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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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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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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北京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20年4月24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20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北京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高公民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體現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首都城市戰略定位相符合,與超大城市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相適應,堅持文化滋養、科技提升、法治保障,弘揚首都市民熱情開朗、大氣開放、積極向上、樂於助人的優秀品質,建設新時代文明行為首善之區。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黨建為引領,尊重人民群眾主體地位,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群眾共同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五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獎勵與懲戒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的統籌部署,做好本轄區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相關工作。

第九條 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投訴,對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情況予以反映。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文明引導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十條 本市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地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增強首都意識,維護首都文明形象,積極支持和參與國家及本市依法組織的重大活動,注重國際交往文明禮儀,配合相關管理措施,參與相關服務保障活動;傳承和傳播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保護北京歷史文化名城。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十四條 本市支持和鼓勵下列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社會正氣的文明行為:

(一)見義勇為,參加搶險救災救人,依法制止違法犯罪行為;

(二)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器官(組織)、遺體;

(三)積極參與文化教育、生態環保、賽會服務、社會治理等志願服務活動;

(四)積極參與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救孤、助學、賑災、醫療救助等公益活動;

(五)拾金不昧,主動歸還他人失物。

第十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工作、生活、學習、旅遊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公約、守則,在行使個人的權利和自由時,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利和自由。

第十六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維護公共場所乾淨、整潔;

(二)愛護和合理使用環境衛生設施;

(三)保持公共廁所衛生,文明如廁;

(四)參與垃圾減量,減少垃圾生成;

(五)不在道路、居民區和其他公共區域焚燒、拋撒喪葬祭奠物品;

(六)在非禁止吸煙場所吸煙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八)患有傳染病時,配合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不非法食用、買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

(十)其他維護公共衛生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在維護公共場所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言行舉止得體,不大聲喧譁;

(二)着裝整潔,不在公共場所赤膊;

(三)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四)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靠右側通行;

(五)娛樂、健身時合理使用場地、設施、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六)在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控制手機及其他電子設備音量;

(七)不在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交通的列車內進食;

(八)其他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八條 在維護交通安全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按照道路標誌、標線、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

(二)在出入口和擁堵緩行路段互相禮讓、有序通行;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車秩序,維護駕駛人安全駕駛,主動為有需要的乘客讓座;

(四)愛護互聯網租賃自行車,規範有序使用和停放;

(五)駕駛車輛低速通過積水路段,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六)車輛上下乘客時規範停靠,不妨礙他人通行;

(七)停放車輛不占用無障礙停車位、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機動車駕駛人及乘車人下車時,用遠離車門一側的手開門,轉頭觀察車輛側方和後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九)其他維護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九條 在維護社區和諧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不占用公用設施、公共區域;

(二)飼養寵物採取必要的安全、衛生措施,不遺棄寵物;

(三)控制家庭室內活動噪聲,避免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規範有序停放車輛,在指定位置充電;

(五)不在陽台外、窗外、屋頂等空間懸掛或者堆放物品;

(六)其他維護社區和諧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條 在文明旅遊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

(二)遵守景區景點秩序,服從管理;

(三)愛護文物古蹟;

(四)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花草樹木,維護景區環境;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一條 在文明觀賞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在美術館、紀念館、博物館、科普場館、體育館、劇場等文化體育場館遵守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二)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助威;

(三)愛護場館設施、展品,遵守關於拍照、錄音、錄像的規定;

(四)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五)其他文明觀賞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二條 在維護網絡文明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二)尊重他人權利,拒絕網絡暴力;

(三)抵制網絡謠言和不良信息,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

(四)其他維護網絡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二十三條 在維護醫療秩序方面,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各項診療服務制度;

(二)尊重和配合醫護人員工作;

(三)通過合法途徑解決醫療糾紛;

(四)其他維護醫療秩序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四條 在健康文明、綠色環保生活方面,提倡下列行為:

(一)節約水、電、氣等公共資源;

(二)適量點餐、踐行「光盤行動」;

(三)用餐實行分餐制、使用公筷公勺;

(四)優先選擇步行、騎車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五)文明節儉操辦婚喪祭賀等事宜;

(六)其他文明健康、綠色環保生活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鼓勵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及其他企業事業單位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的特點,依法制定文明行為公約、守則。

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居民公約、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二十六條 本市持續治理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他人合法權利和自由,與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人民群眾普遍厭惡的頑症痼疾和陳規陋習,以及伴隨經濟社會發展新產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二十七條 在公共衛生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煙頭、紙屑、塑料袋等廢棄物;

(三)在禁止吸煙場所或者排隊等候隊伍中吸煙;

(四)在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設備上亂寫亂畫、亂貼小廣告;

(五)隨意傾倒生活垃圾,不按規定進行垃圾分類。

第二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秩序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娛樂、健身時使用音響設備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三)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採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以謾罵、起鬨等不文明方式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

(五)在遇有突發事件時,不配合各項應急處置措施。

第二十九條 在交通出行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停靠、亂插隊、亂鳴笛,不規範使用燈光,行經斑馬線不禮讓行人,違法占用應急車道;

(二)駕駛非機動車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不在非機動車道行駛,逆行,亂穿馬路;

(三)行人不按照交通信號通行,亂穿馬路,翻越交通護欄;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搶占座位;

(五)從車輛中向外拋物;

(六)使用互聯網租賃自行車不按照規定停放。

第三十條 在社區生活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樓道等公共區域堆放雜物;

(二)遛犬不牽引,犬便不清理;

(三)違反規定裝修作業或者室內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四)在公共區域內擅自設置地樁、地鎖或者其他障礙物阻礙機動車停放和通行;

(五)在共用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為電動車充電;

