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學位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
北京市學位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印發《北京市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的通知 京學位〔2021〕1號 2021年3月19日 |
各高等學校: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印發的《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學位〔2019〕20號),進一步加強我市學士學位管理工作,現將《北京市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各高校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並結合本校實際,修訂相關規章制度,細化程序標準,做好政策銜接,確保學士學位授予質量。
北京市學位委員會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2021年2月28日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為做好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提高學士學位授予質量,推動北京高等教育內涵式發展,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結合北京市學士學位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落實全國教育大會精神,全面落實黨的教育方針和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着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三條 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工作要堅持依法管理、完善制度、保證質量、激發活力的原則。
第二章 學位授權
[編輯]第四條 學士學位授權分為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和新增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由北京市學位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學位委員會」)負責審批。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只在普通高等學校內進行。
第五條 《北京市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和《北京市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標準》及學士學位授權審核程序由市學位委員會制定。
第六條 經教育部批准設置、符合《北京市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審核標準》的普通高等學校,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向市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申請。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授權審批程序為:
(一)普通高等學校經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向市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普通高校應在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單位申請的同時,提交一定數量的學士學位授予專業申請。
(二)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接收、核查、公開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審議,形成審議意見並提交市學位委員會。
(三)市學位委員會審定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名單及相應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名單。審定結果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公布。
第七條 經教育部批准或備案、符合《北京市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審核標準》的新增本科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原則上應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當年,向市學位委員會提出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申請。
學士學位授予專業授權審批程序為:
(一)普通高等學校自行組織專家論證,並通過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向市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接收、核查、公開申請材料。組織專家審議,形成審議意見並提交市學位委員會。
(三)市學位委員會審定學士學位授予專業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後公布。
第八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撤銷的授權專業應報市學位委員會備案。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視為自動放棄授權,恢復招生的須按照新增本科專業重新申請學士學位授權。
第九條 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高等學校,可自主開展本科專業的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工作,審核結果由市學位委員會批准。學校需制定本單位學士學位授權審核實施細則並公開。
第十條 普通高等學校應實事求是填寫申報材料,嚴格遵守評審紀律。對材料弄虛作假、違反工作紀律的,取消其當年申請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章 學位授予
[編輯]第十一條 學士學位應按學科門類或專業學位類別授予。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科門類應符合學位授予學科專業目錄的規定。本科專業目錄中規定可授多個學科門類學位的專業,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按教育部批准或備案設置專業時規定的學科門類授予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制定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標準,學位授予標準應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堅持正確育人導向,強化思想政治要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其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明確本單位的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一)普通高等學校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為:審查是否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符合標準的列入學士學位授予名單,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是否批准的決議。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的決議和學士學位授予名單應在校內公開,並報市學位委員會備查。
(二)普通高等學校授予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的程序應與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相同。授予學士學位的專業應是本單位已獲得學士學位授權並正在開展全日制本科生培養的專業。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應會同學校教務部門提出學位課程基本要求,共同組織或委託相關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高等學歷繼續教育本科畢業生學業水平測試,對通過測試的接受其學士學位申請。
(三)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成人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的程序應符合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
第十四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可向本校符合學位授予標準的全日制本科畢業生授予輔修學士學位。學校應制定專門的授予輔修學士學位實施辦法,對開設輔修學士學位條件、報名要求、課程要求、學分標準及學位論文(或畢業設計)作出明確規定,支持學有餘力的學生輔修其他本科專業。輔修學士學位要求應參考本校相應主修專業要求合理確定。輔修學士學位應與主修學士學位歸屬不同的本科專業大類,對沒有取得主修學士學位的不得授予輔修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在主修學士學位證書中予以註明,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經過市學位委員會審批,可在本校全日制本科學生中設立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項目必須堅持高起點、高標準、高質量,所依託的學科專業應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且分屬兩個不同的學科門類。
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審批程序為:
(一)學校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制定專門的人才培養方案,並經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向市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市學位辦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及審議後,報市學位委員會審定後公布結果。
雙學士學位複合型人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本科畢業並達到本校雙學士學位要求的,可授予雙學士學位。雙學士學位只發放一本學位證書,所授兩個學位應在證書中予以註明。
第十六條 具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普通高等學校之間,可授予全日制本科畢業生聯合學士學位。聯合培養項目所依託的專業應是聯合培養單位具有學士學位授權的專業。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審批程序為:
(一)合作高等學校根據校際合作辦學協議,共同制定聯合培養項目和實施方案;
(二)經雙方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表決通過、學校黨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向市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
(三)市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對相關材料進行公示及審議,經市學位委員會審定後公布結果;
(四)跨省高等學校合作開展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應按屬地管理原則,同時向合作學校所在地省級學位委員會提出申請並獲得審批後,方可實施。
聯合學士學位培養項目通過高考招收學生並予以說明。授予聯合學士學位應符合聯合培養單位各自的學位授予標準,學位證書由本科生招生入學時學籍所在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頒發,聯合培養單位可在證書上予以註明,不再單獨發放學位證書。
第十七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可按一定比例對特別優秀的學士學位獲得者予以表彰,並頒發相應的榮譽證書或獎勵證書。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編輯]第十八條 市學位委員會負責統籌規劃全市學士學位工作改革與發展,負責全市學士學位管理、監督和信息工作。
第十九條 市學位委員會建立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質量評估制度和抽檢制度。原則上在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完成首次學位授予後對其進行質量評估,定期對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進行質量抽檢,重點加強對雙學士學位、輔修學士學位、聯合學士學位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學士學位的質量監督。對存在質量問題的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或授權專業,採取工作約談、減少招生指標、停止招生、撤銷授權等措施。
第二十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完善學士學位管理的相關規章制度。制定並主動公開本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及實施細則,明確學士學位授予標準、程序,明確學生進入及退出輔修學位、雙學位、聯合學位等培養項目的條件和管理機制。
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嚴格的學士學位授予質量保障機制,依法依規有序開展學位授予工作,懲處學術不端行為。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學士學位證書,普通高等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第二十一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嚴格執行《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按照招生時確定的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位證書,標示具體的培養類型(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聯合培養、高等學歷繼續教育),認真做好學士學位證書備案、管理、公示及防偽信息報備工作,確保學位授予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定期向市學位委員會報送信息,嚴禁信息造假、虛報、漏報。
第二十二條 市學位委員會定期公開發布本市學士學位授予單位和授權專業名單。
第二十三條 學士學位授予單位應建立相應的學位授予救濟制度,處理申請、授予、撤銷等過程中出現的異議,建立申訴複議通道,保障學生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編輯]第二十四條 高等學校與境外機構合作辦學授予外方學士學位的,按《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學位授予單位不再招收第二學士學位生。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執行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士學位授權與授予管理辦法》相一致的過渡期。本辦法由市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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