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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動態調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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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動態調整辦法
2014年11月27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財政局關於調整本市公共交通價格的通知(京發改〔2014〕2526號)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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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實行政府定價管理的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以年度為周期,根據價格調整公式,定期進行測算調整。

二、城市公共電汽車和軌道交通價格調整公式為:。公式中:

:為第年城市公共電汽車或軌道交通調整後的平均票價;

:為第n-1年城市公共電汽車或軌道交通調整後的平均票價;

:為調價係數;

:為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第n-1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除以第n-2年時人均可支配收入。

調價係數:

:為扣除人工費用、動力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在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成本構成中所占的比例30%;

:為動力費用在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成本構成中所占的比例20%;

:為人工費用在公共交通企業運營成本構成中所占的比例50%;

:為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第n-1年時的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城市公共電汽車指第n-1年的0號柴油年均價格與第n-2年的0號柴油年均價格之比(%);軌道交通指第n-1年的軌道交通年均電價與第n-2年的軌道交通年均電價之比(%);

:為北京市統計局公布的第n-1年的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與第n-2年的之比(%)。

三、當平均票價調整幅度大於等於0.1元時,啟動年度調價。未達到上述啟動條件時,當年不作調整,納入下一周期累計。

四、當公共交通價格調整達到啟動條件後,由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提出價格調整具體意見和價格調整方案,經發展改革、交通、財政管理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評審、聽取相關方面意見,並報請市政府同意後,對外公布實施。

五、以5年為1個周期,由發展改革、交通、財政管理部門對公共交通價格及調價公式進行評估。如需調整,經價格聽證會聽證,並報請市委、市政府批准後對外公布實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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