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規範(試行)的通知 京公人管字〔2010〕1015號 2010年9月9日 |
開發區、燕山、清河分局,各分縣局:
現將《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規範(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1.保密協議書(範本)
2.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及填表說明
3.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
二○一○年九月九日
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規範
(試行)
第一條 制定依據 為規範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更好地服務社會、服務群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北京市公安局關於認真查驗律師註冊印章做好律師接待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印發戶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服務措施的通知》相關精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工作原則 對外提供人口信息查詢戶籍地址服務工作應堅持促進社會管理、方便群眾生活、打擊違法犯罪、保護公民隱私的原則。
第三條 受理機構 各分縣局戶籍大廳、各戶籍派出所戶籍接待室負責受理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實行首接負責制,不得相互推諉,受理對象不受地域限制。由被查詢人現住地派出所負責與被查詢人聯繫核實工作,由接待查詢受理地派出所負責最終答覆查詢人查詢結果。市局人口管理處負責對外提供查詢人口信息戶籍服務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四條 被查詢對象範圍 本市戶籍人口和已經在本市公安機關辦理過暫住證件的暫住人口。
第五條 適用範圍 國家機關、部隊等黨政機關因「政審」等工作需要;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因工作公務需要;公、檢、法及紀檢監察部門因辦案工作需要;政府職能部門因社會管理工作需要;律師事務所因承辦法律事務查詢需要;公民個人因私尋親訪友需要;公民因查詢新生兒姓名重名情況需要。
第六條 查詢需核驗的證件和證明。
(一)國家機關、部隊等黨政機關因「政審」等工作需要、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因公務需要查詢的,憑單位人事或保衛部門註明查詢事由的《介紹信》、查詢人本人《工作證》或《軍官證》、《居民身份證》。
(二)律師事務所因承辦法律事務需要查詢的,憑律師事務所註明委派律師姓名、查詢事由並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的介紹信、當事人《委託協議書》和複印件、《律師執業證》和複印件、律師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三)公民個人因私尋親訪友需要查詢的,憑本人《居民身份證》。
(四)對新生兒姓名的重名情況需要查詢的,憑《生育服務證》和查詢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五)公安系統內部可使用公安專線電話查詢,無公安專線電話的可憑《人民警察證》和單位《介紹信》的電話傳真件查詢。
(六)政府職能部門因社會管理工作需要查詢相關統計信息的,必須簽訂《保密協議書》(附件一)。
第七條 信息提供範圍
(一)國家機關、部隊等黨政機關因「政審」等工作需要、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因公務需要,查詢人口信息中群眾住址信息的,可以提供人口信息中被查詢人本人的常住戶籍登記地址或暫住戶籍登記地址,其他信息一律不得對外提供。
(二)公、檢、法及紀檢監察部門因調查、辦案工作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憑單位證明可提供被查詢人家庭成員信息。
(三)公民個人因私尋親訪友查詢的,必須徵得被查詢人同意後,方可向查詢人提供被查詢人本人的戶籍登記地址、暫住戶籍登記地址或聯繫方式。外籍人員因私查詢人口信息的按照公民個人因私尋親訪友對待。
(四)公民需要查詢新生兒姓名重名情況的,可提供姓名重名情況的統計數字。
(五)律師事務所因承辦法律事務查詢,可提供姓名、性別、年齡、戶籍地址、民族、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等內容。
(六)政府職能部門因社會管理工作需要,查詢本轄區人口統計數字信息的,經上級人口管理部門批准,可以提供相關統計數字。
(七)持介紹信查詢的,僅提供介紹信中指定的被查詢人員的信息。對查詢人數較多,介紹信無法註明詳細人員的,可另附紙製名單並加蓋單位公章。
第八條 信息提供方式
(一)人口信息查詢結果可口頭告知或以紙質形式對外提供,不得對外提供任何電子文檔。
(二)公、檢、法、紀檢監察部門及律師因調查、辦案工作需要,可通過派出所工作綜合信息系統「人口查詢—對外常住人口查詢信息打印」和「對外暫住人口信息查詢打印」兩個模塊打印查詢結果對外提供。如查詢人需要在查詢結果上蓋章的,可在信息查詢打印表上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第九條 不納入信息查詢範圍的事項
(一)外國使領館及辦事機構查詢人口信息一律通過外事部門聯繫。
(二)新聞媒體因宣傳報道需要查詢人口信息的,由市公安局外宣部門接待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來信來函要求查詢信息的,由收信單位按本規定第七條第二、三款相關規定辦理,其程序納入處理信訪件統一管理。
第十條 查詢工作流程及工作要求
(一)對外提供查詢應遵循審核、告知、登記、查詢的工作流程。在審核相關證件和證明材料後,民警應告知查詢人認真閱讀人口信息查詢注意事項,明確承擔的責任及義務,由查詢人填寫《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附件二)並簽字確認後,方可提供查詢。
