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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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 =
紅十字會法》辦法
[編輯](1994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
[編輯]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編輯]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紅十字會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為促進和平進步事業和首都經濟發展服務。
全社會都應當關心和支持紅十字事業。
第三條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條 本市按行政區域建立市和區、縣紅十字會,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街道、鄉鎮建立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建立基層紅十字會組織。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
第五條 本市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由本人申請,基層紅十字會發給會員證;團體會員由單位申請,所在地地方紅十字會發給團體會員證。
紅十字會會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熱心紅十字事業,享受會員的合法權益,履行會員的義務。
第六條 市和區、縣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七條 本市紅十字會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規定的職責外,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
(二)依據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展組織。
(三)對容易發生意外傷害的單位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和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工作。
(四)參與無償獻血的宣傳和組織工作。
(五)興辦街道紅十字衛生站等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
(六)完成各級人民政府委託事宜。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工作給予支持和資助,並保障紅十字會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基層紅十字會組織接受所在單位的檢查監督。
第九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待遇,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減收、免收管理費。
第十條 紅十字會接受境外援助或者捐贈的物資、設備,海關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依法給予減免稅待遇。
紅十字會接受的款物應當用於紅十字事業,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按照規定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紅十字會的動產、不動產和所屬企業、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
(四)各級人民政府的撥款。財政部門將紅十字會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專款專用,並根據需要和可能增撥專項經費;
(五)基層紅十字會所在單位的資助。
第十二條 市紅十字會依法設立北京市紅十字基金會,所籌資金用於發展本市紅十字事業。
第十三條 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社會募捐活動。
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賓館、飯店、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進行募捐。
紅十字募捐工作,由市紅十字會統一管理。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經費收支、財產管理和所辦社會福利單位經濟活動的審查監督制度,並每年向理事會報告。
第十五條 市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工作者和社會各界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和頒發榮譽證書、證章。
各級紅十字會對在紅十字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工作人員及會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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