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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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國辦發〔2010〕4號文件精神促進本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 北京市人民政府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文件的通知
京政發〔2010〕13號
2010年4月30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此通知又稱為「京十二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市屬機構: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房地產市場調控,堅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切實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編輯]

(一)各地區、各部門和各單位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國務院文件精神上來,從首都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出發,充分認識房價過快上漲的危害性,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採取切實有力措施,遏制房價過快上漲,促進民生改善和經濟發展。

二、堅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編輯]

(二)嚴格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購買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30%;對貸款購買第二套住房的家庭,貸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於50%,貸款利率不得低於基準利率的1.1倍。

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金融機構依據有關規定,通過本市房屋交易權屬系統數據等認定第二套住房。

嚴格限制各種名目的炒房和投機性購房。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狀況,暫停發放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本市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市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暫定同一購房家庭只能在本市新購買一套商品住房。

(三)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稅務部門要嚴格按照稅法和有關政策規定,認真做好土地增值稅的徵收管理工作,對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重點清算和稽查。

加強對存量房交易的稅收管理,在計徵稅款時納稅人不能提供原購房價款憑證和其他完整準確稅費憑證的,稅務部門可通過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查詢相關信息資料,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徵收方式和應徵稅款。

三、增加住房有效供給

(四)增加居住用地有效供應,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及時制定並公布以住房為主的房地產供地計劃,並切實予以落實。2010年政策性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於住房建設用地供應總量的70%,其中政策性住房建設用地供應占全市住房供地50%以上。市國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住房銷售價位、套數、套型面積、政策性住房配建比例以及開竣工時間、違約處罰條款等納入土地出讓合同,確保中小套型住房供應結構比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到位。

要依法加快處置閒置房地產用地,對收回的閒置土地,要優先安排用於普通住房建設。在堅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同時,探索「綜合評標」、「一次競價」、「雙向競價」等出讓方式,抑制居住用地出讓價格非理性上漲。

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加強協調服務,加快審批速度,促進住宅項目儘早開工建設和銷售,增加有效供應。對加快建設和銷售、誠實守信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供地。

四、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編輯]

(五)確保完成2010年新開工建設和收購政策性住房13.6萬套,占全市住宅新開工套數50%以上,竣工政策性住房4.6萬套的工作任務。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加快落實建設計劃,力爭2010年二季度實現供地,三季度全面開工。大力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進一步推動住房保障向租售並舉轉變。創新方式,擴大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收購規模。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前提下,支持國有企業、產業園區和社會單位利用閒置自用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鼓勵集體經濟組織依照規劃、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發展公共租賃住房。

(六)實施保障性住房全過程「陽光工程」。加強保障性住房各環節監督管理,實行政策制定公開、建設計劃公開、土地供應公開、建設過程公開、資格審核公開、房源分配公開、資金使用公開、後期管理公開、違規查處公開、辦事程序公開。

五、加強市場監管[編輯]

(七)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購地和融資的監管。市國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大專項整治和清理力度,依法嚴格查處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對商品住宅用地儲備量大、未按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時限開竣工或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暫停土地競買資格。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參與土地競拍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其股東不得違規對其提供借款、轉貸、擔保或其他相關融資便利。嚴禁非房地產主業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參與商業性土地開發和房地產經營業務。國有資產監督和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商業銀行要加強對房地產企業開發貸款的貸前審查和貸後管理。對存在土地閒置及炒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商業銀行不得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

(八)加強商品房預售監督管理。對取得預售許可或者辦理現房銷售備案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要在3日內一次性公開全部銷售房源,並嚴格按照申報價格明碼標價對外銷售。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對已發放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進行清理,對存在捂盤惜售、囤積房源、哄抬房價等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加大曝光和處罰力度,問題嚴重的要依法取消經營資格,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九)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完善房屋租賃管理政策,規範房地產經紀機構行為,搭建房屋租賃信息平台,進一步規範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十)市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稅務、工商、國有資產監督和金融監管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分工協作,加強對相關企業和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監督管理。建立聯動監管工作機制,採取聯合執法、綜合檢查等方式,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2010年5月底,市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聯合專項檢查。

(十一)進一步加強房地產市場統計分析和監測,完善房價分類統計和發布機制,穩定市場預期。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積極做好政策解讀工作,大力宣傳房地產市場調控政策和政策性住房建設成果,引導居民住房理性消費。

(十二)各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要根據本通知精神,調整和完善相關措施,全面落實各項調控政策,全力推進政策性住房建設,切實擔負起穩定房價和住房保障職責。市住房城鄉建設和市監察部門要對市有關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落實本通知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穩定房價、推進政策性住房建設工作不力,影響社會發展和穩定的,要追究責任。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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