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檢查私房改造政策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處理的幾項規定
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關於 檢查私房改造政策執行情況發現問題處理的幾項規定 [61]房管崔字第373號 1961年11月7日 發布機關: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 |
一、關於改造界限方面的問題
1.凡未按「對私有出租房屋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幾個具體政策問題的規定」及「補充規定」中規定的改造起點經租了的,應將原房屋退還房主。
對退還的房屋:在經租期間所收的租金,應扣除已付定租、修繕費、房地產稅等開支,多餘的退還房主。如原房已拆除,應作價賠償;原房已倒塌,應退還舊料或作價退現款;原房已翻建或大修,在經租期間所收租金不夠投資的,其差額由房主補繳,一次無力交清的,可以分期繳納。
退還房屋時,應說服房主讓房客繼續租用。
2.對原不夠改造起點經租了的房屋,如房主在改造後又有新出租的房屋(公社動員出租的不計在內),超過改造起點的,已改造部分不退,可繼續經租;仍達不到改造起點的應退還,如房主確實自願繼續經租的可以不退。
二、關於自留房問題
1.凡未給房主確定自留房的,應根據私改政策有關規定給房主確定自留房。如未給留自留房的房主已住在經租房或公房內,可酌情予以調換或即將現住房留給房主,產權歸其所有;房主目前仍租住私房的,也可以在經租房內另撥給其一定數量的自留房。
2.在改造時給房主留房較寬,後經我局或街道黨委等動員,又擠了他們的自住房的,或因改造時房主部分家屬在外居住,現已回來住房較緊,要求增加自留房的,應適當增加。對新撥給房主自留房內的住戶要妥善安置。
改造時留房不少,嗣後因人口增加而造成住房擁擠的,一般不再增加自留房。其住房確有困難的,可從區局掌握的空房中用出租的辦法解決。
3.已經經租了的幾個人共同經營工商業用的共有房屋,除他們原住在其中,已作為自留房處理的外,其他人不得再要求從中給予自留房。
三、關於房主生活困難問題
對在改造時固定租金過緊,目前生活有困難的房主,可適當提高定租率或採取給予附加定租辦法解決。對改造時生活並不困難,改造後因家庭人口增加或其他原因而發生困難的房主,一般不再增加定租和租率,個別確實困難的可以酌情照顧。
四、關於定租問題
1.原出借空閒的房屋,經租後未付給房主定租的,應立即付給。付給日期從經租之日起計算。
2.改造時由於房主生活條件較好,因此在城區範圍內,未按照大房主20-25%,中房主25-30%,小房主30-40%幅度評定定租的(如把有些小房主按20%評了定租),如果沒有離開20-40%的總幅度,一般可以不再調整。但房主因為生活困難要求調整時,可酌情予以變更。
3.由於我們計算錯誤而多發或少發給房主定租的應予更正。少發了的,應從少付之日起照數補足;多發了的,如房主目前生活條件較好,可以更正,但過去已多付的金額一律可不再追還;目前生活條件不夠好,可不再變動。
五、關於伙用門道、廁所,伙用設備等的處理問題
一所房屋部分經租,部分自留,對於原房主與房客伙用的門道、廁所等及水電錶、水電管線、機井等設備,過去已明確產權,房主又沒提出不同意見的,可不再變動;過去沒有明確產權,或明確後房主又提出異議的,應根據「與經租房結構相連的歸經租,與自留房結構相連的歸房主」,「產權歸誰,由誰修繕」「無論產權歸誰,均應允許全院使用」的原則與房主協商處理。
上述產權經協商確定後,應有文字記載,並存入檔案。
六、其他問題
1.徵收地主在郊區街鎮的房屋產權屬於國有,不能分配給農民所有,已分配給農民使用的,應把政策交代清楚,明確產權國有。
2.應徵收地主的房屋,由於改造當時未弄清成份而按經租辦理的,應改按徵收辦理,已付的定租不再追還。
3.經租房主出典的房屋,已納入經租範圍,原房主不得回贖。對典期未滿的,繼續由承典人使用,俟典期滿後再處理。已到典期的,如典價基本上相當於房價,可改典為買,明確歸承典人所有;典價低於房價的,可以根據「有利於房屋管理、維護」的原則和承典人的要求,由承典人補付差價(價款交房屋管理部門),改典為買或由房屋管理部門付給承典人典價,房屋按經租產管理。
出典房屋的經租房主,如自留房住用較緊或生活上有困難以及出典房屋間數不多又與自留房結構相連,管理上有困難的,可酌情允許房主將出典的房屋贖回一部或全部。
對郊區街鎮已徵收多餘房屋的地主戶,其出典的房屋亦按上述原則處理。
196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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