法半違法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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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偷稅漏稅、盜騙國家資財、偷工減料等違法所得總額超過二百萬元,其違法行爲除使國家、人民直接遭受經濟損失以外,無其他嚴重危害作用者。

(乙)情節雖較嚴重,但在「五反」中已徹底坦白並立功贖罪者。

對於以上兩種半守法半違法戶的處理辦法是「補退不罰」,並給以半守法半違法戶處理通知書。

四、嚴重違法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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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偷稅漏稅、盜騙國家資財、偷工減料等違法所得數量較大又有嚴重危害作用者,或雖無嚴重危害作用,但拒不坦白者。

(乙)完全違法戶,但尚非罪大惡極,且已徹底坦白,並有立功表現者,得減輕其處罰,列入本類工商戶。

對於以上兩種嚴重違法戶的處理辦法,除令其退出違法所得外,並按情節酌處罰金。

五、完全違法戶(即極嚴重違法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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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對於國家社會建設事業(特別是國防軍事設施),或人民安全有極嚴重危害作用的盜竊犯。

(乙)集體盜竊案的組織者和大盜竊犯。

(丙)藉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牟利,使國家人民遭受極嚴重損失,或有其他特別惡劣的犯罪行爲者。

(丁)有嚴重違法行爲,拒不坦白或抗拒運動者。

對於以上四種完全違法戶的處理辦法,應予法辦,除令其退出違法所得外,並按其情節從重處以罰金,或判徒刑,最重者可判死刑,並沒收其財産的一部或全部。

六、關於行賄行爲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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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在公平交易中的小額回扣或被勒索而無違法所得不應認爲行賄者以及雖屬行賄但情節輕微者外,其他凡有行賄行爲者,應按其情節處以罰金。拒不坦白者,應加重其罰金。情節特別嚴重者,應加重處刑。

七、關於違法行爲的追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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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稅漏稅、偷工減料兩項違法所得,一般只補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補退。但拒不坦白及情節特別嚴重者,得酌情令其補退一年半或二年,二年半或三年。其他各項違法行爲和違法所得,一般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日即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算起。惟隱匿侵吞敵僞財産,應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其中隱匿侵吞敵僞財産的數量不大,並對國家無嚴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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