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出租汽車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關於調整本市出租汽車價格有關事項的通知 京發改〔2013〕1052號 2013年6月5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政府《關於加強出租汽車管理提高運營服務水平的意見》(京政發〔2013〕13號)文件精神,為提高出租汽車運營效率和高峰時段出車率,增強出租汽車駕駛員職業吸引力和競爭力,運用經濟手段促進出租汽車綜合服務水平提升,經市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0日起,調整本市出租汽車價格標準,並完善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市出租汽車價格調整為3公里以內13元,基本單價每公里2.3元。燃油附加費標準調整為每運次1元。同時,調整早晚高峰期間低速行駛費和等候費,以及預約叫車服務費。其他收費辦法不做調整。詳見附件1、附件2。
二、各出租汽車企業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嚴格執行行業管理有關規定,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嚴格遵守明碼標價有關規定,組織做好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價標更換工作,並承擔相關費用。
三、各級價格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
四、各級交通部門要加強行業監管,確保本次調價收益全部用於駕駛員,嚴肅查處侵害乘客和駕駛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0日起執行。在2013年6月10日至6月30日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期間,新舊價格並行,已調整計價器並更換價標的出租汽車按新價格標準執行,未調整計價器或未更換價標的按現行價格標準執行,6月30日全部完成本市出租汽車計價器調整和價標更換工作。
原北京市物價局《關於調整出租汽車租價的通知》(京價(收)字〔1998〕第401號)、《關於調整我市出租小轎車基價公里的通知》(京價(收)字〔2000〕285號)及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調整北京市出租汽車租價的函》(京發改〔2006〕709號)、《關於完善出租汽車行業聯動機制的通知》(京發改〔2009〕2369號)文件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2013年6月5日
附件1:北京市出租汽車價格標準
[編輯]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
3公里以內收費 | 13元 |
基本單價 | 2.3元/公里 |
低速行駛費和等候費 | 根據乘客要求停車等候或由於道路條件限制,時速低於12公里時,每5分鐘早晚高峰期間加收2公里租價(不含空駛費),其他時段加收1公里租價(不含空駛費)。 |
預約叫車服務費 | 提前4小時以上預約每次6元,4小時以內預約每次5元。 |
空駛費 | 單程載客行駛超過15公里部分,基本單價加收50%的費用;往返載客(即起點和終點在2公里(含)範圍以內)不加收空駛費。 |
夜間收費 | 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運營時,基本單價加收20%的費用。 |
合乘收費 | 合乘里程部分,按非合乘情況下應付金額的60%付費。 |
燃油附加費 | 1元/運次 |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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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北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動態調整辦法
[編輯]一、本市出租汽車燃油附加費標準與出租汽車常用油品最高零售價(以下簡稱油價)變動幅度實行聯動。
二、以3個月為1個周期,定期測算油價變動幅度,調整燃油附加費標準。
三、油價每提高(或降低)0.8元/升,燃油附加費相應提高(或降低)1元/運次。油價波動未達到0.8元/升時,燃油附加費不作調整。
四、油價變動水平不足0.8元/升,按照「順序承擔油價風險,適時疏導油價影響」的原則,採取駕駛員負擔和企業、政府臨時補貼措施。具體辦法由市交通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實施。
五、油價變動幅度由市交通委運輸局測算。當油價變動達到燃油附加費調整幅度時,由市交通委運輸局提出調整燃油附加費申請,經市發展改革委同意,對外公布實施,不再另行聽證。
六、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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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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