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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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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北京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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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1997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1年8月3日北京市第

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

《關於修改〈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辦法〉

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6 年11月25日北京市第十四

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

於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檔案工作由本市管理的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單位)以及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國家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個人從事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四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檔案工作的領導,把檔案事業的建設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重視檔案宣傳教育,根據檔案事業發展的需要完善各類檔案機構,確定必要的人員編制,保障檔案事業經費並將其列入財政預算,逐年增加對檔案事業的投入。

  發展改革、財政、機構編制、人力社保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檔案工作。

  第五條 各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檔案工作的領導,根據需要設置檔案機構或者配備檔案工作人員,提供必要條件,保障檔案工作的正常開展。

  各單位應當保持檔案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重視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第六條 本市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於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檔案事業,依法對本市的檔案事業實行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一制度,監督和指導;組織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區的檔案事業,依法對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組織檔案行政執法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並對所屬單位以及所轄的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八條 綜合檔案館是按行政區域設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種門類的檔案和有關資料,並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機構。

  專門檔案館是按專業設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領域或者特殊載體的檔案,並向社會提供利用的機構。

  單位檔案機構是各單位設置的檔案館、檔案室、檔案處、檔案科,負責管理並且按照規定向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移交本單位的檔案,指導文書部門和業務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歸檔工作,並對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綜合檔案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專門檔案館的設立、變更和撤銷,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單位檔案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撤銷,應當分別向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條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熱情服務,具備專業知識,並依法接受檔案專業繼續教育。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 國家和本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規定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由文書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收集齊全並整理立卷,在規定時間內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

  國家和本市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第十二條 反映本行政區域重大的政治、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活動,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應當重點收集和管理。

  重點收集和管理的檔案的具體範圍,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並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其檔案工作應當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一)行政區劃的變動;

  (二)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單位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三)列入市或者區的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普查項目等立項;

  (四)舉辦或者承辦的重大活動。

  第十四條 市或者區的重點建設工程、技術改造、科學技術研究和重要設備更新等項目進行竣工驗收、鑑定時,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的檔案機構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單位的重要建設工程、技術改造、科學技術研究和重要設備更新等項目,由本單位的檔案機構對文件材料的管理進行監督和指導,並對項目檔案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進行基本建設的單位,應當於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的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向有關專門檔案館和有關主管部門報送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後實施。

  專門檔案館收集檔案的範圍,由市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

  (一)列入市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二十年,向市綜合檔案館移交;

  (二)列入區綜合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自形成之日起滿十年,向區綜合檔案館移交;

  (三)列入專門檔案館收集範圍的檔案,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專門檔案接收年限的規定,向專門檔案館移交;

  (四)重大活動的組織機構應當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對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及時整理、歸檔,並在活動結束後六個月內將檔案移交相應的綜合檔案館。

  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檔案移交期限的,應當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對向檔案館移交檔案的範圍和技術要求有異議的,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裁決,裁決結果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八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配置適宜保管、開發利用檔案的專門庫房和設施,採用先進技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收、整理、保管檔案,加強對檔案庫房有害物質的防治,及時消除不安全因素,確保檔案的完整與安全。

  第十九條 市有關主管部門制訂的本專業檔案管理的業務標準和技術規範,應當經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定期對檔案進行鑑定,對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列出銷毀清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一條 禁止出賣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

  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資產轉讓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檔案。

  檔案複製件的交換、轉讓和出賣,按照國家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可以向綜合檔案館或者專門檔案館寄存、捐贈或者出賣。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其所有權屬於寄存者。

  前款所列檔案,因保管條件惡劣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損毀和不安全的,經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由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代為保管,必要時可以收購或者徵購。

  第二十三條 向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出賣集體所有、個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複製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嚴禁倒賣牟利,嚴禁賣給或者贈送給外國人。

  第二十四條 單位需要攜帶、運輸、郵寄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境的,應當經市有關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海關憑批准文件放行。

個人需要攜帶、運輸、郵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及其複製件出境的,應當在三十日前向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審批決定,海關憑批准文件放行。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與公布

  第二十五條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開放檔案,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的目錄。

  第二十六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為檔案的利用創造條件,簡化手續,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公民持有介紹信或者身份證、工作證等合法證明,可以利用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開放的檔案。利用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未開放的檔案和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檔案,須經檔案保管單位同意。

  外國組織和個人需要利用開放檔案的,須經我國有關主管部門介紹以及其前往的檔案館的同意。

  載有檔案保管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名或者印章標記的檔案複製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八條 向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對其檔案享有優先利用權,並可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屬於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保管的檔案,由本檔案館或者國家授權的有關機關公布;未經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同意,任何組織和個人無權公布。

  集體所有的和個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檔案的所有者有權公布,但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應當加強檔案的研究,編輯出版檔案史料,舉辦檔案展覽等項活動,充分發揮檔案的社會效益。

  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應當發揮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作用,利用館藏檔案資源,面向社會開展各種形式的愛國主義、革命傳統教育和國情、市情、區情教育。

  第三十一條 市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全市性的檔案資料目錄中心,為利用者提供檢索服務。專門檔案館和區綜合檔案館以及單位檔案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向市綜合檔案館報送檔案資料目錄。

  本市逐步建立綜合檔案館、專門檔案館和單位檔案機構相互聯通、信息共享的檔案信息網絡。

第三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無償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在檔案館的檔案;利用其他檔案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第五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檔案機構、檔案工作人員和其他組織與個人予以獎勵:

  (一)在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在檔案學研究中做出重要貢獻的;

(三)將重要或者珍貴的檔案捐獻給國家的;

(四)舉報、制止檔案違法行為,查處檔案違法案件表現突出的;

  (五)熱心資助檔案事業事跡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對檔案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損毀、丟失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於國家所有的檔案的;

  (三)塗改、偽造檔案的;

  (四)擅自出賣或者轉讓國家所有的檔案及集體所有、個人所有的以及其他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的;

  (五)倒賣檔案牟利或者將檔案賣給、贈送給外國人的;

  (六)不按規定歸檔或者不按期移交檔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檔案面臨危險而不採取措施,造成檔案損失的;

  (八)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三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責任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檔案損失的,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根據損失檔案的價值,責令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 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個人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責任單位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徵購所出賣或者贈送的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有違反本辦法其他行為的,由市或者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攜帶、運輸、郵寄禁止出境的檔案、檔案複製件出境的,由海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沒收其檔案、檔案複製件,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海關沒收的檔案、檔案複製件,應當移交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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