(六)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三十一條 在旅遊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以刻劃、塗污或者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蹟、旅遊設施;

(二)採挖景區植物,攀折花木,損壞草坪、樹木;

(三)傷害或者違規投餵動物。

第三十二條 在網絡電信方面,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級庸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撥打騷擾電話,發送騷擾短信;

(四)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三十三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不文明行為,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歸集執法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證據互認機制,對嚴重不文明行為開展聯合懲戒。

行政執法部門對不文明行為實施處罰時,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姓名、住址、聯繫方式等身份證明信息。

第三十四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內實施不文明行為的,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可以拒絕提供服務或者將其勸離,並可以視情況不退還或者部分退還已經支付的費用。

物業、保安、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屬於違法行為,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並可以向政務服務熱線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投訴、舉報;對不文明行為採用拍照、錄音、錄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記錄,可以提交行政執法部門作為執法的參考。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三十六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機制,配備相應工作力量,組織開展文明實踐活動,提升全社會的文明意識,促進全社會文明行為習慣的養成。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應當在精神文明建設工作中,與在京中央單位加強協調。

第三十七條 本市建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活動體系,宣傳科學理論和政策、培育踐行主流價值、豐富活躍文化生活、推動移風易俗、倡導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引導群眾提高思想覺悟、道德水準和文明素養。

本市設立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

第三十八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貫穿文明城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三十九條 本市堅持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改善人居環境,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倡導良好飲食習慣,維護社會心理健康,提高公民的文明衛生素質。

第四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購買服務、公開招募等方式,組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在禮儀示範、秩序維護等方面開展宣傳引導服務,勸阻不文明行為。公共文明引導員隊伍的培訓、管理、保障等具體辦法,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制定。

第四十一條 本市建立健全北京榜樣、道德模範等先進人物的舉薦、評選、表彰獎勵、幫扶禮遇等機制,廣泛宣傳先進人物的先進事跡和突出貢獻,樹立鮮明的時代價值取向。

第四十二條 本市建立文明行為記錄製度,對見義勇為、志願服務、慈善公益等文明行為信息進行記錄。記錄的標準和程序由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優惠、獎勵的重要參考。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在招聘錄用、職位晉升、待遇激勵等工作中應當將文明行為記錄作為重要參考。

第四十三條 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適時發布文明行為白皮書,向社會公布本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及公共文明狀況,指導全社會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共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街道(鄉鎮)及社區(村)圖書室、流動站點等全民閱讀設施建設,組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培養公民的閱讀習慣,促進公民文明素養的提升。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電影院、青少年活動中心、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培養公民的文明意識和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和家庭應當加強青少年的文明行為習慣養成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制定文明行為守則,加強師德師風建設,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家長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四十六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開展具有群體特色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任職培訓、崗位培訓內容,對其職工、會員的文明行為進行表彰獎勵。

第四十七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平台和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積極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工作,對文明行為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依法批評、曝光不文明行為。

鼓勵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在重點位置板塊積極呈現文明行為促進的相關信息。

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表彰獎勵等方式,鼓勵新媒體製作和傳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正能量的公益性數字文化產品。

第四十八條 鼓勵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通過樓宇電視、顯示屏、宣傳欄等,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

鼓勵在飛機、火車、長途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採取播放音視頻、發放宣傳資料等方式,對文明行為規範進行宣傳。

第四十九條 本市推動愛國主義教育融入貫穿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過程,開展基本國情、歷史文化、民主法治、國家安全、民族團結和祖國統一等教育,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基地、國防教育基地和革命紀念設施的建設、保護與利用。

教育行政部門、共青團、大中小學校等要建立與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的工作聯繫制度,組織制定教育活動計劃,重點培養青少年愛國主義情懷。

第五十條 網信部門應當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範,強化網絡空間治理、內容建設,加強網上正面宣傳,豐富網上道德實踐,發展積極向上的網絡文化。

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辦網,傳播健康信息、維護網絡安全,對網絡從業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加強對網絡用戶製作、複製、發布、傳播信息的管理,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並向網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十一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五十二條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愛心座椅、輪椅、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等便民設施,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開展文明宣傳,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第五十三條 政務服務窗口單位、醫療機構、金融機構、景區管理機構、公共服務企業等應當發揮文明服務示範作用,合理設置服務網點和服務窗口,優化辦事流程,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禮貌的服務。

第五十四條 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應當制定文明保障方案,完善相應保障措施,加強對參加人員的文明宣傳和教育。

參觀活動及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的舉辦單位和組織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觀賞的禮儀規範,維護場所秩序。

旅遊從業者應當宣傳告知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低碳、文明旅遊,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

餐飲服務企業應當配備公筷公勺,有條件的應當推行分餐制,引導消費者文明健康就餐。

第五十五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物流配送等企業應當建立企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制定本企業的文明交通行為守則,與自行車使用者、從業人員簽訂文明交通承諾書,加強文明交通行為教育和培訓,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章規定,實施隨地吐痰、便溺,亂丟廢棄物,在禁止吸煙場所吸煙,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在公共區域堆放雜物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控制吸煙條例》《北京市物業管理條例》《北京市消防條例》《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七條 實施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不文明行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違反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幅度範圍內從重處罰。

第五十八條 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經營企業及物流配送等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度,採取措施促進本企業相關人員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約談企業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其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五十九條 在大型活動中因發生不文明行為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首都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和各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事機構可以約談大型活動的主辦、承辦單位,責令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達標的,責令公開道歉。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配合行政執法工作,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二)以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勸阻人、投訴人、舉報人;

(三)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其他情形。

對於前款規定的情形,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通報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違反本條例實施不文明行為,當事人自願參加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社會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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