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縣北川苔子茶古茶樹保護條例
北川羌族自治縣北川苔子茶古茶樹保護條例 制定機關:北川羌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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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川羌族自治縣北川苔子茶古茶樹
保護條例
(2020年4月22日北川羌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北川苔子茶古茶樹資源,規範對古茶樹的管理活動,促進古茶樹資源持續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北川羌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北川苔子茶古茶樹(以下簡稱古茶樹)是指在自治縣特定的自然環境中長期生長、進化形成的樹齡在一百年以上的灌木及小喬木型中小葉種茶樹。
古茶樹的認定和公布,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
第三條 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從事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等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古茶樹保護、管理、研究和利用應當堅持保護優先、管理科學、開發有序、可持續利用的原則,兼顧生態、社會和經濟效益的協調發展。
第五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茶樹保護、管理補償機制和古茶樹資源開發、利用激勵機制,統籌安排古茶樹保護經費。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本級財政預算;
(二)上級扶持資金;
(三)社會捐贈和其他資金。
第六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古茶樹的保護、管理、研究、開發和利用工作。
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遊、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古茶樹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協助做好本村(居住區)內古茶樹保護管理工作。
古茶樹所有權人、經營權人、管理者有保護古茶樹的義務。
第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古茶樹的宣傳教育工作,普及古茶樹知識,提高公民保護古茶樹的意識。
第八條 在古茶樹的保護、管理、研究和開發利用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一)對古茶樹保護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研究和合理開發利用古茶樹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對破壞古茶樹的行為依法制止、檢舉,經查證屬實的,或者協助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古茶樹行為有功的。
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
第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古茶樹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
第十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在古茶樹保護管理中具有下列職責:
(一)開展古茶樹保護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檢查;
(二)保護和改善古茶樹生長的生態環境;
(三)規劃建設古茶樹保護管理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協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開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古茶樹普查方案,定期組織對古茶樹進行普查,將普查結果納入檔案庫,並向社會公布。
(二)對成片分布的古茶樹劃定保護範圍保護,對零星分布的古茶樹實行掛牌保護,統一設計、製作和設立古茶樹保護標誌。
(三)建立古茶樹資源監控監測體系,制定古茶樹管護技術規範,開展古茶樹管護技術培訓和指導。
(四)建立古茶樹數據庫、檔案庫、產品實物庫。
第十二條 古茶樹所有權和經營權屬同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具體管護責任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可以由所有權人與經營權人約定管護責任;沒有約定的,由經營權人承擔管護責任。
古茶樹所在的土地權屬變更,古茶樹管護責任由當事人約定;沒有約定的,管護責任隨土地權屬作相應變更。
第十三條 因科研、教學、人工培育種植、文化交流、遷植保護以及公共利益等,需要移植或者採伐古茶樹的,應當經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並採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古茶樹受到損害;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復壯和養護費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
(二)開發建設旅遊項目;
(三)採礦、探礦;
(四)取土、採石、採砂,爆破、鑽探、挖掘,開墾、燒荒;
(五)開展科學研究、考察、教學實習、影視拍攝;
(六)其他可能損害古茶樹的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從事下列損害古茶樹的行為:
(一)擅自砍伐、移植;
(二)對古茶樹進行挖根、剝皮;
(三)種植對古茶樹生長或者品質有不良影響的植物;
(四)使用有害於古茶樹生長或者品質的農藥、化肥、生長調節劑;
(五)在古茶樹保護範圍內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六)擅自移動、破壞和偽造古茶樹保護標誌;
(七)其他危害古茶樹的行為。
第十六條 外國人不得採集或者收購古茶樹的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
外國人在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對古茶樹進行野外考察,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章 開發與利用
第十七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古茶樹開發利用扶持政策,引導行政區域內的茶葉企業和茶葉專業合作機構等規範發展,統一古茶樹產品生產標準,提升產品質量,推動古茶樹產業和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下列開發、利用古茶樹資源的行為:
(一)合理開發古茶樹,進行多茶類生產,延伸產業鏈;
(二)投資參與古茶樹保護和進行科學研究;
(三)投資建設古茶樹種質資源庫、種質繁育基地、茶葉莊園、茶農專業合作社;
(四)開展古茶樹利用交流合作,挖掘古茶樹歷史文化,打造古茶樹景觀、古茶樹公園,開發古茶樹文化產品、旅遊產品;
(五)依法成立各類茶文化促進組織,開展茶事、茶藝和茶文化展示活動。
(六)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古茶樹產品品牌,提升產品競爭力。
(七)其他有利於古茶樹開發與利用的行為。
第十九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文化旅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挖掘、整理、傳播茶文化,開發茶文化旅遊,開展茶文化展示、宣傳、推介和對外交流活動。
第二十條 利用古茶樹資源開發旅遊景區、景點,確定旅遊線路,自治縣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家進行科學論證,依法辦理審批手續,並根據環境承載能力,嚴格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遊客人數。
第二十一條 對古茶樹的開發利用,應當維護古茶樹所有權人和經營權人的合法權益。以合資、合作、租賃、承包、轉讓、認養等方式共同開發利用古茶樹,應當遵循公平自願原則。
第四章 服務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古茶樹保護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和評估,有計劃地遷出影響古茶樹安全的建(構)築物。
第二十三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建立古茶樹產品的生產和質量安全可追溯體系。
第二十四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古茶樹保護綜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古茶樹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自治縣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古茶樹管理違法行為舉報、投訴制度。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七條 古茶樹資產價值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評估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評估結果失實的,其評估報告無效,交由有關評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
第二十八條 有關生產、加工、流通企業和個人,在古茶樹產品經營活動中摻雜摻假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古茶樹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保護古茶樹職責,致使古茶樹受到損害的,由所在單位或者有權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城鄉建設規劃區、風景名勝區內的古茶樹保護,適用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同時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十一條 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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