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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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編輯]人民檢察院專項工作報告辦法
[編輯](2007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編輯]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了提高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質量,增強監督工作實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每年選擇若干關係本行政區域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匯總整理,按照工作程序規定的時間提出;
(一)常務委員會在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組織檢查的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對「一府兩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代表聯絡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三)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比較集中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配合。
(四)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調查研究中發現的突出問題,由開展該項調查研究工作的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整理提出。
(五)人民來信來訪集中反映的問題,由常務委員會信訪工作部門整理提出。
(六)社會普遍關注的其他問題,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配合。
(七)「一府兩院」要求報告專項工作的建議,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整理提出。
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議題建議前,應當與「一府兩院」及其有關部門溝通、協商。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匯總各人大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及其他有關方面提出的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議題建議,與「一府兩院」溝通協調後,提出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建議。年度計劃建議應當包括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項目、理由、重點、時間安排和協助常委會此項工作的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等。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經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通過,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以書面形式通知本級「一府兩院」,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主任會議根據實際需要或者「一府兩院」的要求,可以適當調整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年度計劃,並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及時通知「一府兩院」的辦事機構。
第七條 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計劃,按照職責分工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前,受主任會議委託,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專門(工作)委員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結束後,應當形成專題報告,為常務委員會審議該項工作報告提供參考,並將視察、專題調查研究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整理,及時交「一府兩院」研究處理。
第八條 「一府兩院」以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工作程序,協助、配合常務委員會組織的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
「一府兩院」對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匯總整理的意見,應當研究處理並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明確意見採納情況。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二十日前,「一府兩院」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十日前,「一府兩院」應當將修改後的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七日前,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送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會議不適用前兩款的期限規定。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聽取「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專項工作報告由「一府兩院」的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有關部門負責人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受主任會議委託,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一府兩院」的專項工作及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向常務委員會報告,供常務委員會審議時參考。
常務委員會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時,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或者分組會議審議專項工作報告,「一府兩院」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十二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時,可以安排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十三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同時,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及時整理,經主任會議討論通過,形成審議意見書。審議意見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對「一府兩院」專項工作報告的總體評價、存在的主要問題、改進工作的建議和辦理期限等。
審議意見書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送交「一府兩院」辦事機構,由「一府兩院」研究處理。同時,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一府兩院」應當於收到審議意見書後三個月內,由其辦事機構將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方案送交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一年內,將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送交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後,向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通報本級人大代表,並通過常務委員會門戶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一府兩院」的研究處理工作進行督辦,並提出督辦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主任會議認為必要時,可以決定將「一府兩院」落實常務委員會審議意見情況的報告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十六條 實施本辦法的工作程序,由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制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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