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北京市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組織辦法 =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編輯]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於憲法、遵守憲法、維護憲法,加強憲法實施,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實行憲法宣誓制度的決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市和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本市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三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
(四)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
(五)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條 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下列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
(二)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三)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
(五)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六)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任命後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六條 宣誓儀式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
(一)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民政府市長、副市長,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市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市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市各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副院長,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四)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的宣誓儀式,由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
(五)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的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檢察院組織;
(六)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北京鐵路運輸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市人民政府、市高級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七條 宣誓誓詞如下:
我宣誓: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於祖國、忠於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鬥!
第八條 宣誓場所應當莊重、嚴肅,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者國徽。
宣誓儀式根據情況,可以採取單獨宣誓或者集體宣誓的形式。單獨宣誓時,宣誓人應當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誦讀誓詞。集體宣誓時,由一人領誓,領誓人左手撫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右手舉拳,領誦誓詞;其他宣誓人整齊排列,右手舉拳,跟誦誓詞。誦讀誓詞後,宣誓人報出自己姓名。
第九條 由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市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新一屆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集體宣誓,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領誓;市長、副市長的集體宣誓,由市長領誓;市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單獨宣誓。
第十條 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的宣誓儀式,在市人大常委會全體會議上進行。
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單獨宣誓。
新一屆市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副秘書長和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的集體宣誓,由一人領誓;其中,同時擔任市人大常委會、市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已經進行憲法宣誓的,可以不再進行。
新一屆市人民政府秘書長和組成部門的局長、主任的集體宣誓,由秘書長領誓;市各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和市人民檢察院各分院檢察長的集體宣誓,由一名院長或者檢察長領誓。
第十一條 本市區、鄉、民族鄉、鎮的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根據本辦法由以下機關分別組織宣誓:
(一)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區長、副區長,人民法院院長;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通過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
(二)區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宣誓儀式,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
(三)區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人民政府副區長、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任命的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主任、副主任等的宣誓儀式,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任命的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宣誓儀式,由區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四)區、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區人民法院,區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由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別組織。
第十二條 負責組織宣誓儀式的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並結合實際情況,對宣誓具體事項作出規定。
第十三條 憲法宣誓應當在國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後及時進行,一般不超過三十日。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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