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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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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層字〔2018〕500號
2018年5月16日

局屬各單位: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信申請表(略)

     2.開具證明信樣式(略)

     3.公民有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表(略)

     4.無犯罪記錄證明(申請人持有聯)(略)

     5.有犯罪記錄證明(申請人持有聯)(略)

北京市公安局
2018年5月16日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實施細則(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和公安部關於「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改進和規範派出所開具證明工作,向群眾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根據公安部等12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公通字〔2016〕21號)要求,結合首都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由本市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

  (一)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

  1.受理條件:

  公民因變更或者更正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證號碼等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到公安派出所開具相應證明的。

  2.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未滿18周歲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開具此證明的,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還需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可證明監護關係的相關材料。

  (3)非本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辦理地點和時限:

  申請人應向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地戶籍派出所申請辦理(附件1);開具戶口遷移證明的,申請人應向遷入地戶籍派出所申請辦理。申請人可於受理3個工作日後,到申請地戶籍派出所領取《證明信》(附件2)。《證明信》有效期30天。

  (二)註銷戶口證明

  1.受理條件:

  公民因死亡、失蹤、服現役、出國(境)定居、加入外國國籍、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註銷,需要開具註銷戶口證明的。

  2.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未滿18周歲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開具此證明的,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還需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可證明監護關係的相關材料。

  (3)非本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4)公民因死亡、失蹤戶口被註銷的,由其直系親屬持《居民身份證》及直系親屬關係證明等材料辦理。

  3.辦理地點和時限:

  申請人應向戶口註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附件1)。申請人可於受理3個工作日後,到申請地戶籍派出所領取《證明信》。該《證明信》有效期30天。

  (三)親屬關係證明

  1.受理條件:

  公民為證明親屬關係,通過查詢派出所戶籍檔案等能夠確認親屬關係,需要開具證明的。

  2.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公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護照等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2)未滿18周歲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行為民事能力人開具此證明的,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還需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及可證明監護關係的相關材料。

  (3)非本人辦理的,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辦理地點和時限:

  申請人應向與親屬關係人員曾經同戶地戶籍派出所申請(附件1)。申請人可於受理3個工作日後,到申請地戶籍派出所領取《證明信》。該《證明信》有效期30天。

  (四)臨時身份證明

  1.受理條件:

  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以及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需要開具臨時身份證明的。

  2.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1)急需辦理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婚姻登記的公民,需提供本人護照或駕駛證等有效身份證件。

  (2)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公民,需提供本人准考證。

  (3)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具法定身份證件的,由公安派出所通過內部核查確定身份。

  3.辦理地點和時限:

  (1)公民因急需辦理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需要辦理的,到機場、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旅館轄區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立即辦理。

  (2)公民因參加考試需要辦理的,到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立即辦理。

  (3)公民為辦理婚姻登記、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需要辦理的,到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立即辦理,並註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4)臨時身份證明有效期7天。

  (五)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

  1.受理條件:

  因撿拾棄嬰(兒童)需要開具報案證明的。

  2.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報案人或撿拾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等其他有效身份證件。

  3.辦理地點:

  申請人應向撿拾地派出所提出申請,經派出所開展核實查證工作後出具《報案證明》。

  (六)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1.受理條件:

  本市戶籍居民因下列原因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有無犯罪記錄證明。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資質、資格註冊或執業必需具備無犯罪記錄的。

  (2)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公證事項的。

  (3)公民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眾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動必須具備無犯罪記錄的。

  2.需提供的相關材料:

  申請人需持《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辦理。非本人辦理的,還需提交委託公證、被委託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及其複印件。未滿18周歲的公民或其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辦理,應提交其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或《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及複印件,以及能夠證明監護關係的證明材料。所有申請人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還應根據不同情形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1)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用於資質、資格註冊或執業需要的,須持申請資質、資格註冊或執業的其他相關文書及複印件;

  (2)非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僅是行政機關、組織文件規定要求出具的,須持相關機關、組織開具的函件。

  (3)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的,須持公證部門開具的《公證委託函》。

  (4)用於從事涉及國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眾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動需要的,須持相關單位人事部門開具的書面說明(函件),書面說明應清楚、充分說明開具有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必要性,以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3.辦理地點和時限

  申請人應向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辦理(附件3)。申請人可於受理7個工作日後,到申請地公安派出所領取《有無犯罪記錄證明》,遇有複雜情形的需再延長10個工作日領取。《有無犯罪記錄證明》有效期60天。

  二、本市其他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

  (一)非正常死亡證明

  公安機關相關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由相關案(事)件辦理部門出具:

  1.治安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負責辦理案(事)件的屬地公安分局治安部門為家屬出具相關調查結論,並簽發殯葬及註銷戶口的證明。

  2.刑偵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負責辦理案件、委託出具死亡證明的刑偵部門為家屬出具相關調查結論,並簽發殯葬及註銷戶口的證明。

  3.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證明。由負責事故處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案民警,持相關材料到市公安交通司法鑑定中心申請,經審核批准後簽發註銷戶口的證明。

  (二)被拐兒童身份證明

  由負責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根據案件調查結論,為被拐兒童開具身份證明。

  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1.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其他證明,依據相關規定執行。

  3.本規範涉及的相關業務內容分別由交管局、刑偵總隊、治安總隊、人口基層總隊等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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