(二)接待查詢工作應做到認真細緻,規範服務。民警對查詢人的證件與證明材料要認真核實,問清事由,做好登記;對符合查詢條件的可提供查詢結果;對無正當理由或手續不全的不得提供查詢,並做好解釋工作。
(三)各分縣局要明確職責和工作標準,確定專人負責,切實落實工作責任制。要嚴格本規範規定的工作程序和標準,依法按程序辦理,對違反本規範規定提供查詢並造成後果的,要嚴肅處理並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 查詢登記制度 各查詢單位要建立健全信息查詢登記制度,將每次查詢日期、查詢人姓名、單位、查詢原因,所持證件或證明及被查詢人姓名、性別、查詢結果、檔案編號等詳細填寫在《人口查詢登記表》(附件三)內,並將《人口查詢登記表》、《介紹信》、證明材料、當事人《委託協議書》複印件、查詢人證件複印件等資料按時間順序裝訂成冊,妥善保管,保存期限2年。
第十二條 本規範由市局人口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範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凡過去有關信息查詢規定與本規範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範為準。
主題詞:人口管理 對外查詢 工作規範 通知
抄送:局領導。
辦公室,法制辦,出入境管理處。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2010年9月16日印發
京公人管字[2010]1015號附件1:
保密協議書
為確保公安機關提供的人口信息在使用、管理中的安全保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公安機關警務工作秘密具體範圍的規定》等法律規定,現就相關保密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公安機關依法強制採集的戶籍登記信息為警務工作秘密。為促進社會管理工作,對外提供的戶籍登記信息涉及公民個人隱私,使用單位及個人確保在使用、管理公安機關提供的戶籍登記信息過程中採取同等強度的保密措施,並對公民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二、未經公安機關許可,使用單位及個人不得將從公安機關獲取的戶籍登記信息向第三方機構、個人提供或與第三方機構、個人共享。
三、使用單位及個人由公安機關獲取的戶籍登記信息在使用、管理中不得泄露信息來源。使用中應與本人核實確認,確保與公民本人身份信息一致。
四、使用單位為完成 (工作內容) 工作,承諾查詢到的 某某等 戶籍登記信息僅限於此專項工作中使用。
五、此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公安機關(印章) 使用單位(印章)
主管領導簽字: 主管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人口信息查詢申請表及填表說明
申請查詢人信息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證件
名稱 號碼
號碼
單位
聯繫地址
聯繫電話 郵政編碼
被查詢人信息 姓名 同音□
同字□ 性別 出生日期或年齡
身份證號碼 籍貫
或出生地
居住地址或單位職業 查詢常住人口
查詢暫住人口
與被查詢人關係及查詢原因
查詢人聲明
一、本人保證所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都是真實有效的;
二、本人保證沒有隱瞞或提供虛假信息,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方式申請查詢;
三、本人保證所查詢到的公民個人信息僅用於本次申報的辦理事項,如有泄露公民個人的行為,願承擔泄露公民個人信息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記信息是戶籍登記地址或暫住人口登記地址,可能會存在與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應以實地核實後的信息為準。
上述內容我已認真閱讀並遵守。
申請人簽字:
年 月 日
受理人簽字 檔案編號
填表說明
一、填寫時使用黑色、藍色鋼筆或簽字筆,字體工整。
二、「申請查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欄請認真填寫,方便與您聯繫。其中:
1、「證件名稱」,公民尋親訪友的,分別填寫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號碼;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公查詢的,分別填寫居民身份證和居民身份證號碼或工作證和工作證號碼;部隊因公查詢的,分別填寫軍官證和軍官證號碼;律師事務所查詢的,分別填寫律師證和律師證號碼。
2、「聯繫地址」和「聯繫電話」:填寫能夠直接聯繫到申請查詢人的地址和電話。
三、「被查詢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填寫:
1、「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或年齡」、「身份證號碼」、「籍貫或出生地」請根據實際了解的情況詳細填寫,為在查詢中進一步辨別提供依據。
填寫被查找人姓名後,請選擇同音或同字查詢,並在相應□內劃√。
如果不清楚被查詢人的具體年齡,出生日期或年齡一欄可填寫年齡段(如20—25歲)。
居住地址或單位職業,可填寫已知被查詢人所居住的區域,如朝陽區潘家園附近、原居住地為崇文區等,或填寫被查詢人從事的職業,如**學校教師、廚師、工人等。
填寫被查找人居住地址或單位職業後,請選擇查詢常住人口或查詢暫住人口,並在相應□內劃√。
2、「與被查詢人關係及查詢原因」,應詳細填寫實際情況,如同學關係,因舉辦同學會查找小學同學***、或律師,因何案件查找***、或單位因公,因轉遞檔案查找原本單位職工***等。
四、申請人必須認真閱讀「查詢注意事項」,並在「申請人簽字」欄內簽署本人姓名。
附件3:
人口信息查詢登記表
查詢人情況
姓 名 服務處所
居民身份證號 聯繫方式
被查詢人情況 常住人口 ( )流動人口 ( )
姓名 居民身份證號 查詢原因 查詢結果
(備註:有效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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