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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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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已於2003年7月1日被北京市徵兵工作條例廢止。
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
1993年9月23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4號

  現發布《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3日



北京市兵役登記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使兵役登記工作制度化、規範化,保障徵兵工作順利進行,根據《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戶籍在本市的適齡男性公民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市的兵役登記工作在上級軍事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市、區、縣兵役機關組織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地區、本單位的兵役登記工作。

  第四條 區、縣兵役機關應當於當年兵役登記開始十日以前發出兵役登記布告。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根據區、縣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設立兵役登記站,並於兵役登記開始七日以前將登記事項通知適齡男性公民。

  第五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歲的男性公民,均應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持本人身份證、學生證或者畢業證、工作證到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填寫《兵役登記表》,領取《北京市公民兵役證》。

  年滿19歲至22歲已經經過兵役登記的男性公民,均應在當年9月30日以前,按照當地兵役機關的安排和要求,持《北京市公民兵役證》,到兵役登記站進行核驗。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在單位或者單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核驗,其他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的兵役登記站進行兵役登記、核驗。

  適齡男性公民因特殊情況不能到兵役登記站登記、核驗的,經兵役機關同意,可以由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代其進行登記、核驗。

  第七條 戶籍在本市的適齡男性公民在招工、招干、招生應招、申請工商營業執照時,必須持有兵役登記站當年核發或核驗的《北京市公民兵役證》。

  第八條 對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拒絕、逃避兵役登記,經教育不改的,依照《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對招用、錄取有拒絕、逃避兵役登記行為適齡男性公民的單位,依照《北京市徵兵工作若干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兵役登記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部門列入地方兵役徵集費預算。

  第十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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