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及「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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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轉發國務院「關於
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及
「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
幾項內部規定」的通知

京政發〔1980〕144號
1980年12月8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件

各區、縣人民政府(革命委員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高等院校:

  現將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及《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轉發給你們,並作如下補充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貴重藝術品,金、銀、珠、寶製品,設備器材,有科研價值的物品以及各種高級消費品,全部上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處理。

  二、專業用品,報經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批准後,可由受禮單位留作公用。

  三、小禮品、紀念品,按國務院規定,由受禮單位處理。

  四、其他物品,報經區、縣、局一級單位批准後處理。

  各單位應即對所收外國人贈送的禮品進行清查處理。應上交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處理的各種物品,請於一九八○年底以前全部列表上交。

  今後,對外談及禮品問題時,即按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的精神表態。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供內部掌握執行。

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編輯]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
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

國發〔1980〕282號
1980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文件
(一九八〇年十一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為改革我國在對外活動中有關贈禮、受禮的規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我國各級政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成員,在同外國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除確有必要,並經授權機關批准者外,一律不向對方贈送禮品,也不接受對方的禮品。

  二、在對外交往中,嚴禁公開示意或暗示對方贈與禮品,或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變相敲詐勒索。違者從嚴處分。

  三、在對外交往中,由於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

  四、國際上交換科研資料、技術資料、圖書期刊,相互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經濟文化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非消費品性質的紀念品,有關國家贈與我援外人員和勞務人員的獎品,個人親友之間的饋贈,不屬於本決定範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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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編輯]

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
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

國發〔1980〕283號
1980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國務院關於修訂在對外活動中贈送和接受禮品的幾項內部規定的通知
文件

  根據中共中央〔1980〕63號文件精神,國務院制訂了公開發表的《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並指出如有必要贈禮,須經授權機關批准。鑑於在對外交往中,有關授受禮品的情況比較複雜,為此,特作如下幾項規定,供內部掌握執行。

  一、黨中央主席、副主席、總書記,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政協主席出國正式訪問,如有必要,可按國際通例,以黨中央、人大常委會、政府或政協名義,向邀請國贈送少量有紀念意義的禮品,贈禮金額掌握在人民幣一千五百元至二千元之內。

  二、我國政府代表(代表團)參加外國重大慶典活動,以及友好省、市間官方首次往來,根據實際情況需贈禮者,贈禮金額掌握在五百元之內。

  三、我國駐外機構和出國代表團、組,根據所在國的習慣,如果需要,可向接待人員、服務人員贈送小紀念品(每件價值在人民幣五元以內)。代表團、組贈送小紀念品的費用,可按出訪人數,時間長短,每人掌握在十五元之內(三、五人的代表團、組,每人掌握在二十元之內);大型的文藝、體育等代表團,最高限額不超過三百元。

  在國外享受獎學金的留學人員結業時,可向校方、導師或教師贈送少量禮品或紀念品。

  對來華幫助建設或免費講學的外國專家、技術人員,在他們離華歸國時,可贈送少量禮品或紀念品。

  四、各單位在對外活動中,確有需要,必須贈禮者,授權批准機關為中央一級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區領導機關。審批時,應從嚴掌握。

  五、在對外交往中,如對方贈禮而難以謝絕者,可以收下,但不回禮,或酌情回贈少量有紀念意義的禮品。

  六、國務院關於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適用於我國單位和個人同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的交往。他們對我國建設事業的捐贈,不屬禮品範圍,可以收下,並按中央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七、中央一級各單位和所屬單位所收禮品,按系統分別上交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和全國政協秘書處,由其將所收的上交禮品,按貴重藝術品,金、銀、珠、寶製品,設備器材,以及有科研價值者,分別轉交國庫、博物館、科研等單位。高級消費品,如電視機、錄像機、錄音機、照像機、電冰箱等,可按需要,分配給有關單位公用。

  外國人給我國某一單位贈送的專業用品,經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可由受禮單位留用。外國人向參觀單位或個人贈送的小禮品、紀念品,如圓珠筆、筆記本、打火機、手絹、紗巾、兒童玩具之類,可由受禮單位留用或處理給個人。

  其它物品,適於公開出售者可交商業部門出售,不適於公開出售者可在內部暫按國內市價五折出售,所得款項均上繳國庫。食品之類可在受禮單位集體處理。

  各省、市、自治區也按上述辦法處理。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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