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處理違法違規戶口工作規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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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處理違法違規戶口工作規範的通知
京公人口基層字〔2020〕284號
2020年4月22日
有效期:2020年5月7日至今

駐局紀檢監察組,法制、刑偵、網安總隊,各分局: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處理違法違規戶口工作規範》印發給你們,請迅速組織有關人員認真學習並嚴格遵照執行。對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人口基層總隊反映。

北京市公安局
2020年4月22日



北京市公安局處理違法違規戶口工作規範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本市戶口管理,及時發現、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戶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的通知》等文件政策精神,結合本市戶口管理相關規定製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北京市的戶口。

  第三條 規範實施後尚未處理的違法違規戶口適用本規範。

  第四條 公安機關處理違法違規戶口以「更正錯誤、註銷違規、確保唯一、保障權益」為原則。

  第五條 公安機關對違法違規戶口應及時處理。

  第六條 本規範所稱違法違規戶口是指在戶口登記中所產生的錯誤戶口、重複戶口、違規戶口等,包括:

  (一)錯誤戶口,是指戶口登記內容與真實情況不符的戶口。

  (二)重複戶口,是指同一個人具有兩個以上戶口,且其中之一為本市戶口的。

  (三)違規戶口,是指不符合本市落戶規定從外地遷入本市或在本市登記的戶口,以及在外地違規登記並遷入本市的戶口。

  (四)其他違法違規戶口。

第二章 違法違規戶口的處理[編輯]

  第七條 戶口登記內容錯誤的,應當進行更正。

  第八條 戶口登記重複的,對重複登記的戶口予以註銷,保留唯一戶口。

  第九條 對違規戶口,予以註銷,依託違規戶口遷入或登記的戶口一併註銷。

  第十條 其他違法違規戶口,根據具體情形予以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處理違法違規戶口後,原戶口被登記人辦理之前已經存在的事務,如果需要相關戶籍證明的,公安機關可以出具。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註銷違法違規戶口後,應出具相應材料以便原戶口被登記人進行戶口重新登記。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處理違法違規戶口,應在違法違規戶口發現時起六個月內辦理完成,如因特殊情況六個月內無法辦理完成的,經市公安局批准可延長三個月,公告期不計入辦理期限。如需請示上級部門的,請示期間不計入辦理期限。

第三章 違法違規戶口處理程序[編輯]

  第十四條 違法違規戶口由戶口現登記地公安分局負責處理。

  第十五條 其他公安機關發現違法違規戶口線索應移交給現登記地公安分局。

  第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戶口的管轄公安分局間有爭議的,報請市公安局指定管轄。

  第十七條 負責處理違法違規戶口的公安分局,應做好調查、取證工作,查清事實後,對違法違規戶口予以相應的處理。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在處理違法違規戶口時,應充分聽取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對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覆核;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採納。

  第十九條 查處違法違規戶口時,公安機關可以暫時停止違法違規戶口業務辦理,直至違法違規戶口處理完畢。

  第二十條 暫時停止違法違規戶口業務辦理期間,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如有特殊情況需辦理特定業務的,可以向戶口登記地公安分局提出申請。在違法違規戶口處理前,所辦理的業務僅限於戶口不存在問題部分的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 違法違規戶口處理完畢,公安機關應立即恢復業務辦理。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違法違規戶口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向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知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告知,應噹噹面進行,無法當面告知的,可以通過電話、短信、傳真的方式告知;如通過以上方式均無法告知的,可以通過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為轉達。

  如通過上述方式仍無法告知的,可以公告告知。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在違法違規戶口處理決定作出七日內,將處理決定書送達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五條 送達處理決定書應當首先採取直接送達方式,交給受送達人本人;受送達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屬、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員會代收。受送達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和捺指印的,送達人可以邀請其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也可以對拒收情況進行錄音錄像,把處理決定留在受送達人處,並記錄拒絕的事由、送達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捺指印,即視為送達。

  無法直接送達的,委託其他公安機關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可以採用傳真、互聯網通訊工具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

  經採取上述送達方式仍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公告的範圍和方式應當便於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曉,公告期限不得少於兩個月。

  第二十六條 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違法違規戶口是由公安機關單方面工作過錯造成的,公安機關應及時、主動處理,並最大程度保障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權益,儘可能減少對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處理因自身單方面原因所造成的違法違規戶口,不得暫時停止違法違規戶口業務辦理,但可能造成違法違規戶口今後難以處理或後果進一步擴大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違法違規戶口被登記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要求對違法違規戶口進行處理的,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可以予以當場辦理。

  第三十條 違法違規戶口涉及違法犯罪的,按照相應的程序辦理,對違法違規戶口的處理適用本規範。

第四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一條 查處違法違規戶口過程中發現民警違紀的,由公安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調查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相關人員在戶口申報過程中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範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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